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回购办法》发布实施 操作秘技奉上拿走不谢

相比A股市场,目前的新三板市场可能更需要股权回购制度的完善出台。

2018年12月28日晚间,市场期待已久的《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发布实施。

那么,《回购办法》涉及哪些情形,应该如何操作,是否有负面清单,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来告诉你。

《回购办法》共六章六十五条,涵盖了股份回购的各种类型,旨在有效满足挂牌公司股份回购需求。

本着“面向全体股东回购为原则,定向回购为例外”的基本理念,《回购办法》对市场需求最为迫切的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基本条件、实施程序、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办理要求等进行了重点规定,并明确了挂牌公司实施要约回购和定向回购的有关要求。

同时,《回购办法》建立了一套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监管的工作机制,以充分保护全体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于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权、简化回购实施程序的考虑,《回购办法》对挂牌公司回购股份不设前置审查程序,挂牌公司依法依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即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回购专用账户并开始回购,无须全国股转公司审查确认。

在挂牌公司的内部审议程序方面,《回购办法》贯彻公司法修改决定,对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情形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信息披露方面,股份回购涉及的相关安排统一集中在回购股份方案中予以披露,降低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

《回购办法》制度特色

一是针对新三板的交易制度,规定了竞价和做市两种回购方式。挂牌公司应当结合其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其实施回购的具体方式。

二是针对新三板目前流动性待加强、挂牌公司股权较为集中的特点,为防范竞价转让方式下“变相定向回购”等问题,《回购办法》针对竞价方式回购,建立了回购实施预告制度和禁止董监高、控股股东等参与回购制度。

三是针对做市方式回购,规定做市商在回购期间出现相关负面行为的,将从重处罚,引导做市商在挂牌公司回购期间积极合规做市,提高报价质量。

四是针对无收盘价的公司,《回购办法》规定其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此类公司的回购需求可通过要约方式实现。

回购方式

首先,从回购对象上,回购分为面向全体股东的非定向回购和面向特定股东的定向回购。为避免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回购办法》严格限制定向回购的范围,只有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未成就、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达标两类特定情形才可实施定向回购。

其次,从回购方式上,回购分为在二级市场上以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实施的回购,和以要约方式实施的回购。

为避免违规定向回购等问题,禁止挂牌公司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回购股份。

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是目前市场需求最为迫切,也是《回购办法》重点规定的类型,其中的做市回购方式与新三板的做市交易制度相匹配,最具新三板特色。

为充分贴合市场实际,满足市场需求,相较于竞价回购方式,《回购办法》对做市回购方式作了一些特殊安排,如在进行回购操作前不披露回购实施预告、严格回购期间对做市商的管理等,使新三板的股份回购制度更加灵活、可行。

最后,从股份回购的用途来看,《回购办法》规定,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回购等。

竞价或做市回购限制要求

原则上,回购的实施由公司自主决定。但为防止挂牌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引发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回购办法》对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有以下几点限制性要求:

一是实施条件,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1)公司股票挂牌已满12个月;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是回购价格,原则上不应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60个转让日平均收盘价的200%;确有必要超过这一上限的,应当充分说明定价合理性。

三是回购时间,《回购办法》规定了窗口期禁止回购制度,还规定挂牌公司在转让日的9:15至9:30、14:30至15:00以及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不得进行回购股份的申报,尽可能降低回购对公司开收盘价的影响。

四是回购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须)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算。

新老划断安排

此前有个别挂牌公司自行披露了回购股份方案或者已实施了回购。全国股转系统将本着“新老划断”的原则,对《回购办法》发布前已披露或实施回购的遗留问题进行分类妥善处理。

其中,已自行披露回购方案但尚未实施的,在依据《回购办法》补正相关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后,可以继续实施。对已自行实施回购的,允许相关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自愿注销回购所形成的库存股或用于股权激励等;但库存股已超过法定持有期限的,依法应予以注销。

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前期个别自行实施回购的挂牌公司,均为使用公司普通证券账户进行回购。对此类行为,《回购办法》已明确禁止。后续如再有发生,全国股转公司将依规对相关挂牌公司及其他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回购办法》出台背景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对《公司法》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专项修改,增加了允许回购股份的情形,简化了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提高了回购股份的数量上限和持有期限,赋予了公司更多自主权。

2018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公司法》修改决定,并明确了有关具体要求。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为挂牌公司回购股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满足市场需求,此前全国股转公司已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未成就、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达标两类定向回购业务。

全国股转系统认为还有相当一批挂牌公司出于实施股权激励、提振公司股价等需要,希望能在二级市场上公开回购股份。特别是在当前市场行情下,为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价回归合理价值,公司回购股份的意愿更为强烈。全国股转公司此次制定实施《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简称《回购办法》),旨在有效满足挂牌公司回购股份需求,支持、规范股份回购行为,是深化新三板改革、完善市场功能的一项重要举措。

防“忽悠式回购”制度设定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忽悠式回购”,《回购办法》作了如下安排:

一是要求挂牌公司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规模、价格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并严格规范回购方案的信息披露内容;

二是明确回购规模的上下限要求,挂牌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载明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下限不得低于上限的50%;

三是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目的用途的,要求在回购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目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比例及资金金额;

四是严格限制变更或终止回购股份方案,规定挂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确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主办券商应同时出具合法合规性意见;

五是严格事后监管,回购期届满,挂牌公司无合理理由未实施回购或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严重不符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专业人士解读

联讯证券新三板研究负责人彭海:

完善新三板回购制度,对于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完善回购制度,有利于稳定资本市场预期,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程序,有利于促进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挂牌公司治理。

与此同时,回购制度的完善还可以满足企业价值纠偏的需求。大股东增持资金需要自筹,由于新三板市场的公司多为成长型公司,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公司回购制度能够使得部分资金充足的公司可以进行回购,当前市场环境低迷,完善回购制度一方面成为产业资本增持的另一渠道补充,另一方面也可为公司价值提供一定的纠偏作用。

其正面意义主要有:1、直接提高公司的EPS,特别是公司被严重低估时,增加公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2、优化资本结构,回购股份后直接后果可以减少净资产,一定程度上推动资产负债率上升,更好的发挥财务杠杠效应。3、稳定大股东的控股能力,回购并注销股份则意味着总股份减少,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得到提供,回购也是防止恶意收购的有效方式。4、保护投资者权益,股份回购也是分红的一种方式。

同时回购存在一定的风险:1、提高EPS会造成公司经营状况优异的假象。2、回购需要占用公司大量的资金,可能会对企业现金流造成影响。3、回购资金并未规定来自利润,债权人的利益转移到股东身上。

董秘一家人创始人,挂牌公司南北天地董秘崔彦军:

股份回购办法是新三板存量改革的一部分,能促进新三板市场的规范和稳健运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新三板市场功能,支持、规范挂牌公司回购股份,保护投资者和挂牌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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