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創之爭 兩家房地產企業的商標糾紛

融創之爭 兩家房地產企業的商標糾紛

日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融創集團訴江西融創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經審理,江西高院認定江西融創對融創集團未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駁回了融創集團的訴訟請求。想要了解這起名稱中均含有“融創”二字的房地產企業之間的商標糾紛,請往下讀。

日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融創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融創集團)訴江西省融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江西融創)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終審判決。

融創之爭 兩家房地產企業的商標糾紛

融創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經審理,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審判決,認定江西融創對融創集團未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駁回融創集團的訴訟請求。

企業名稱近似

據瞭解,融創集團於2003年1月31日在天津市成立,成立之初,企業名稱為天津融創置地有限公司,2015年企業名稱變更為融創集團,經營範圍包括房地產開發及商品房銷售、物業管理等。同時,該企業是第3917458號、第4654821號、第8350627號“融創”商標(下統稱涉案商標)的專用權人。2008年至2016年間,融創集團及其關聯公司就“融創”品牌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在相關消費群體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融創集團在一審訴訟中稱,其在2016年發現江西融創旗下產業“融創·紅谷世界城”及其售樓中心使用了“融創”標識,根據南昌市新建區房地產信息網顯示,商品住宅排行榜中第12位為“融創·紅谷世界城”樓盤。融創集團認為,江西融創使用“融創”標識的行為對其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將江西融創訴至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江西融創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融創”文字,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50萬元。

據悉,江西融創於2012年11月27日註冊成立,主要經營範圍為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房屋租賃等項目。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江西融創在其宣傳、銷售過程中使用了“融創·紅谷世界城”“融創地產”等相關標識,主要識別部分為“融創”二字,與涉案商標的文字字形、讀音相同或近似,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觀察難以同涉案商標相區分,容易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侵犯了融創集團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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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融創

此外,涉案商標“融創”並非房地產行業的通用名稱,系經過融創集團多年的經營與使用在房地產行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而江西融創在從事與融創集團相同的房地產開發等業務時,使用了與涉案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主觀上具有攀附融創集團涉案商標商譽的故意,容易導致消費者對融創集團與江西融創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從而損害融創集團正常的市場競爭利益,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江西融創停止涉案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融創”字樣,並賠償融創集團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萬元。

融創集團與江西融創均不服一審判決,隨後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得以釐清

融創集團上訴稱,涉案商標經過融創集團及關聯公司較為長期的宣傳和使用,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江西融創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侵犯了融創集團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而且江西融創因被訴侵權行為的獲利已遠遠超出融創集團所訴求的150萬元,應當改判賠償20萬元的一審判決。同時,江西融創主觀上明顯存在對融創集團涉案商標聲譽和企業商譽的不正當利用和攀附的故意,對融創集團構成不正當競爭,故應提高賠償額。

江西融創上訴稱,融創集團的涉案商標為服務商標,核定使用在辦公室(不動產)出租等第36類服務上,而其開發的“融創·紅谷世界城”是商品房小區,商品房作為一種商品,與第36類服務不類似。同時,江西融創主張其使用的涉案標識與融創集團的涉案商標差異較大。

此外,江西融創認為,融創集團雖享有一定知名度,但其涉案商標系服務商標,不是知名商品,也不可能具有特有的包裝等,江西融創也不存在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引人誤認的行為。而房地產企業具有明顯的地域性,融創集團在南昌市甚至江西省內均未有任何廣告宣傳及銷售項目,與江西融創不是競爭對手,不存在競爭關係,其不可能對融創集團構成不正當競爭。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江西融創使用的“融創·紅谷世界城”中僅有“融創”二字的字形和讀音與涉案商標相同,其字體、顏色與涉案商標均不相同,且“融創”和“紅谷世界城”組合使用的效果整體上與涉案商標不相同也不近似,江西融創以“企業字號+樓盤名稱”的命名方式符合房地產命名的行業慣例。同時,江西融創開發的“融創·紅谷世界城”系低價位普通住宅商品房項目,樓盤均價不高,銷售對象具有相對特定性。融創集團開發的樓盤均為高端精品住宅小區,與江西融創的“融創·紅谷世界城”具有本質的區別。加上樓盤的地域性差別,消費者不會對江西融創的“融創·紅谷世界城”與融創集團開發的樓盤產生混淆或誤認。故江西融創在樓盤標識中使用“融創地產”“融創·紅谷世界城”等標識,未侵犯融創集團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此外,對於江西融創是否對融創集團構成不正當競爭,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優先考慮江西融創登記企業名稱時,融創集團的涉案商標和字號的知名度。該案中,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江西融創成立之時涉案商標在江西省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證明“融創”作為融創集團的字號在江西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雖然融創集團提交了一些證明涉案商標具有影響力的證據,但反映涉案商標及字號知名度的證據主要集中在天津、北京等地,不足以證明其知名度已輻射至江西。同時,融創集團自認其尚未進入江西省內開發房地產項目。因此,江西融創對融創集團未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融創集團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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