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自願」的宅基地自願退出,農民有辦法救濟嗎?

導語:宅基地自願有償退出是在一些試點地區正在蓬勃開展的土地制度改革舉措。然而在江蘇省的一些地方,這一改革卻有“變味兒”之嫌,自願變成了“被自願”。那麼,針對發動這一程序的有關批覆文件,農村村民究竟能否通過訴訟加以救濟呢?本文,在明律師劉勇進為大家分析這一問題……

“被自願”的宅基地自願退出,農民有辦法救濟嗎?

江蘇省徐州市沛縣某村正在紅紅火火地進行宅基地整村退出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試點,村民們將原有的宅基地全部退還給村集體,由鎮政府、縣政府的相關土地部門重新進行規劃整合。然而新建的集中社區安置房卻遲遲不能入住,村民們居無定所。這樣的試點究竟有沒有貫徹執行“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這樣的試點究竟是怎麼就從自願變成了“被自願”的畸形狀態中,老百姓的私權利在受到行政公權力、行政行為強制性威脅時,如何尋求救濟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當地村民獲取了縣政府對村委會申請宅基地整村退出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試點的批覆。關於該批覆是否可訴,在明律師分析如下: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行政相對人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該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同時,法律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縣政府所作批覆,是就村委會提出的宅基地退出申請所作的批覆,該批覆針對的行政相對人是全體村民,批覆的內容是該村作為試點實行整村宅基地退出、建設新型農村社區。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是村民的自治組織,關於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完全可以通過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決議。根本不需要政府機關對其進行批示准許。為何會出現有縣政府所作的批覆?很明顯,縣政府的批覆是具體行政行為,是有強制執行力的。縣政府以行政機關的權力特性對村民的私權利進行設定、干預,以期達到上級政府指派的任務。

這個批覆的內容一方面要求農民將宅基地全部退還給村裡統一規劃,給村民設定了具體的權利義務,義務是將宅基地退還給村集體,權利是以期獲得統一規劃集體土地的紅利;另一方面,建設新型農村社區,也同樣給申請人在內的農戶強行設定了相應的權利義務,不允許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設房屋和享受統一安排新型住房、住進寬敞明亮房屋的權利。

縣政府的批覆同時也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於可以訴訟的行政行為。實際情況也是如此,因縣政府作出的批覆,廣大農戶被迫將原有的宅基地退還給村集體、搬離原來的住房、拿著少的可憐的補償款去購買價格高得離譜的安置房。因為該批覆,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當然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該批覆違法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在這類農村徵地類案件中,一方面打著村委會屬於村民自治組織的旗號,以村委會對一些事項有自治的權利,將某些本應由政府承擔的職責推給村集體,以村集體的名義做著政府的事情。另一方面通過批覆對農民的權利義務形成行政強制力,當農民的權益受到侵犯時,當然有權通過包括民事、行政等各種救濟途徑去保護,此類批覆當然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政府對下級機關關於某事項的請示報告所作批覆,往往被認為是行政機關內部行為,被認為是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但不是所有的批覆都不可訴,上級政府批覆是否可訴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關鍵要看該批覆給老百姓的權利義務是否造成實質影響。在徵地拆遷案件中,若遇到自己無法確定是否屬於法院受案範圍的情形,及時諮詢律師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是被徵收人的明智選擇。

作者|夏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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