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監護人要擔責

「以案释法」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监护人要担责

案情簡介

原告尹某與被告孫某系同學關係。2016年1月4日,被告孫某與其他同學玩耍過程中不小心推倒了原告,造成原告右腳骨裂。原告之父尹某章與被告之父孫某華於2016年1月5日達成協議,內容之一是由被告方一次性支付原告誤工費及營養費3600元。此協議達成後,被告方一直未能自動履行協議,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履行協議內容。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的身體權和健康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孫某對原告實施侵權行為,行為時兩人均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簽訂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該協議系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故該份協議合法有效,被告孫某華應按照該協議約定履行義務。被告孫某系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且其自身無收入來源或財產,故其不承擔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實施,將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分界點由十週歲提前到了八週歲,即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此,法官提醒家長,未成年人對日常生活中所面臨的危險因素或危險源缺乏辨識與認知能力,對於危險行為帶來的後果也缺乏清晰認識,這就需要家長盡到監護義務,既要幫助其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臨的危險因素,保護其人身及財產安全,也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使其保護好自身安全,同時也不要置他人於危險之中。如果發生了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侵權方的家長作為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用實際行動教會孩子負責任,有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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