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治理「三鹿」那樣來治理「長生」,嬰幼兒安全傷不起

像治理“三鹿”那樣來治理“長生”,嬰幼兒安全傷不起

劉冷絲

這幾天朋友圈裡基本處於“炸開鍋”的狀態,就是因為長生生物的劣質疫苗事件。

很多人很自然地想起來10年前三鹿奶粉事件,兩者之間的共同性在於,不是什麼高科技產品,製作容易,造假也容易,針對的都是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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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生生物生產間

因此,劣質疫苗事件很快席捲了網絡和每個人的手機,人們似乎都能夠嗅到空氣中的“恐慌”氣味。

一個相同的問題又擺在國人的前面,更具體地來說,擺到了政府決策者辦公桌上。我們該怎麼辦?

疫苗行業的的現狀是,現有疫苗成本極低,技術含量也不高,打通渠道的企業都坐享高額收益。同時,疫苗又是要求最為嚴格質控的行業,任何環節的一點點疏忽大意,把控不嚴,這都將可能造成公共的危害性事件。

正如當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很多長期食用三鹿集團奶粉的嬰兒相繼被發現患有腎結石,隨後在三鹿奶粉中檢驗出了化工原料三聚氰胺,事件由此開始,輿論迅速發酵,從當時的河北省委省政府到中央國務院,決策層狠抓不妨,一直講三鹿奶粉事件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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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的百白破疫苗

三鹿奶粉事件爆發的第二年,2009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四次聽取和審議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審”草案中出現了設立食品安全監管委員會、約束名人代言、優先民事賠償等亮點,這些雖然並不是針對某一個方面,但基本都和三鹿事件的有關。

再舉個三鹿奶粉事件中的一個小插曲。三鹿奶粉事件之前,很多人就對明星代言廣告突出過很多批評,並要求國家在現有的法律條文中予以修訂,一次約束明星的代言行為,這樣的呼聲一直未果。在三鹿事件之後進行的網絡調查中,“明星應當為其所代言的問題奶粉承擔責任”的觀點獲得了半數以上網民的支持。現實中的尷尬是,我國廣告法對於問題廣告的處罰對象僅限於廣告主和經營者,要求代言人承擔賠償責任並無法律依據。後來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名人代言將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顯然具有填補法律空白的意義。不能不說,這是三鹿奶粉事件的推動作用。

三鹿奶粉事件擊中了民眾對食品安全的期待心理,而滿足民眾的期待心理還需嚴格有力的政府監管。三鹿事件的發生對整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改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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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的劣質狂犬疫苗

2003年食品藥品監督局的成立,並沒有讓人們看到監管的力量。2004年多部門分段管理機制的確立,進一步加大了部門間統籌協調的難度。三鹿奶粉事件爆發之後,奶站到底歸誰管理的推諉和追問,更是對多頭管理的合力與效率提出了嚴重質疑。食品安全法“四審”草案終於提出,國務院設立國家級的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協調和監管包括奶粉在內的一切食品安全。

疫苗安全傷不起!嬰幼兒的健康和生命傷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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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安全無小事

能否像當年治理三鹿奶粉事件那樣,在現有的高層機構基礎上設立統一協調機構,將疫苗安全上升到國家級的高度。同時,對疫苗安全的追責機制是否要制定和加強?疫苗的安全保障從疫苗生產廠家到給嬰幼兒童實施注射的街區衛生站,都應該加強監督管理,一旦出現問題,必須進行嚴肅追責,對出現不良反應的嬰幼兒童及其家庭也必須實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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