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治理“三鹿”那样来治理“长生”,婴幼儿安全伤不起

像治理“三鹿”那样来治理“长生”,婴幼儿安全伤不起

刘冷丝

这几天朋友圈里基本处于“炸开锅”的状态,就是因为长生生物的劣质疫苗事件。

很多人很自然地想起来10年前三鹿奶粉事件,两者之间的共同性在于,不是什么高科技产品,制作容易,造假也容易,针对的都是孩子。

像治理“三鹿”那样来治理“长生”,婴幼儿安全伤不起

长生生物生产间

因此,劣质疫苗事件很快席卷了网络和每个人的手机,人们似乎都能够嗅到空气中的“恐慌”气味。

一个相同的问题又摆在国人的前面,更具体地来说,摆到了政府决策者办公桌上。我们该怎么办?

疫苗行业的的现状是,现有疫苗成本极低,技术含量也不高,打通渠道的企业都坐享高额收益。同时,疫苗又是要求最为严格质控的行业,任何环节的一点点疏忽大意,把控不严,这都将可能造成公共的危害性事件。

正如当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很多长期食用三鹿集团奶粉的婴儿相继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三鹿奶粉中检验出了化工原料三聚氰胺,事件由此开始,舆论迅速发酵,从当时的河北省委省政府到中央国务院,决策层狠抓不妨,一直讲三鹿奶粉事件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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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的百白破疫苗

三鹿奶粉事件爆发的第二年,2009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听取和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草案中出现了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约束名人代言、优先民事赔偿等亮点,这些虽然并不是针对某一个方面,但基本都和三鹿事件的有关。

再举个三鹿奶粉事件中的一个小插曲。三鹿奶粉事件之前,很多人就对明星代言广告突出过很多批评,并要求国家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予以修订,一次约束明星的代言行为,这样的呼声一直未果。在三鹿事件之后进行的网络调查中,“明星应当为其所代言的问题奶粉承担责任”的观点获得了半数以上网民的支持。现实中的尴尬是,我国广告法对于问题广告的处罚对象仅限于广告主和经营者,要求代言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后来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名人代言将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显然具有填补法律空白的意义。不能不说,这是三鹿奶粉事件的推动作用。

三鹿奶粉事件击中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期待心理,而满足民众的期待心理还需严格有力的政府监管。三鹿事件的发生对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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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的劣质狂犬疫苗

2003年食品药品监督局的成立,并没有让人们看到监管的力量。2004年多部门分段管理机制的确立,进一步加大了部门间统筹协调的难度。三鹿奶粉事件爆发之后,奶站到底归谁管理的推诿和追问,更是对多头管理的合力与效率提出了严重质疑。食品安全法“四审”草案终于提出,国务院设立国家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协调和监管包括奶粉在内的一切食品安全。

疫苗安全伤不起!婴幼儿的健康和生命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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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安全无小事

能否像当年治理三鹿奶粉事件那样,在现有的高层机构基础上设立统一协调机构,将疫苗安全上升到国家级的高度。同时,对疫苗安全的追责机制是否要制定和加强?疫苗的安全保障从疫苗生产厂家到给婴幼儿童实施注射的街区卫生站,都应该加强监督管理,一旦出现问题,必须进行严肃追责,对出现不良反应的婴幼儿童及其家庭也必须实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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