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舉報自己無證銷售勝訴,購房者7000元買的房被判無效(現價2.5萬),你怎麼看?

小神燒香


華商報訊(記者 寧軍 實習記者 王娜)2015年交錢認購商品房,拖了兩年多仍沒網籤,開發商還起訴購房者要求解約(華商報6月28日A04版曾報道)。據悉,近日開發商已經申請撤訴,雁塔區法院也已准許。

  2016年9月,葛女士認購了丈八東路與東儀路附近的感恩時代廣場一套房子,單價5900元/㎡,總價74萬多元,葛女士首付37萬餘元。當時開發商沒有辦理預售證,葛女士和開發商西安華峰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認購協議,約定2016年10月31日前取得預售證並進行網籤。但開發商未能按約定籤合同,之後又重簽了一份認購協議,約定2017年1月31日前取得預售證並進行網籤。這次開發商仍未能履行約定,並且一拖再拖。葛女士稱,和她情況類似的業主有100多戶,2017年年初時很多業主提出要退房,但當時開發商不同意。

  2017年4月,西安市房管局對華峰置業在未取得預售證的情況下,銷售“感恩時代廣場”房屋的違規行為給予了行政處罰,並責令企業立即停止違規行為,暫時關閉售樓部。同年8月,購房者接到開發商的“告知函”,通知他們解約退款。而購房者認為是房價大漲,開發商不想以之前的價格賣了。

  經多次協商、投訴,問題也一直未解決。今年6月7日,華峰置業給房管局提交了一份“感恩時代廣場項目情況說明”,提及對已售房源處理意見,購房者表示,其解決辦法還是要漲價,他們無法接受。

  更讓購房者想不到的是,他們被華峰置業起訴了。起訴書顯示,華峰置業起訴理由為:因各種原因,公司無法與購房者簽署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簽訂的協議已經不具備繼續履行的可能性。為避免雙方擴大損失,因此向雁塔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終止《感恩時代廣場認購協議書》。一名被起訴的購房者表示,被起訴的共20多戶,大多都是當時交首付款比例較低的。

  華商報記者昨日獲悉,日前,開發商華峰置業書面向雁塔區法院提出撤訴申請,8月6日,法院已裁定準許華峰置業撤回起訴。業主表示,前幾天,雁塔區信訪局領導將他們和開發商召集到一起進行協商,但目前尚無結果。將來他們還會堅持認購協議上約定的價格。

  法律不應成強者藉以自利自肥的工具

  楊鵬

  已經交錢認購了商品房,拖了兩年多仍沒網籤,開發商還起訴購房者要求解約(華商報6月28日A04版曾報道)。據悉,近日開發商已經申請撤訴,法院也已准許。

  簡要回顧先前的報道,可以看出,因為到2017年年初,開發商一直都未能取得預售證而無法進行網籤,一些失望的購房者便提出了退房的要求,但那個時候,是開發商不同意。不過,隨著房價步步高,開發商便又反過來通知購房者要求解約退款了,而這次購房者肯定不同意了。因為在購房者看來,“當時西安的房價大漲,開發商明顯是想耍賴,不想以之前的價格賣房了”。眼見一招不靈,於是,開發商就將購房者告上法庭要求解約。

  據公開報道,近期,開發商選擇起訴購房者要求解約或者宣佈認購協議無效的事例並不鮮見,而且確實有法院完全支持了開發商的訴求。

  開發商贏了,這讓輿論很受傷。一方面,人們擔心假如別的開發商也效仿,別的行業也學樣,這叫普通消費者情何以堪?另一方面,法律業內人士也指出機械套用法條而忽視了法的精神要不得。理性地看,如果開發商確信打官司的結果對自己很不利,就不會搬起法律這塊石頭砸自己的腳。

  起訴和撤訴,都是原告的權利。雖然還不清楚撤訴之後開發商對於先前的認購協議採取何種態度,但站在普通老百姓,尤其是購房者的角度看,撤訴其實算得上是一個還不錯的結果。

  在房價暴漲的現實中,開發商與個體購房者,孰弱孰強,涇渭分明。一句話,法律不應成強者藉以自利自肥的工具,而更應該是弱者的護衛武器。


猛小蛇2010


這是對社會誠信的巨大破壞。


關於這個事件,孔方兄在之前的問答當中也詳細說過,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這些業主的購房合同很有可能被判無效。如今法院這麼判,並不意外。


