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8〕75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为认真落实《青海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青医改〔2018〕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精神,切实减轻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报付比例。将全省城乡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付比例由80%提高到90%。
二、抓好政策组织实施。各级人社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抓好政策组织实施,尽快调整、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此项政策落实落地。
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级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运用多种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提高政策知晓率,提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获得感”。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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