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磚家說


關於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問題,不管是新婚姻法還是舊婚姻法,其實都可以可以從其構成要件入手來理解

首先,大家都知道咱們國家現行的制度是一夫一妻制。

其次,觸犯該罪的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結了婚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對方已經結婚還與之又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並且重婚罪是兩個人都觸犯的。

大家肯定會疑問,已經結婚了還怎麼與別人登記結婚?

目前國內還設有能夠查詢多方是否結婚,所以只要戶口本上面是未婚,就能通過騙取合法手續來又一次登記結婚。

最後,犯本罪的人肯定是直接故意的。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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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行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從《刑法》到《婚姻法》,均對夫妻任何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制定了相應的懲治手段,其中最嚴厲的就是重婚罪。

這篇文章主要梳理有關重婚罪的幾個認識誤區。

一、重婚罪究竟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檢察院沒有對重婚罪提起公訴,被害人又有證據證明配偶重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院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因此,重婚罪既可以走刑事自訴路徑,也可以選擇到公安機關報案,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只要有明確的控告人和基本的犯罪證據,公安機關就不得以重婚罪屬自訴案件為由拒絕立案。

當然,走公訴還是走自訴,刑事受害人可以自行選擇。區別在於,作為自訴案處理,受害人作為自訴人,可以隨時與被告人和解。進入公訴程序後,偵查、公訴等程序則由公、檢機關主導。但作為公訴案件,威懾力顯然要大很多。同時,也不存在自訴案件取證困難這一問題。

二、結婚證是不是定罪的唯一核心因素?

對事實婚姻的認定,在民法領域和刑事領域中,是有區別的。民事領域不認可1994年2月1日以後的事實婚姻,但刑事領域中,是認可事實婚姻的。

這是因為,在刑事領域中,最高院曾做過明確批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換句話來說,男女雙方即使沒有領取結婚證,只要其中一方此前有合法配偶,又有證據證明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有可能觸犯重婚罪。

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如何證明?

現實生活中的重婚罪,大多都不會領取結婚證或者舉辦婚禮,富人“包養”情人,貪官包養“二奶”、“三奶”層出不窮,但卻鮮有人被追究重婚罪。

比如赫赫有名的天津市公安局長武長順,長期與多名女性通姦,但最終法院以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單位行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六罪,判處武長順死緩。沒有涉及重婚罪。據媒體報道,迄今為止,貪腐官員中只有兩個人被追究重婚罪,其中一人為原國家統計局局長邱曉華。另外一人則是南京溧水原區委書記姜明。

這也從側面說明要證明被告人一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較為困難。但或許,我們可以從第一個被以重婚罪追責的高官邱曉華案中獲得某種端倪。

檢察機關指控邱曉華重婚罪成立的關鍵證據是:邱曉華在嬰兒父親一欄裡簽下了“邱曉華”三個字,在“兩人關係”欄中,女方填寫的是“夫妻”。以後要指控不忠誠配偶一方構成重婚罪,可以先去了解一下對方有沒有私生子。再想辦法去打探一下,對方在私生子出生病歷等書證上面,有沒有以父親的名義簽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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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


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1 破壞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基本原則; 2、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其中有配偶是指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屬於有配偶。所謂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關係。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中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3、犯罪主體包括: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後,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重婚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姻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不管是通過欺騙婚姻登記機關或與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都屬於此類。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姻後“事實婚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已經沒有所謂事實婚姻,但是依照最高法院規定依然依照事實婚姻處理)。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所以概括來說: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 1、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2、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山色歸讀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下面是移動公證為您整理的2017年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歡迎大家閱讀。

  2017年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一、 重婚罪的認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一)重婚罪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 重婚罪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三) 重婚罪主體要件

  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 重婚罪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應怎樣處罰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重婚罪的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1、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基於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對納妾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蒼白無力。199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判決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這與社會中出現的大量變相重婚的嚴重情況極不相稱,致使大部分事實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二)民事責任