開發商這麼做,實則是赤裸裸的、惡意毀約的行為。開發商最開始要無證銷售,必然是做出了相關承諾的,比如什麼時候拿預售證,拿到預售證後如何過戶等等。


開發商和購房者掌握的信息必然是不對等的,比如預售證是否能夠取得,沒有預售證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開發商肯定掌握信息優勢,不排除開發商在最開始賣房的時候就算計好了要利用這一法律漏洞。


從商業道德來說,一旦達成合同,那麼開發商就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執行下去,除非什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執行。但這家開發商卻主動利用法律漏洞,完全忘掉當年購房者的購房款對自己的“救命大恩”,故意讓合同無法執行,這顯然是違背商業道德的,類似的案例此前聞所未聞。


當然,對購房者來說,眼下的判決非常不利,但後續也不是完全沒有轉圜的餘地。畢竟開發商導致購房者損失上百萬元,購房者完全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相應損失。如果這樣的商家都沒有任何懲罰,甚至讓它大獲其利,那也太難讓人信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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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方財經


首先,從法律關係上看,這些房產銷售行為是在沒有預售許可證的前提下進行的,雙方簽訂的內部認購合同無效,但是,開發商理應給於相應的資金補償,至少類似銀行借貸一樣,購房者的損失不能忽視。

從另外一個層面上講,這是赤裸裸的破壞誠信的行為,即使沒有預售許可,法律關係屬於無效行為,但是,雙方是自願行為,你情我願,現在看到兩年後,房價飛漲,開發商卻從法律的角度破壞這些私下交易,獲取經濟利益,很明顯,這對企業的品牌是帶來損害的,而且如果這些購房者已經搬住進去了,對其家庭生活影響是較大的。

並且,開發商和購房者的簽訂的內部認購行為無效,開發商卻也違法了,而且涉及到12名購房者,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相關監管部門理應追溯相應的行政處罰。


財經觀察徐叔


此前曾答題預測過,這12戶買家,勢單力孤,也不是什麼關係戶,開發商在巨大利益面前,絕對不會講什麼仁義道德,絕對無所顧忌,不顧吃相難看。

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開發商沒拿到預售證,就銷售,簽訂的銷售合同是無效的。最高院的初衷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可惜,時過境遷,竟成為開發商對付買房者的尚方寶劍。

開發商折騰購房者容易,購房者反訴開發商太難了。即使買家獲得開發商的賠償,最多10萬,20萬,相比房子從7000到25000的增值空間,基本可以忽略不計。

良心喪於不義,契約止於金錢。這種事,不但西安,很多地方,比如石家莊,都發生過。

親戚在石家莊買房,也遇到過這類事。石家莊長期以來樓盤五證不全卻大肆銷售,幾年前恰逢上方巡視,查出該問題,責令整改,不整改,不能繼續施工。這事一拖就三年過去了。開發商一方面說沒錢補手續,另一方面看到房價翻倍上漲,想毀約,說自己五證不全,合同無效。好在這盤規模大,有數千戶。結果,這麼多人,當然用中國最傳統的解決辦法,你懂的。開發商才罷休。

高房價時代,金錢利益當道,房事怪相橫生。房價漲,開發商自己告自己;房價跌,購房者集體退房。這被房地產撕裂的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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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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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真是沒有任何契約精神和誠信道德了,滿滿的都是金錢的銅臭味。

自訴自己沒有許可證,那購房合同是否簽訂,簽訂的合同是否是正規備案合同,如果是,如何進行的備案,如果不是,是誰默許他對外出具的非網籤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非標準格式,就對外構成了合同欺詐,而不是沒我預售許可證的問題,合同欺詐如果用於買賣上按照消費者保護法可以假一賠三。買家也可以起訴開發商合同欺詐維護自己權利。

而且合同欺詐屬於詐騙罪,是刑事犯罪,法院可以認可銷售無效,但所銷售房屋屬於違法對象,款項也是違法所得,也不應該直接歸還銷售。而且應該追溯明知沒有銷售資質。

法律是公平的體現,不偏向強者也不同情弱者,但是一定要公平。只有公平才有法律意義,讓法制更堅強。而要求公民守法懂法,讓法律發揮自己的作用,而不是牟取暴利的工具。才能更信服對嗎?


