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獎勵比例提高至70% 廣西修訂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27日下午,記者從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新聞發佈會獲悉,《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修訂草案)》(下稱“《條例》”)經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10月1日起試行。

最低獎勵比例提高至70% 廣西修訂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27日下午,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新聞發佈會在南寧舉行。廣西新聞網記者 冼妍杏 攝

提高科研人員轉化獎勵標準

為了保障以科技人員為主的各類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收益,充分調動他們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解決我區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的情況,此次《條例》修改的一大亮點就是大幅度提高科研人員轉化獎勵標準、保障相關人員的收益,明確獎勵期限。

《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對未規定或者未約定轉化收益分配的職務科技成果,要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不低於70%的比例。

最低獎勵比例提高至70% 廣西修訂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此外,《條例》打破職務科技成果獎勵單位工資總額限制。《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本單位當年工資總額,不受本單位當年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實行績效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受績效工資總額限制,也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基數。《條例》還明確國有企業應當建立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

與此同時,《條例》明確獎勵報酬支付期限。在《條例》第二十五條中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在管理制度中規定獎勵支付期限,也未與相關人員簽訂協議約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益之日起一年內進行獎勵;以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應當在股權登記或者變更前完成股權獎勵。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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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

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著重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能夠有效地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的條件。對此,《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各類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建設,綜合運用平臺建設、政府購買服務、人才培養等措施,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的扶持。同時,《條例》第十七條中明確提出,鼓勵和支持各類投資主體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並規定了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的服務內容。

此外,為了鼓勵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積極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消除“後顧之憂”,建立免責容錯機制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必要措施。《條例》規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對外投資實施轉化的,對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決策和實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的,不納入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範圍,免除單位負責人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最低獎勵比例提高至70% 廣西修訂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為充分調動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需要將科技成果處置權下放至單位。對此,《條例》規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同時,《條例》對執行政府科技計劃項目所形成的及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科技成果的歸屬作出了規定,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等權利屬於項目完成單位,並規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單位,不上繳國庫,納入單位預算管理,進一步激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支持與東盟國家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對外科技成果轉化,引進先進適用技術,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提高。與東盟國家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是廣西特殊優勢,應當著力支持與東盟國家的技術轉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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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第十三條明確,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依法開展境內外技術合作、技術貿易等活動,引進、消化和吸收先進適用技術。支持與東盟國家間的技術轉移,完善面向東盟的技術轉移協作網絡和信息對接平臺,促進相互間的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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