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明白了!被執行人拒不遷出房屋應如何處理?(10部法律司法解釋及典型案例梳理匯總)

搞明白了!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应如何处理?(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搞明白了!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应如何处理?(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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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250條的規定“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要求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需由院長簽發公告,被執行人拒絕履行或逾期履行的,可由執行人員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程序中法院應通知相關人員到場並在筆錄中籤字確認,而關於強制搬出房屋的財物,因被執行人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害應由其承擔。本文將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可供參考的規範性文件及相關典型案例和裁判要點梳理彙總如下:

一、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1、《民訴法》

第二百五十條【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

第二十條【被執行人以生活必須住房為由提出異議】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2008修訂)》

第二條【六個月的寬限期】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強制執行及臨時住房】

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2017修訂為250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六條【不應強制遷出的情形】

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法發〔2012〕23號】

第十一條【司法警察配合執行】

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實施搜查、查封、扣押、強制遷出等執行行為。

5、《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於執行“唯一住房”相關問題的解答》【2015.11.24】

第一條【可執行唯一住房情形】

被執行人名下僅登記有一套“唯一住房”,對該 “唯一住房”什麼情形下可以執行 ?

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雖只有一套住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登記在其名下的“唯一住房”仍可執行:

(一)對被執行人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一審訴訟或仲裁立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被執行人在其戶籍所在地或擬執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農村享有宅基地並自建住房或被執行人享有小產權房等權屬上有瑕疵而無法自由流轉的住房的;

(四)被執行人將其“唯一住房”用於出租、出借或雖未出租、出借,但超過一年無人居住的;

(五)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系執行依據確定的被執行人應當交付的房屋的;

(六)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縣級市、縣、區範圍)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房屋租金的;

(七)其他可以執行的情形。


第二條【認定唯一住房超出生活所必需的標準】

如何認定 “唯一住房”是否超出“生活所必需”?

是否超過“生活所必需”由各地法院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自行確定,原則上參照以下標準:

(一)面積過大。住房建築面積達到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佈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的150%的;(例:南京三人以上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50平方米,若擬執行的“唯一住房”面積達到50×150%=75平方米,便可認為超過生活所必需)

(二)市場價值過高。住房建築面積達到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佈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且房屋單價達到當地(縣級市、縣、區範圍)住房均價的150%的。(例:若南京某區擬執行“唯一住房”建築面積為65平方米,其所在區的住房均價為10000元/平方米,但因“唯一住房”為學區房或其他因素,其市場價值達到15000元/平方米,則可認為超過生活所必需)

對於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唯一住房”,申請執行人為抵押權人的,人民法院無需審查其是否超過“生活所必需”,可以執行,但被執行人為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除外。


第三條【執行唯一住房”應遵循的原則】

執行 “唯一住房”應遵循哪些原則 ?

為均衡保障債權人的債權與被執行人的居住權,執行“唯一住房”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窮盡其他執行措施原則。一般情況下,若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宜對其“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二)申請人申請在先原則。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應以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為前置條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對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三)解決臨時住房在先原則。對於確實無處居住的被執行人,在對其“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前,宜事先解決好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臨時住房,由申請執行人提供臨時性住房或先行墊付租房費用。

(四)有益執行原則。執行“唯一住房”時,應當綜合考量處置該房產時可能產生的評估、公告、執行、生活保障等費用,若除去上述各項費用後並無餘值或餘值不大,則原則上不宜對該“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第四條【執行唯一住房的程序】

執行 “唯一住房”程序上應當如何操作 ?

人民法院在執行“唯一住房”時,可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應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唯一住房”,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申請執行人出具自願提供臨時住房或承擔臨時住房租金的承諾書,對於需要支付生活保障費用的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需在承諾書中一併承諾同意從變價款中支付此筆費用。

(二)執行人員對於擬拍賣的“唯一住房”,應當查明住房基本情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人數等信息,填寫拍賣呈報表,並在呈報表中說明符合唯一住房處置條件的理由和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保障措施。經合議庭討論後報執行局長或分管院長審批。

(三)准予拍賣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裁定書和遷出告知書。不符合拍賣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執行人並說明理由。

(四)執行裁定書和遷出告知書送達後,被執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騰空房屋的,執行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和公告,強制執行。

(五)對擬執行的“唯一住房”依法評估交付拍賣。

(六)拍賣成交扣除相關費用後,其餘部分依法分配。


第五條【執行唯一住房時應解決臨時住房】

執行 “唯一住房”時,被執行人的臨時住房如何解決 ?

