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工作最重要的七個基本知識

一、在收付現金時一定要與當事人當面對清金額,最好與第三人核對後再進行收付進賬。

二、對需要報銷的發票,抬頭與本單位不符、大小寫金額不符、塗改發票、發票上無收款單位章或收款人章、發票與支票入賬方不符者,均不能接受發票,待補辦手續後再報核。

三、報銷單據需先簽字、後付款;收款單據先交款、後蓋章;付款單據要蓋付訖章。

四、付款單據如由他人代領,應籤代領人名字,而不得籤被代領人名字;代領人不是本單位的職工,要註明與被帶領人關係及其聯繫地址。

五、營業外收入,要以經辦單位交款單位為依據,收款後開出財務收據。

六、要注意加強對支票、發票和收據的保管。領用支票要設立備查登記簿,經單位主管財務領導審籤後,由領用人簽章。領用現金支票要在存根聯上簽字,以防正副聯金額不符。

支票存根聯上要逐項寫明金額、用途、領用人,並在備查簿上註明空白支票和支票限額。支票作廢後要按順序裝訂在憑證中。

發票和收據作廢後要退回來,先作廢後重開,如果是銷貨發票退回紅衝,應該先由倉庫部門驗貨入庫後再進行退款。

如果對方丟失發票和收據,要根據對方財務部門開出該款尚未報銷的證明才能補辦單據,並在證明單上註明原開發票或單據的時間、金額、號碼等內容,同時註明“原開單據作廢”字樣。

七、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要首先複核憑證、支票存根、附件是否一致,然後按付出支票號碼順序排列,以便查對。摘要欄應註明經辦人、收款單位及支票號碼。

支票上的印鑑,應即用即蓋,並由會計人員、出納員二人分開保管,支票用印鑑的私人印章,只能用於蓋印支票,而不作為其他任何用途。


出處:財稅網 (VRCFO.com)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