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太安財險涉保險欺詐 公估公司被指吹黑哨助力

記者 王獻留 周雅楠報道

“廠房起火,生產設備、房子、產成品及原料被燒燬,我公司損失慘重。在保險理賠過程中,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濰坊中心支公司勾結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太安財險公估公司)青島分公司,沆瀣一氣,惡意壓低保險理賠金額,損害我公司的權益。”山東日照匯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福源公司)董事長吳宗禮日前向《中國產經新聞》記者反映。

據業內人士指出,當前一些公估公司評估不公的癥結主要表現在,公估公司“靠保險公司吃飯”,不得不成為保險公司的附庸,導致公估調查的最終目的就是少賠、拒賠。那麼,匯福源公司火災事故理賠案例是否是公估潛規則的又一次上演?為此,記者近期兩次前往青島展開調查。

突如而來的火災

日照市五蓮縣公安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以下稱:火災認定書)顯示,4月16日2時21分,五蓮縣公安消防大隊五蓮山路中隊接到報警,稱匯福源公司發生火災。經調查認定,起火場所是匯福源公司熟食車間的冷庫,燒損熟食車間和食品加工設備一宗,無人員傷亡。

消防部門認定的起火原因是,4月16日2時5分許,起火部位位於匯福源公司熟食車間的冷庫處,起火點位於冷庫北側處,因為電氣設備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引發火災。

據介紹,本次事故系保險責任範圍。匯福源公司據此向太平洋財險濰坊公司提出理賠。太平洋財險濰坊公司負責人徐盛進入現場勘察,並帶來民太安財險公估青島分公司公估人員李春雨、許興文、劉紅鵬對事故的損失進行查勘及理算。

匯福源公司副總經理郝其德告訴記者,火災給公司造成了800多萬元的直接財產損失,廠區修復了兩個月才恢復生產,因停產和斷貨,多筆訂單就此泡湯,致使公司客戶大量流失。

理賠金強行劃入賬戶?

郝其德介紹說,9月1日,太平洋財險濰坊公司通過EMS寄送了“關於匯福源公司火災案賠付告知函”(以下簡稱:賠付告知函),並附有前後均被撕掉幾頁的“民太安公估公司公估報告”(以下簡稱:民太安公估報告)。

賠付告知函顯示,保單項下保險財產25200263.74元,其中,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11935667.36元:固定資產——機器設備10714596.38元;存貨2550000元。“事故發生後,貴我兩司共同委託民太安財險公估公司青島分公司對本次事故損失及賠款金額進行公估。經公估理算,本次事故全部損失的最終賠付金額為1205218.28元。鑑於貴我兩司共同委託的公估人出具的公估報告認定的金額為1205218.28元,為此,按照法律規定,我司於8月30日將該部分款項匯付貴單位賬戶。”

對此,匯福源公司及時以“回覆函”明確表示,對實際損失額、公估理算方式及結果均持異議。對最終賠付金額1205218.28元無法接受。

9月7日,太平洋財險濰坊中心支公司對匯福源公司的異議出具的“關於匯福源公司回覆的告知函”表示,“公估人作出的公估結論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且貴單位對於損失金額也蓋章確定,我司也依據公估人的理算金額於2017年8月30日匯至貴單位賬戶。”

對於蓋章一事,匯福源公司副總經理王潤傑表示:“蓋章時公估公司負責人許興文再三強調是按4063833.40元賠付,我們信以為真,才在‘損失金額確認書’上籤章的。誰知,做夢也沒想到中了公估人員的圈套。”

公估程序違法?

吳宗禮表示:“賠付告知函表述的‘鑑於貴我兩司共同委託的公估人出具的公估報告認定的金額為1205218.28元’的措辭不符合事實。當時查勘時保險員帶來公估人員許興文,許興文拿了一份打印好的公估委託書讓匯福源公司加蓋公章,匯福源公司照辦了,說明我們公司委託了民太安財險公估公司公估。可是,民太安財險公估報告裡沒有太平洋財險公司出具的財險公估委託書。這說明,民太安財險公估公司只接受了匯福源公司的委託,並非雙方共同委託。更為奇怪的是,民太安財險公估公司拒絕向匯福源公司提供公估報告。”

10月10日,在民太安財險公估青島分公司,面對為何不給匯福源公司公估報告的質疑,民太安財險公估青島分公司負責人苗先生回答說:“公估費是太平洋財險公司出的,我們是接受保險公司的委託,我們沒有權力把公估報告給匯福源公司。”

令匯福源公司提出異議的還不止這些。《資產評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評估專業人員簽名並加蓋評估機構印章。然而,匯福源公司獲得的此次火災的公估報告上卻只有一名承辦該項業務的公估師李春雨簽名,公估報告裡無紅色公章。

對此,苗先生看過公估報告後表示:“我們公司都是一個公估師在公估報告上簽名,這是我們公司的規定。這是副本,沒有加蓋民太安財險公估公司紅色印章,也與正本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公估結論不公?

