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人民法院首例刑事速裁案件 开庭审理

4月11日,红河县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了吴某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该案是我院首例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政策审理的刑事案件。

案件事实: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吴某干在红河县迤萨镇万年塘朋友家喝酒后驾驶云GNL210号二轮摩托车由红河县万年塘往红河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2时10分行驶到红河县闽南建材城附近(元红线K52+5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擦到人行道边缘侧翻,造成吴某干受伤,云GNL210号二轮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干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57.96mg/100ml血。红河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吴某干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审理:承办法官严格按照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向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引导当事人接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公诉人及被告人的意见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干表示服判不上诉。该案庭审用时15分钟并当庭宣判,从立案到结案仅用4天时间,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提高了审判质量和诉讼效率,体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律释明: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事速裁程序兼顾了效率和公平,有利于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

红河县人民法院 孙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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