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关注“新三板”交易风险

持续关注“新三板”交易风险

检察官出庭公诉全国首例“新三板”股票案

“仅2018上半年,全国‘新三板’股票成交数达125亿余股,成交金额高达507亿元。在这数量庞大的‘新三板’交易市场中,仍有不法分子不实宣传买卖‘新三板’能赚大钱,使得大量不明真相的股民受骗上当。”谈到这里面的风险防控,专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冠有许多感想。

去年6月,法院判决了他指控的全国首例非法经营“新三板”股票案,围绕“新三板”股票案的各种争议也得以尘埃落定。

2016年初,市民张某将微信名为“阳光下的星星”的女子加为好友,聊天后得知,该女子可以买到新三板上市公司的原始股,过段时间转板A股上市后,股价会翻几番。张某动了心,在该女子远程帮助下,以每股13元的价格购买了62万多股某“新三板”股票,共花费800多万元。事后发现该股票仅需9元的单价即可买到,意识到上当的张某却再也联系不到对方。张某随即报案,经查,洪某等人成立公司,通过“阳光下的星星”等微信号添加张某这样的客户,销售“新三板”股票已高达4300余万元。

“由于‘新三板’股票交易模式、平台的特殊性,这起案件行为性质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都存在争议,我在刚拿到案件时也一筹莫展。”王冠坦言。

王冠与所在办案组同事认真梳理证据,并前往上海市证监局投保处会商,讨论厘清证券投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罪与非罪的界限。最终发现,洪某等人进行了分析推荐股票的经营行为,这一违法性的经营行为与个人合法的炒股行为不同,而这也是认定整个案件罪与非罪的关键。

检察官认为,在买卖过程中,洪某等人向社会不特定的投资人分析、预测、推荐“新三板”股票,并为没有500万开户资金、不能开户的投资人垫资开户、指导投资人开户、交易股票,进而通过低买高售股票的方式间接获取经济利益,但洪某等人的证券投资咨询行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授权和批准。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获刑,该案成为全国首例非法经营“新三板”股票案。

“办一案治一片,通过一个典型案件的办理促进了整个‘新三板’市场的规范化,对目前证券市场的乱象有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也对证券市场相关监管部门防控风险提出了新的监管思路,这就是‘全国首例’的价值。”案件办结至今,仍有不少外地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来该院“取经”,了解此类“新三板”股票案件的办理思路,而王冠和他的同事对“新三板”市场风险的防控依然十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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