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整個樓盤都是業主買下來的,爲什麼開發商還要收業主的地上和地下車庫的車位錢?

遠山de戀


你好!

你所說的問題前提是不準確的,並不是所有業主就已經買完了整個小區,只不過是買了開發商出售的住宅、商鋪及其相對應的土地使用權,而有一部分開發商可能是沒有出售的。

比如開發商有獨立產權的車位,或者小區內的游泳館、會所、幼兒園,這些建築及其對應的土地可能開發商並沒有出售給業主。

這就可以解釋為什麼你可能需要交納地下車位的租金,因為這些車位開發商並沒有賣給業主。

地下車位一般有兩種,一種是開發商擁有獨立產權的,開發商如果沒有賣給業主,你要用這個車位,當然就得買下來或者租下來;

另一種是人防車位,人防車位是人防工程,就是躲避大災難或者打仗時的隱蔽場所,這是國家所有的,開發商不能賣,但是因為是開發商投資修建的,大部分省份根據“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開發商可以租給業主,所以租用這種車位,也是得交租金的。

再說說地面車位的問題。小區內部的大部分地面車位因為佔用小區的公攤面積,公攤面積是每位業主都花了錢購買了的,所以應當歸全體業主所有。注意,是歸全體業主所有,不是某一個業主所有,所以並不是每個業主都可以免費使用,那整個小區的車輛停放估計全部亂套了。

因此,全體業主所有的地面車位需要有人專門來管理,收的停車費理論上都是全體業主所有的,但新樓盤交房後一段時間內,小區是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所以通常都是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直接來管理。物業公司管理得收報酬吧,不可能白白幫你管理。所以本來歸全體業主所有的停車費,就會拿一部分給物業公司作為管理的報酬,這個在你們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裡面是有約定的。


波波說房


全體業主買了開發商出售的商品房及獨立出售的車庫(有獨立產權證的),其他附屬面積包括地下車位、健身房、游泳池、業主會所等無論有無產權證,都應歸全體業主所有,與開發商無關。因為開發商的開發成本已通過商品房銷售全部收回,計入公攤面積或計入商品房成本的附屬建築物(地下車位、健身房、游泳池、業主會所)及綠地的土地權益自然應當歸全體業主。業主才是這些附屬建築物的投資人,而不是開發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