執行“唯一住房”前,應首先解決好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臨時住房,臨時住房的面積標準參照當地廉租住房的面積標準;臨時住房的地段可參照被執行人的合理要求,儘量方便其生活、工作。

申請執行人自願提供臨時住房的,使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六個月。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可計收租金,租金標準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

被執行人自行租房的,可由申請執行人先行墊付六個月的租金。

上述使用房屋的費用或租金應從保留給被執行人的生活保障費用中予以扣除。

對於本解答第一條所列情形,原則上可以不再為被執行人解決臨時住房。


第六條【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生活保障可採取的方式】

哪些情況下應當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給予生活保障?如何保障 ?

對於本解答第一條所列情形,原則上可以不再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給予生活保障;對於本解答第二條第一款所列超出“生活所必需”的情形,一般應當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提供生活保障。

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生活保障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保留租金。申請執行人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作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保障費用。此筆款項可在房屋變價款中先行提留。人民法院不得對其強制執行。

(二)房屋置換。申請執行人自願以以小換大、以遠換近、以劣換優等方式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住房,與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進行置換,置換房屋的面積、地段可參照本解答關於臨時住房的標準。。

6、《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執行“一處住房”相關問題的解答》【浙高法執〔2014〕12號】

第八條【執行唯一住房時需注意問題】

人民法院執行“一處住房”時,具體操作上應注意什麼問題?

(1)執行“一處住房”,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作為前置條件,由其向人民法院出具承諾書,承諾書內容包括同意發放保障費用、提供臨時住房或臨時住房租金等;

(2)執行“一處住房”,應當查清住房狀況、常駐人口狀況,填寫拍賣呈報表,明確拍賣理由和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親屬的保障措施,執行人員討論後報執行局長或分管院長批准;

(3)准予拍賣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裁定書和遷出告知書;

(4)拍賣一般以住房騰空為前提,被執行人拒絕騰空的,執行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和公告,強制執行;

(5)強制遷出應當作出風險評估和執行預案,可協調利用政府及相關部門、基層組織、社會輿論的力量。執行過程中應注意證據保全,製作財產清單,全程攝像,刻錄存檔。必要時可以邀請公證處公證、媒體參與報道、當地基層組織見證;

(6)強制遷出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或引起矛盾激化、難以實施的,應當及時報告執行局長或分管院長並暫停執行行為。

7、《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規範》【2014.01.01】

第一百八十四條【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應公告】

公告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查封;

(二)拍賣、變賣;

(三)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四)其他需要用公告解決的事項。

前款第(三)項公告,應當由院長簽發。


第四百一十六條【強制遷出或退出】

人民法院處分房地產後,除人民法院已明示買受人或承受人不負責實際交付的以外,被執行人或佔用人拒不遷出的,可以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遷出或退出的程序按照本規範第四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百一十八條【對設定抵押房屋的執行】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本規範第四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準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第四百五十六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的執行程序】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8、《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金融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黔高法[2012]169號】

第四條第三款【涉農執行案件法院可查封不能拍賣或變賣及強制遷出】

在涉農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對被執行人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生產設備和資料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償。被執行人生活困難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9、《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慎用先予執行措施的若干規定》【粵高法發〔2010〕35號】

第十條【先予執行中強制遷出房屋的應層報省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審查批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規定先予執行強制遷出房屋、強制退出土地、強制拆除建築物的,必須層報省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審查批准。

報請審批材料包括生效法律文書、先予執行方案和先予執行請示等。

10、《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當前執行工作中重視並切實維護好社會穩定的通知》【粵高法(2010)8號】

第三條【強制遷出需考慮社會穩定因素】

異地執行應增強社情意識,履行報告制度。對於到異地執行的案件,必須深入瞭解當時當地的社情民情,要注重瞭解其當地基層政權、基層組織的領導管理情況,公安派出所的協助執行能力及民眾的法律意識,被執行人的文化修養、道德品質、性格特徵、精神狀態及其家族勢力等,並有針對性地確定執行方案。凡經調查分析認為有激化矛盾可能的,都應當事先與當地黨委政法委、基層政府、公安機關協調,並在當地法院和有關部門的支持下方可執行。異地強制執行中,凡涉及拘留妨害執行行為人的,必須有當地法院派員同行協助,拘留人員送當地拘留所看管。凡涉及異地強制遷出房屋或強制退出土地,組織10名以上執行人員行動的,必須在執行前將執行方案報告上一級法院;組織20名以上執行人員參與執行清場活動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人數但須商請地級以上市政法公安機關協助支持的,必須報省法院執行指揮中心。