  1、基於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中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2、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確實是因重婚引起婚姻關係破裂而導致離婚的,“重婚人”與“相婚人”對無過錯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近代以來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權益,都規定了只要具備包括重婚、通姦、遺棄等妨礙婚姻存在的離婚法定事由的,過錯方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中國《婚姻法》合理借鑑了外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經驗,明確規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中國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設置的損害賠償制度,標誌著中國婚姻家庭領域的民事責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四、重婚罪的特徵有哪些

  (一)從重婚者的主觀特徵來看,其重婚行為是直接故意。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關係未解除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二)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係”僅是重婚罪侵犯的對象。第一種觀點直接混淆了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

  (三)重婚罪的客觀方面,就是重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實施的婚姻重疊行為。即在同一時間內,重婚者存在兩個婚姻關係,前一婚姻關係是否合法,並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四)在司法實踐中,前婚不合法,後婚“合法”,正是新形勢下重婚者為規避法律制裁而採取的一種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現形式。


移動公證


本題其他答主對重婚罪的概念、構成要件等方面已經做了詳細分析,我就不再贅述了。我側重解析一下“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以便題主衡量判斷實際案例。

重婚罪是我國《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規定的罪名。

重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象,經濟大發展中出現所謂“大款”養“二奶”已非常普遍,是否也構成重婚罪呢?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是不是一定構成重婚罪呢?等等~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有丈夫的婦女被拐賣而結婚,是否構成重婚罪呢?

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所以,已婚的被拐賣婦女與他人再次登記結婚不構成重婚罪。

臨時姘居,是否構成重婚罪呢?

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 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 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第一種情形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不大,問題在於後兩種情形(以下均稱上述兩種情形)下,重婚者與相婚者是否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較大。

歸根到底問題還是在於《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有學者認為,上述兩種情形也構成重婚罪,依據是, 就主體而言,當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體要件。配偶是指《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應當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


由於篇幅有限,關於重婚罪認定問題只能與大家做個粗淺的分享~,不到之處,請多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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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速法理


首先說明,重婚罪的人認定標準是由刑法來規定的,並不是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在中國

《婚姻法》

第10條中被規定為無效婚姻。

作為法律人目前實踐中重婚罪基本已經不可能發生,理由有三

首先和我國施行婚姻登記制度有關,婚姻法不認可事實婚姻,如果已經領了結婚證那再領結婚證的可能是很小的。

其次,即便存在有配偶而長期同居的現象,但是隻要不以夫妻名義同居,則不構成重婚罪。一般只是道德譴責。

再次,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在現實中出現的可能也很小,基本需要讓其先離婚,俗稱小三上位,但是這個不屬於重婚罪範疇。


保定律師曹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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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罪的概念和構成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由於重婚罪具有對合(偶)性的特點,單個人不能構成,因此,本罪主體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二是相婚者。 4、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具體表現為: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第二,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 (二)重婚罪的認定 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1)重婚罪與重婚行為的界限。(2)重婚罪與非法同居行為的界限。 (三)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58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曉沐分享


有這麼個案例,兩個人85年結婚(因女方年齡不夠,沒有登記領證),88年生了第一個孩子,96年生了第二個孩子,02年又生了第三個孩子,到今年已經是三十一年多了,一直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但是,一直沒有去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年初女方偷偷的與一個外地人登記領證了,一個月還回家一兩次,只是說在外工作忙,請問,她這算不算重婚?


落雨成秋


現在的很多人三觀都有問題,特別是男的,我們身邊很多男的,口口聲聲家庭,然後在外面找小三,還經常帶出去一起吃飯,夠噁心的的,美譽其名說老婆不在身邊解決生理問題,好幾個老婆都懷孕在家,還在外面找女的,裡面很多20歲左右的學生妹,真夠噁心的。法律應該管管哪些有家庭的男男女女,構成破壞別人家庭的小三,就是犯罪。不然這個社會人會越來越沒有三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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