匯福源公司對公估報告結論不服,四處尋求名家指點。北京一家機構的保險業內人士陳先生看過公估報告後,提出如下質疑:

一是存貨定損不合規。對於煙燻火烤食品,在3號庫成品受汙染的損失核定上,僅按更換包裝核算定損為25034.10元,成品貨物損失不定損失數額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燒燬汙染食品沒有殘值,損失比例應為100%。所以,損失金額應等於成本金額1195204.17元。其法律依據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此外,半成品損失、3號庫原料損失報損額度也被壓低,以及對原料、包材、輔料未定損可能也存在不公正。

二是涉嫌偷換概念,稀釋報廢設備賠付比例。保監委《關於保險價值確定等問題的覆函》(保監廳函〔2007〕71號)指出,以估價方式確定保險金額投保的,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價值應當按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鑑於此規定,對報廢設備採用賬面原值代替保險價值屬於概念混淆,由此確定投保比例既不符合實際也不符合保險條款特別約定的“固定資產保險價值依據出險時重置價值確定”。比如,冷凍庫冷門採用賬面原值150000元作為保險價值計算投保比例為4.83%,而理算時卻採用定損金額6500元作為保險價值更是明顯錯誤,最後按保險比例算出來,損失6500元冷凍庫冷門只能理賠244元。

三是依維修設備中央空調賬面原值充作重置價值來計算投保比例不符合保單特別約定的“固定資產保險價值依據出險時重置價值確定”。另外,將無關項目油炸機排風系統、液氮攪拌機排風系統及收集罩原值納入到保險標的的重置價值之內應當是錯誤的。

四是公估報告附件六和七中查勘資料有若干頁並沒有案件承辦人的簽字,不符合取證規則。且報告多處缺頁、少頁、頁次錯誤。在這份公估報告上,受損財產介紹中沒有體現1號冷凍庫內的受損存貨狀態數量等信息。

五是在確定存貨保險價值時將代存原料5301850元計入保險價值,不符合保單特別約定的“存貨保險價值依據出險時賬面餘額確定”,致使存貨投保比例錯誤。

六是公估報告沒有計算事故後搶救災費用。為避免存貨和設備進一步損失,被保險人付出的人工、材料等施救費應當列入理賠範圍而未列入。

不可否認,由民太安財險公估公司出具的這份公估報告疑問重重。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問題?承辦該項業務的公估師譚川看過公估報告副本後表示,他只參與了房屋的查勘,沒有參與理算。

根據民太安財險公估公司11月14日對匯福源公司就公估報告“質疑函”的“答覆意見”顯示:“查勘筆錄、損失均有貴公司蓋章確認,具有法律效力。對於簽字遺漏、副本漏頁、錯頁的情況確係公估師的疏漏。經查核,報告正本的核損及理算符合雙方簽字確認的現場查勘記錄及保單相關約定,不影響報告的客觀性。關於投保比例問題、存貨保險價值,保險法及保險合同都有明確規定和約定,公估報告中也有詳細說明。”

11月28日下午,民太安財險公估青島分公司總經理年豐安排承辦匯福源公司火災理賠公估案件的負責人許興文通過電話向記者說明情況。對於記者提出的“公估不公之疑”,許興文沒有逐條正面回答,一再強調這些疑問都是匯福源公司所關注的問題,民太安財險公估公司在對匯福源公司就公估報告“質疑函”的“答覆意見”中都答覆了,是按照法規和保險合同理算的,匯福源公司對於有關數據都簽了確認書,公估報告沒有問題。

“公司投了保險,原本以為保險公司的理賠能彌補一些損失,我們對於公估理算不懂,公估師讓我們怎麼蓋章,我們就稀裡糊塗地蓋,但理賠過程不按事實依據和理賠規則,投保人猶如被捲入了一個迷宮。保險公司躲在背後,讓民太安財險公估青島公司充當中間人的角色,坐等投保人跳入陷阱,然後隨意擺佈投保人,誘導投保人做出對投保人不利的行為。”對於匯福源公司的這場遭遇,吳宗禮如此總結道。

採訪中,對於民太安財險公估公司拒絕向委託人匯福源公司提供公估報告、公估報告只有一名承辦業務的公估師簽名、部分勘察資料沒有案件承辦人簽字等問題,中國保監委青島監管局中介處張處長表示,這起保險理賠公估程序確實存在不嚴謹的地方,但不足以立案查處,下一步將要求他們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要求按流程操作。

張處長表示,若對公估報告有異議,可以提供關於虛假報告的進一步證據,“我們”可以查處。匯福源公司對這家公估公司不滿意,可以走司法程序,也可以換一家公估公司。

民太安財險涉保險欺詐  公估公司被指吹黑哨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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