二、實務要點及參考案例

1、對於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在強制搬遷後,經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集紅花崗區法院、明德房地產公司和禹元芬、陶正書進行協調,紅花崗區法院曾通知禹元芬、陶正書,由法院協助前往領取被保管物品,但禹元芬、陶正書拒絕領取。後經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通知,紅花崗區法院再次做禹元芬、陶正書工作,表示由法院協助前往領取被保管物品,禹元芬、陶正書仍予以拒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禹元芬、陶正書以被保管物品滅失為由要求賠償財產損失和經營損失的主張,原審法院決定不予支持,並無不當。”

【案例來源】《申請確認申訴審查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確監字第5號】

2、執行法院未採取強制遷出房屋的執行行為,也就不存在對行為是否違法的判斷問題,被執行人依據《民訴法》225條提起執行異議的,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關於申請複議人所提德州中院未按照法律規定作出相關執行行為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只有對人民法院正在採取的執行行為,當事人主張該行為違法的,方可提出執行異議。本案中,申請複議人既然主張德州中院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作出強制遷出房屋的執行行為,也就不存在對行為是否違法的判斷問題。如果在德州中院未採取強制遷出房屋的執行行為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存在擅自接管房產的事實並給申請複議人造成損失的,申請複議人可通過民事訴訟主張賠償。”

3、強制遷出房屋公告,作為公示應依法由院長簽發,執行法院僅在公告底稿上經主管院長簽發明顯不妥,屬於文書製作不規範,但不必然導致被執行人財產損害也不必然需國家賠償。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根據已生效的仲裁裁決,賠償請求人利雅得公司應履行的義務包括向申請執行人創業中心支付貸款本金、房租、水電等各項費用575822.04元和返還租期已滿的房屋。咸陽中院在執行過程中,僅在申請執行人創業中心同意以物抵債,但財產並未交付和租賃房屋未返還的情況下,即作出終結執行裁定而後又公告強制執行,在程序上確屬不當,存在瑕疵。但鑑於該終結裁定在強制執行時尚未送達給賠償請求人利雅得公司,生效的仲裁裁決也未執行完畢,故咸陽中院的強制執行不存在賠償請求人利雅得公司所稱的沒有法律文書依據和法律依據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編者提示:《民訴法2017修訂》第250條),強制遷出房屋,由院長簽發公告。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本案中,咸陽中院責令賠償請求人利雅得公司的騰房公告,作為公示應依法由院長簽發,咸陽中院僅在公告底稿上經主管院長簽發明顯不妥,文書製作不規範。因賠償請求人利雅得公司法定代表人莊棟不在咸陽,執行人員就強制執行通過電話向其進行了告知。至於賠償請求人利雅得公司所稱的代理人王薇,經查,公司委託的代理權限僅限於領取法律文書和調解。故賠償請求人利雅得公司認為,咸陽中院強制執行時未通知其法定代表人和委託代理人違法的理由,依法不予採納。”

【案例來源】《咸陽利雅得電子有限公司申請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錯誤執行國家賠償決定書》【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12)陝法委賠字第00001號】

4、執行被執行人唯一住房時,若申請人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及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申請人繼續執行拍賣該房屋的請求。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關於對當事人唯一住房能否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請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本案已符合這一條件,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處置其唯一房產用於償債。這也是反制規避執行,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重要舉措。”

【案例來源】《許筱靚、陳鵬等與許筱靚、陳鵬執行裁定書》【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瓊執復字第25號】

5、對被執行人房產不得拍賣的條件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並非被執行人的唯一房產。且即便房產為被執行人唯一住房,但只要房產設置了抵押,人民法院即可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採取拍賣措施。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對被執行人房產不得拍賣的條件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並非被執行人的唯一房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由此可見,即便房產為被執行人唯一住房,只要房產設置了抵押,人民法院即可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採取拍賣措施。上述執爭房屋現仍抵押給福州市亭江農村信用合作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因此,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的財產,人民法院在保障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情況下,可以採取拍賣措施。綜上,被執行人施曉華請求終止拍賣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來源】《施曉華與洪其平合夥協議糾紛一案執行復議裁定書》【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閩執復字第29號】

6、對被執行人唯一住房,在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後,可對該唯一住房強制執行。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唯一住房,在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後可對該唯一住房強制執行。本案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趙明淑住房強制執行時,考慮其有兩名子女,在拍賣時均系未成年人且與其共同生活,故執行法院綜合考慮被執行人同住人口情況及當地租金標準,確定按每月1500元標準為執行人預留八年租金並無不當。”

【案例來源】《徐炳鶴複議一案執行裁定書》【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01執復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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