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維權「三步走」戰略,律師指導你應該這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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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徵收維權“三步走”戰略,律師指導你應該這樣辦

導讀:在以往的徵收維權實踐中,我們發現老百姓非常希望能得到一個“放之四海皆準”的維權“模板”,不論自己實際是什麼情況,直接套上去就能有用。這樣的想法當然可以理解。雖然,徵收維權要堅持的最基本原則就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這並不影響我們根據實踐經驗總結出一些普遍適用的維權辦法、步驟、方略來。今天,我們就給廣大被徵收人普及一個徵收維權的“三步走”戰略,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和啟發。


▣ 徵收維權第一步:有效抵禦強拆強徵推進

實踐中,被徵收人想到向專業律師求助的時候,項目往往已經推進到相當程度了,徵收方也開始迫不及待地輪番上門做工作、逼遷甚至準備強拆了。此時,被徵收方的首要任務,就是抵禦強拆強徵的推進。我們在之前的節目中也提到過,當被徵收人見到徵收補償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和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這3種法律文書時,就意味著徵收方開始推進形式上合法的強拆了。那麼,堅決地提起訴訟程序暫時阻止強拆進程就是維權的不二選擇了。通常情況下,徵收方選擇了下達這些文書,就說明他們大體上還是希望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問題,而不是選擇偷拆、誤拆這樣的違法行徑。因此,

被徵收人依法提起訴訟程序予以回應,是將案件拖入到法治軌道內的有效選擇。在上述幾種情況下,起訴了暫時就都不能拆了,被徵收人為自己贏得了喘息的機會。

對於逼遷、騷擾甚至直接威脅讓“不明身份社會人員”實施違法強拆的情形,被徵收人則需要通過撥打110報警,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申請》這樣的途徑來應對。一旦公安機關沒有積極履行其法定職責,而是選擇了消極的不作為,那麼被徵收人就可以通過起訴公安機關的不作為行為違法,來嘗試搭建與徵收方協商、溝通的平臺。案件一旦進入到了司法程序之中,就可以降低強拆強徵的風險,迎來化解矛盾糾紛的機會。

▣ 徵收維權第二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和村務公開,以各種方式全面審查涉案項目法律狀況

雖然我們把它稱為“第二步”,但在實踐中往往需要與第一步同步推進。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土資源部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凡涉及徵地拆遷及其補償安置的各種信息,一般都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疇,一部分是政府要依職權主動公開的,另一部分是需要被徵收人申請公開的。

通過申請公開幾十種常見的事項,尤其是徵收項目的必備法律文件,比如徵地批覆、一書四方案、勘測定界圖、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等等。被徵收人有望全面瞭解涉案項目的法律狀況,捕捉可能存在的違法點,進而予以精準的打擊。在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中,申請村務公開也十分重要,可以有效地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確保他們在整個徵收項目的運作中老老實實代表農民的權益。

此外,被徵收人還要善於在與鄉(鎮)政府、派出所、街道辦的工作人員接觸的過程中收集所需的各種證據,把和他們的談話內容隨時錄音記錄下來,這對徵收維權,尤其是在確定逼遷、強拆行為實施主體這一問題上,這些證據都十分重要。

▣ 徵收維權第三步:針對涉案項目主要違法點提起程序,不斷搭建談判平臺

通過前面兩個步驟,強拆擋住了,信息公開了,這個時候被徵收人就需要轉守為攻,扭轉被動地位了。對於無徵地批文就實施徵地行為的“未批先佔”“少批多佔”等情形,被徵收人可以考慮提起土地違法查處申請,要求當地國土部門對涉案項目進行查處。

如果國土部門不作為,那麼可以用對待公安機關相似的方式處理——直接起訴追究其不作為的法律責任。事實上,第二步發現的程序違法之處,往往能直接用在對第一步提到的3類文書的訴訟上。一旦依法撤銷了這3類文書,整個維權的大局就會明顯朝著有利於被徵收人的方向發展。在這一過程中,持續不斷的協商、溝通、談判是解決問題的關鍵,“以時間換取空間”,被徵收人所真正需要關心的絕不是某一個訴訟的勝敗,而是最終補償數額的切實提升。

當然,這樣的一個“三步走”戰略在實踐中必須得到靈活運用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不能不顧具體情況生搬硬套。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將為你的徵收維權提供最有力的法律專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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