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承包「老賴」惡意拖欠工資,看法律如何收拾他!

某工程總承包在領取工程款後,外逃異地,玩起“失聯”,拖欠40餘名工人工資26萬餘元兩年多。難道面對如此“老賴”我們就能無能為力嗎?土築虎小編想說別想逃了,看法律怎麼制裁。

他以為拖著也沒事,卻因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近日被墊江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而他拖欠的工資還是要給。這種損人不利己的方式土築虎小編奉勸各位老闆還是不要耍心眼惡意拖欠工資了。

2014年8月,被告人餘某承包了墊江縣澄溪鎮一玻璃製品有限公司廠房建設泥水工程勞務,先後聘請50餘名工人在該公司進行廠房建設、泥水、粉刷等工作。

2015年9月,餘某在拖欠40餘名農民工工資26萬餘元的情況下,外逃海南、湖南等地,扔掉了原來的電話卡,導致工人無法與其取得聯繫。2016年3月,墊江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餘某下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責令支付通知書,並送達給餘某的父親、張貼在承建的玻璃製品有限公司廠房,對餘某所居住的村委會進行公告送達。餘某從其父親處得知此事後仍在外地逃匿,逾期未按要求支付工人的勞動報酬。

2017年9月,餘某被警方抓獲歸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餘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墊江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被告人餘某的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鑑於被告人餘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近日,墊江縣法院判處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裁判者說

什麼樣的行為才會觸犯這個罪名呢?

法官說: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1、要求行為人負有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義務,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2、數額較大;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需要注意的是,無能力支付者逃匿仍構成本罪名。

是不是所有的欠薪行為都觸犯這個罪名呢?

法官說:在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中,要正確區分犯罪行為與一般欠薪行為。對於用人單位或個人由於經營不善遇到困難,資金週轉不暢而暫時無法及時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不能輕易作為犯罪行為予以打擊。惡意欠薪者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

此類案件如何定罪量刑?

法官說:是否定罪及量刑的輕重,主要視犯罪情節、犯罪後果及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等來定。對於犯罪情節惡劣或者後果嚴重的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行為,應依法定罪並予以從嚴懲處。

但是,如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另外,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同時,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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