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儀虛構功效宣傳,構成欺詐

【引言】因認為購買的腰椎治療儀構成欺詐,李某將某公司和某網上商城告上法庭,請求某公司和某網上商城退還購物貨款並退貨,連帶三倍賠償和案件受理費。

基本案情】2015年8月21日,李某從某公司在某網上商城花1094元買了腰椎治療儀一臺。涉案商品的網頁詳情上宣傳該產品是“中國頸腰椎治療唯一指定產品”、“成功治腰椎 牽引+理療 效果最好”、“是最有效、最安全的家用專業治療儀”、“所有腰椎問題通通可以解決”、“康復案例―100萬老腰椎康復真實記錄陳女士:腰部疼痛也消失了”等。

李某實際收到該涉案商品後,發現該涉案商品的外包裝正面有“川木保健”、“腰椎治療儀”、“腰護衛”、“低中頻多功能治療儀”字樣,並有“適用於腰椎間盤突出症、慢性腰肌勞損、關節炎、肩周炎、風溼痛等的輔助治療”字樣。該涉案商品內附的《使用說明書》中有“使腰椎病在家就可以治療”、“就躺在床上,剩下的事交給某牌低中頻多功能治療儀來做”等內容。

李某認為網店的宣傳構成欺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公司和某網上商城退還購物貨款1094元並退貨,連帶三倍賠償3282元;承擔案件訴訟費。

【一審判決】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某公司退還李某貨款1094元,李某退還某公司低中頻多功能治療儀一臺;某公司給付李某賠償金3282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法官說法】

本案的案由為網絡購物合同糾紛,買賣的雙方為李某與某公司某網上商城作為網絡平臺的運營商,並非本案買賣合同的相對方。某網上商城審查了某公司作為銷售者的資質,亦審查了該涉案商品生產商的資質,已盡到了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故,李某要求某網上商城承擔退貨、退款並三倍賠償的連帶責任的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李某在一審中提交了以手機購買涉案商品的頁面截屏,用以證明某公司在銷售涉案商品時宣傳涉案商品是“中國頸腰椎治療唯一指定產品”、“成功治腰椎牽引+理療效果最好”、“是最有效、最安全的家用專業治療儀”、“所有腰椎問題通通可以解決”、“康復案例―100萬老腰椎康復真實記錄 陳女士:腰部疼痛也消失了”等。對此,某公司與某網上商城未能提供充足證據予以反駁。因此,一審法院以李某提供的手機頁面截屏認某公司在銷售涉案商品時存在上述宣傳,並無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5年)第七條與第十四條和《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佈標準》第四條、第十條的規定,某公司在銷售涉案商品的過程中存在誇大宣傳的行為,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構成欺詐,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審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令某公司向李某退還貨款和李某向某公司退還涉案商品及某公司向李某支付賠償金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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