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注意,老闆出現以下幾種行爲,你們可以「秒炒」老闆魷魚

身為員工的你,你們遭遇過來自公司不公正的對待嗎?

相信員工的心裡是想大聲吶喊的,只是為了保留一份工作,不敢發洩出來。

員工注意,老闆出現以下幾種行為,你們可以”秒炒老闆魷魚,不要怕、不要怕、法律是會保護你們的合法權益的。小編也會力挺你們的。

員工注意,老闆出現以下幾種行為,你們可以“秒炒”老闆魷魚

(一)公司不能按時支付工資

張某2015年6月10日入職某公司,月工資3500元,公司因經營原因,拖欠張某2015年7月到2016年7月工資。這時候,張某就可以以公司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為由,立即離職。同時,收集好相關工資信息證據,以備到時候要求賠償。

(二)公司不給員工繳納醫社保

繳納醫社保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如果公司不繳納醫社保,員工發生了工傷怎麼辦?員工生病了沒法報銷怎麼辦?公司提出不繳納醫社保,每個月給予幾百塊補貼,這不是耍無賴嗎?繳納醫社保本身就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一旦遇到這類情況,不要留有餘地,馬上離職收集好在此工作的證據,公司沒有繳納社保,會賠得很慘的!

(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有某房地產集團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凡董事長在微信群要求轉發的信息,所有員工必須在10小時內轉發,否則每少轉發一條信息,罰款100元” 一旦遇到這種情況,可以立即離職,“秒炒“老闆魷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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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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