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盜竊蜜蜂獲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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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盗窃蜜蜂获刑罚

導讀

2017年7月1日,大方縣達溪鎮果這村村委會主任老王急匆匆地來到達溪鎮派出所報案稱,該村用於發展村集體經濟項目的32箱蜜蜂遭偷了(評估價值為20800元)。偷盜蜜蜂究竟是何人所為?結果如何?本期的【以案釋法】將向您介紹與這起盜竊案相關法律知識。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呂某某送人到老家大方縣達溪鎮果這村吃酒,他看到果這村村委會辦公室對面的一座小山坡上(地名為蜂子巖)養得有幾十箱蜜蜂,一兩天後,他就打電話給修文縣的尹某:“你們喂的蜜蜂太少得很,我老家那裡有座山坡上餵養得有幾十箱”(之前尹某就把想喂蜜蜂的想法告訴了呂某某)。尹某一聽有幾十箱,說道:“那改天我們去把它抬來喂”。就這樣,呂某某三人就把目標鎖定在果這村村委會對面的小山坡上。

6月30日下午,呂某某打電話給尹某,正式約他來果這村偷蜜蜂,並商定了盜竊的時間。下午六七點左右,尹某就從修文出發,並且還叫其弟尹某某開了一輛東風牌面包車前來幫忙。大概晚上11點鐘的時候,呂某某和尹某兄弟二人來到了果這村委會附近。三人將車停放在村委會辦公室旁邊的砂石廠,然後沿著馬路走了一會兒,又走了一段小路,便看見了心儀已久的蜜蜂箱了。三人便你一箱我一箱的把蜜蜂箱抬到馬路邊後,尹某在蜂箱邊守著,呂某某、尹某某去開車來拉。因呂某某開的是大眾牌轎車,就只裝了9箱,其餘23箱就裝在尹某某的麵包車上,他們把車牌蒙上後,掉頭就往貴陽方向跑了。

10月25日、26日,呂某某、尹某、尹某某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

案發後,呂某某三人的親屬積極代為賠償了大方縣達溪鎮果這村村委會的經濟損失3萬元,該村委會出具了書面諒解書,請求司法機關對其三人從輕處罰。

2018年2月5日,大方縣人民檢察院以呂某某、尹某、尹某某涉嫌盜竊罪向審判機關提起公訴。

【判決結果】

呂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尹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尹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作案工具東風牌面包車、大眾牌轎車各一輛及手機兩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檢察官釋法】

大方縣人民檢察院承辦此案的檢察官李琴認為:本案中,呂某某、尹某、尹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趁達溪鎮果這村蜂子巖山上飼養的蜜蜂夜晚無人看守之機,盜竊該村委價值20800元蜜蜂32箱,三人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責任;呂某某等三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呂某某等三人的親屬積極代為賠償果這村委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該村委的諒解,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以案释法」盗窃蜜蜂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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