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上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
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6月5日晚上8点多钟,在禁渔期内,被告人邹某某携带蓄电池、电线及竹竿等组装成的电鱼工具到位于贺江某河段电鱼作业。
当晚9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正在该河段电鱼时,被贺州市八步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用于电鱼的蓄电池一个、逆变器一台、连接逆变器和蓄电池的带电竹竿一根、带电捞绞一把及渔获物鲫鱼0.65千克、野杂鱼0.3千克。
审判长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天庭审结束后
法庭宣布休庭,
该案将择期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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