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未结清,在税务部门下达通知规定时间内已缴清并缴纳滞纳金,是否还属于逃税罪?

百姓带盐人


什么是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逃避缴纳税款不仅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且要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那么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多少呢?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五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而百分比的计算,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逃税罪的行政前置程序

即使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也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是否一定构成逃税罪?答案是:不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就是所谓的逃税罪的行政前置程序。未经行政前置程序处理,不得作为逃税罪论处。怎么理解呢?

首先,任何逃税案件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处理,那么,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使立案了,也应该撤销案件。

其次,税务机关必须“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行为人在接到追缴通知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才不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只有当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时,司法机关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追缴的期限通知书有载明,7天或者15天。只有行为人超过了这个期限,不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才会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但是,行政前置有限制,即“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具体是否构成逃税罪,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税与罚


看到这个案例,我很无语。尽管我们不能了解事实的真相,但这分明是一个两败俱伤的结局,谁对谁错已无意义。

为什么说这是一个两败俱伤的结局呢?

因为这个结局是税企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是违背双方的初衷的。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他们怎么会因为税收问题轻易去得罪税务局?税务局征税是职责,但他们有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共建和谐社会的职责,他们也不会无缘无故的走法律程序。因为走法律程序,要搞调查、取证、审理、执行,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走程序要耗费很多时间,这些是税务局最不愿意看到的,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走法律程序的。

税企一家,鱼水关系,不是敌对的关系,两方掐架肯定是有原因的。但事已至此,谁对谁错,在这里没有探讨的意义了。双方应该吸取教训,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

如何吸取教训呢?

首先作为企业,要审视自己的行为,面对税局征税,有实际情况要多进行沟通协调,不要走硬抗路子。有情况也可以向当地政府反映,让他们从中协调,毕竟解决问题是目的,对抗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只能使问题升级。

税务部门呢,要注意工作方法,遇到特殊情况应该查明原因,采取合理合适的措施,毕竟收税不是唯一的目的,收税更要考虑社会效益,税要让纳税人交的满意,交得口服心服才行。

最后简单说一下逃税罪。新刑法把偷税罪改为了逃税罪,逃税罪的立案标准也由1万元提升到了5万元;如果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交纳了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可以不作进一步处理。这些表明了执法思路的变化,毕竟靠硬性的处罚不是目的,对纳税人进行教育、规范,引导纳税人向着诚信纳税的方向发展才是正道。


税不可挡


逃税罪依据刑法201条是采取隐瞒或欺骗手段偷逃税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就你描述的情况来看如果属实,你是因为甲方拖欠工程款造成纳税不及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欺骗或隐瞒偷逃税的行为,应该不构成犯罪。另外刑法201条还规定,经税务机关下达补缴通知缴税款的一般进行刑事处罚。如你所说,你已经补缴,也不应进行刑事处罚。供参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