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不能您应该知道的事

很多申请执行人都认为,

只要法院判决了,

就一定能拿到钱,

如若拿不到便是法院执行不力。

实际上,

申请执行人是混淆了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两个概念。

许多人都知道“执行难”,

但却从未听过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和“执行难”

有什么不同?

法院针对“执行不能”案件

有哪些处理方式?

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即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隐匿财产,有协助义务的部门不配合,导致法院查控财产难、找人难,造成执行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即法院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后,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

进一步解释,执行难就是有钱不还;执行不能就是真的没钱。

不明白?

那我们就通过两个案例

直观地了解一下两类案件的区别吧。

胡某等申请执行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被告徐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徐某因经营需要,分别向原告陶某、文某、胡某借款本金200 000元、500 000元、2 000 000元。2017年5月21日原告陶某、文某、胡某分别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7月6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7)湘0922民初994号、995号、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徐某、吴某偿还陶某借款本息224 000元,偿还文某借款本息590 000元,偿还胡某借款本息2 320 000元。

因徐某、吴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陶某、文某、胡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桃江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桃江法院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徐某、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某、吴某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徐某、吴某有部分银行存款,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某、吴某的银行帐号7个,2018年12月12日至15日分别划拔了被执行人徐某、吴某的银行存款共计82 367元,扣除案件受理费20 075元,执行费37 372元,申请执行人可受偿的金额仅24 920元。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徐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有面积为1648.01平方米的房屋一栋,但该房屋在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贷款6 000 000元,抵押贷款期限至2018年12月6日止,至2017年9月25日止尚欠抵押贷款本息共计6 035 765.99元。2017年8月22日桃江法院对被执行人徐某所有的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的房屋一栋予以查封。因该房屋抵押贷款数额较大,评估费用较多,处置房屋的余值不足,申请执行人承担的风险较大,故未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申请执行人意见

本系列案涉案标的较大(共计3 134 000元),经桃江县法院向各申请执行人解释,通报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后,各申请执行人均同意桃江县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涉案标的较大,虽被执行人拥有1648.01平方米的房屋一栋,但房屋有抵押贷款600余万元,处置该房屋的余值严重不足,故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由此造成了“执行不能”。

申请执行人胡某、唐某申请执行孙某合同纠纷两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孙某以发包项目需缴纳保证金为由,接收了胡某和唐某的保证金分别是50000元和40000元,但后项目未能成功竞标,保证金又未归还,经赫山区法院组织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孙某确认需要归还胡某40000元及利息,归还唐某50000元及利息,但一直未归还,故两原告申请了执行。

执行情况

立案执行后,赫山区法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孙某到法院,但孙某未到,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经上门和到益阳市中心医院进行确认,被执行人孙某已患胰腺癌,并在中心医院进行了手术,同时其妻子也患有乳腺癌,有一个儿子17岁,正在就读技校,其本人是益阳市凤凰湖农场的职工,准备向劳动局申请病退,家庭生活极其困难,为治病已经家徒四壁,四处借债,且申请执行人均已知道此情况。

针对此种情况,赫山区法院拟对双方当事人做好相关事项的笔录后,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应的执行不能的法律知识。

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决胜之年,我市两级法院正以“决胜执行难”的战斗状态冲锋陷阵,攻克了一件件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朝着“90%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的目标迈进。但一些“执行不能”案件虽然不属于“执行难”案件,却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

遭遇执行不能该怎么办?

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彰显司法裁判权威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法院职责所在。当事人赢了官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是否能够执行到位、执行效果如何,除了依靠法院采取扎实的执行措施外,还要结合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对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与措施后,仍不能执行到位,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这也是申请执行应当承担的相关风险。

法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对于此类“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司法救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抓失信被执行人,

发布悬赏公告,

公布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执行干警们

一直都在竭尽全力,东奔西走地查探,

即使“执行难”,也是在全力破解!

希望大家明白,

理性认知 “执行不能”,

理性看待执行工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