巡回法庭进圩场,现场开庭生动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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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太阳早早的升起

镇上,老少爷们也早早洗漱

聚集在街道两侧

他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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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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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仙法庭的干警们

一大早就来到圩场的榕树下

一丝不苟地摆起“摊位”来

法官们上班天,还穿着制服来赶圩,去瞅瞅,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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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梅仙法庭的法官们在征得原告、被告同意后,将一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开庭,搬进了圩场,让更多的人们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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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

请审判员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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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法槌敲响

尤溪法院梅仙巡回法庭

开庭了

案情简介

1987年4月的一天,陈某英(系原告肖某恒的嫂子)在梅仙镇农业银行门口抱养一名两个月左右的女婴,取名肖某珠。因陈某英家庭人口众多,其遂与肖某恒协商,双方同意将肖某珠户籍挂靠在肖某恒名下,2003年5月30日,公安部门要求补报往年出生漏报的人口户籍时,肖某珠户籍被登记在肖某恒名下。然而事实上肖某珠从小到大均随陈某英生活,其与肖某恒并无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实为寄户关系。现肖某恒年迈膝下无子女照顾,为维护其自身权益,解决其低保待遇享受资格问题,特向尤溪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解除其与肖某珠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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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半个小时的庭审,原、被告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官林荣义进行了当庭宣判:驳回肖某恒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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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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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被驳回,是否意味着我无法解除收养关系,不能办理低保,那我往后的生活怎么办?!

原告,请不要激动,虽然判决结果是驳回了你的诉讼请求,但在判决书中会认定你们不存在收养关系,你拿着这份判决书还是可以达到你们的诉讼目的。这样判决的原因是因为你们原本就不存在收养关系,所以没有解除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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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荣义

原告

我明白了,谢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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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热打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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圩日普法

庭审结束后,干警们趁热打铁,向前来赶圩的村民们发放起村民身边多发、易发的典型案件普法宣传手册,并一一解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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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收养关系呢

法官说法

解除收养关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另一种是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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