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男子4个月内5次盗窃领刑8个月

1991年出生的男子伊某,4个月内5次盗窃。近日,伊某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伊某实施以下行为:

2016年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伊某以购买电脑为名进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什西路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店内,趁店员不备将收银柜台内的人民币2100元盗走,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伊某来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西环北路马德里春天一期的某砂锅店,趁人不备进入店内后堂将放置在柜子上的一黑色钱包盗走,将包内人民币1300元取出后,钱包予以丢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5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伊某来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阿勒泰路西六巷某鸡排店,趁被害人接打电话不备之际,将被害人放置于吧台的一部苹果牌手机(6代,16G)盗走,后将手机予以变卖,赃款已挥霍。经涉案物品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56元;

2015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伊某来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喀什东路某爱婴店,趁人不备将放置于收银台的一部苹果牌手机(6代,64G)盗走,后将手机予以变卖,赃款已挥霍。经涉案物品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42元;

2016年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伊某来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河南西路二十三街某便利店内,趁人不备进入店内里屋将一女士包内的人民币250元和一部小米牌手机(3代,64G)盗走,随后将该手机变卖,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44元。

另查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伊某实施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犯罪事实时的监控录像将其身份核实,于2016年3月5日在被告人伊某家中将其抓获。同日,被告人伊某因吸食毒品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告人伊某向民警主动交代其它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4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伊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头屯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伊某退赔本案被害人的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12492元。(李娜 钱军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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