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把租賃而來的車輛拿去質押應如何定性

觀點一 屬於民事糾紛,應不予立案。

觀點二 涉嫌詐騙罪,應以詐騙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觀點三 屬於擅自處分,涉嫌侵佔罪。

□江中國

近日,某汽車租賃公司報案稱:他們的一輛轎車被人租走,並抵押給了他人,現在車子找到了,但對方不還,還損壞了車輛,他們該怎麼辦呢?就此案涉及的法理問題,筆者作一簡要分析。

案情簡介

劉某以正常租車手續從宋某的汽車租賃公司租用一輛轎車(價值約12萬元),租期3個月,並一次性付清租金。3日後,劉某在某建材市場碰到債權人鍾某,1年前劉某曾向鍾某借款10萬元,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鍾某向劉某索要欠款,劉某無力清償,謊稱所租賃的轎車是自己買的二手車,只是還沒有來得及過戶,先用自己駕駛的轎車質押,1個月後還清欠款贖車,否則以車抵債車輛歸鍾某所有。雙方簽訂完質押合同後鍾某將車開回家放置,約定的還款贖車日期到期後,已無法聯繫劉某,鍾某多方尋找未果後開始使用車輛,後因駕駛不慎致使車輛發生嚴重事故受損。

汽車租賃公司在劉某租車到期之日打電話聯繫劉某,劉某謊稱自己開車在外地出差,表示近日回去還車,後租賃公司再次聯繫劉某,發現手機停機,劉某已不知去向。於是,租賃公司的宋某通過車輛GPS定位系統,在鍾某處找到車輛,並向鍾某索要車輛及損失費,遭拒後,宋某報警。

意見分歧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和鍾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劉某與租賃公司之間存在租賃合同以及劉某與鍾某之間存在質押合同,屬於民事糾紛,公安機關應不予立案。建議鍾某和劉某之間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租賃公司也可依據物權法提起民事訴訟,對被租賃車輛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車輛損失問題通過訴訟解決。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在無力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虛構事實,謊稱其所租賃車輛為自購的二手車進行質押,事後逃避債務,涉嫌詐騙罪,應以詐騙罪立案追究劉某的刑事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劉某借鍾某10萬元借款,鍾某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追回款項。劉某通過正常手續租賃車輛,劉某與租賃公司簽訂租車合同,劉某基於租車合同合法佔有租賃的該汽車,其在合法佔有該車期間將車輛質押,擅自處分,拒不退還,涉嫌侵佔罪,建議租賃公司到法院提起自訴。

法理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分析如下: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受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獲得財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與消極財產的減少),受害人遭受財產損失,而且數額較大。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行為與受害人遭受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本案中,劉某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追究劉某的責任。

首先,劉某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故意。本案中,劉某在鍾某索要借款,其沒有清償債務能力的情況下,謊稱其所租賃的車輛為自己購買的二手車並進行質押,事後逃匿逃避債務,雖然質押合同約定以車抵債,鍾某並未遭受新的財產損失,但實際上劉某消極財產減少了。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不構成詐騙。而本案中,劉某的行為卻是在沒有償還借款能力的情況下,繼續弄虛作假騙取債權人鍾某信任,編造謊言以租賃車輛冒充自己購買的二手車,雖然本案中劉某未從鍾某處獲取新的財物,但是卻使鍾某誤以為劉某以車抵債的車輛為劉某所有的車輛,鍾某同意和劉某簽訂以車抵債的協議,劉某以車抵債的本意是不再歸還鍾某的借款10萬元,劉某具有非法佔有10萬元不再歸還的目的,所以劉某以車抵債,用租賃車輛抵消10萬元債務的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對於租賃的車輛,劉某隻有使用權而非處分權,劉某在明知自己沒有經濟能力贖車的情況下仍將汽車質押,給受害人宋某的租賃公司造成了較大的財產損失,其目的就是為了非法佔有已經租賃的轎車。

其次,劉某採用了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欺騙手段。本案中,劉某為了騙取鍾某的信任,對鍾某謊稱租賃車輛是自己買的二手汽車,還沒有過戶以騙取鍾某的信任,將汽車質押給鍾某,並約定了以車抵債,以抵借款10萬元,劉某隱瞞了租車的真實情況,採用了虛構購買二手車的欺騙手段。劉某在其已將汽車質押無能力贖回的情況下,隱瞞了已將汽車質押的事實,仍然虛構事實欺騙租賃公司自己開車在外地,近日將回去還車,其無法將車輛贖回的行為侵犯了租賃公司的財產權。

第三,劉某消極財產的減少與其實施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劉某租賃車輛後實施的行為也與租賃公司遭受的損失有直接因果關係。

(一)劉某租賃轎車後,在自己不具有處分權的前提下,隱瞞租車事實,採用虛構事實的手段,謊稱車輛為自己購買的二手車,騙取鍾某的信任,在車輛價值大於借款數額時又約定以車抵債,抓住了鍾某貪圖便宜的心理,質押車輛後逃匿隱藏,其目的就是為了免除10萬元借款債務,通過案件事實也表明鍾某把該車當做劉某所有車輛,在聯繫劉某無果的情況下,開始使用該車併發生事故致車輛受損,劉某實施的該行為雖然沒有使其增加財產,但使鍾某確信該車為劉某所有並以車抵債的事實,劉某實施的該行為與其消極財產減少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二)劉某租賃車輛以後,在租賃公司不知情的前提下,將該車抵債,侵害了租賃公司的財產權,劉某在本案中對該車輛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其將車輛質押是無權處分,由於其質押車輛致使車輛發生事故,使租賃公司遭受了財產損失,劉某私自質押車輛的行為與租賃公司遭受的損失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行為人劉某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也實施了詐騙行為,由於其實施的行為,鍾某和租賃公司也遭受了財產損失,應追究劉某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作者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巴彥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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