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走出“家门”支持公诉

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走出“家门”支持公诉

近日,祥云县法院刑事审判中心在普淜镇杨花冲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就地依法公开审理了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为了方便身体受伤行动不便的被告人,同时也为了对当地群众进行有效的法制宣传,我院派出公诉科两名干警出庭支持公诉。

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走出“家门”支持公诉

2017年12月13日,宋某某在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普淜中学附近路段时,因对前方停放车辆动态观察不足,致所驾驶车辆与前方临时停放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本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为111.06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在该起事故中,宋某某负全部责任。

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走出“家门”支持公诉

针对我院公诉人的指控,宋某某对自己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当庭认罪。整个庭审过程规范、完整。法庭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宋某某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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