張小帥說理財


雖不能說是現代版《葫蘆神判糊塗案》,按照法院的判決,都有法律依據。但是,死板地套用法律條文,是不是一定符合法律,起到揚善除惡的效果,就很難說了。

還願此起開發商舉報自己的案件,從發生的那一刻起,就是在錯誤的軌道上運行的,是由開發商一手導演的。先是為了借人家的雞生自家的蛋,通過無證銷售吸納資金,然後面對政府職能部門的檢查,我行我素,繼續大肆宣傳和無證銷售。兩年後,當職能部門再度檢查時,仍然無證銷售,但由於房價由7000多元/平方米漲到期 2。5萬元/平方米了,就開始耍賴,以舉報自己無證銷售的方式要求取消此前的售房合同。

問題的關鍵是,面對開發商這種無賴行為,法院竟然以合同無效方式判開發商勝訴,而根本不考慮開發商錯誤在前這個前提,且不考慮政府職能部門已經早在兩年前就已經責令其停止銷售,可開發商仍然銷售這個事實,強行判決開發商勝訴,讓開發商獲取不該獲得的利益。,

要是法院能夠尊重事實,就應當認定開發商從起步起就是違法的,就應當按照非法銷售來處理。要麼認定銷售有效,要麼依法沒收全部所得。如果將這批違法銷售的房產收歸國家,購房者可以接受,讓開發商得利,則購房者不能容忍。法官不能如此斷案,不然,公信力全失。更重要的,今後企業都可以按照此案,選擇先違法,再起訴。這也難怪,購房者利益受到傷害了,司法機關可以置之不理,開發商利益得不到最大化了,司法機關就“依法”執行了。法律這把劍,到底該怎麼刺呢?

在這裡,筆者有個建議,既然法院認定開發商的銷售合同是無效的。那麼,開發商收取了這麼多人的錢,是否可以認定為是非法集資呢?不然,開發商有什麼權力將這麼多人的資金聚集到一起。所以,如果法院不予改判,那利益受損的群眾就狀告開發商非法集資,並同步向法院起訴開發商非法集資,看法院做出如何判決。總不能一屁股坐在開發商一邊,都判開發商勝訴吧?


譚浩俊


開發商夠無恥的,自己賺了那麼多錢,看到有法律空子就鑽。作為一個機構來說,它當然更有利用法律的能力。

在前一篇相關問題中,我就預測說,法院很可能會判購房合同無效,因為內部方式認購本就不再法律保護範圍。

但為什麼要從道義上討伐開發商這種行為?因為法律不可能涵蓋一切、保護一切,社會的運轉更依賴於相互信任,依賴於共識,依賴於私下達成的協議大家都會去遵守。

就像現在數字資產,數字貨幣一樣,目前國內並還沒有完善的法律來監管,也沒辦法進行獎懲,但國內依舊很多人活躍在這一領域,這全靠大家自覺,大家都信任背書了。

當然節操碎滿地的也非常多,誰能在幾千萬利益面前經受住誘惑呀,幾千萬不夠,那麼幾個億呢,幾十個億呢,不少知名人士紛紛在利益面前投降,割韭菜之後逃之夭夭。

這則西安開發商主動訴購房者案例,也是看到了幾百萬的實際利益,利益面前一切鬼臉都顯現出來了。

需要指出的是,這則判例可能會激發更多地“無良”開發商效仿,那麼房價下跌時,勢必也會出現購房者利用這樣的法律空子,你來我往,把誠信和節操都扔在地上踩了。

給我們啟發有二:

1、儘量在法律框架範圍內行事;

2、即便開放商打贏了官司,呼籲其他相關部門要重罰它,明知不符合法律規定,卻主動違法出售,這本就是開發商的不對。罰的金額比它獲利還重,給予重的懲戒,就不會帶出這麼不好的榜樣了。

裡外都賺足錢,無良開發商真是夠不要臉了。


財經作家邱恆明


這個問題,我覺得開發商是在利用法律的漏洞,故意鑽空子而導致的結果。



現在我們不是討論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的時候,而是應該針對該法律問題存在的漏洞如何進行及時彌補。



我覺得儘管開發商暫時贏了官司,但這也是不極不光彩的行為;而且依然是開發商違約在先或明知故犯的“違法行為”。



一則開發商“舉報自己”是一種嚴重背離契約精神的行為。從合同法立法原則如誠實信用等來看,通常消費者並不知道是否取得預售證,開發商自身違規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者,開發商明知沒有預售證還售賣,其不利結果應該由其自身承擔;即便是消費者明知違規,作為真實意願表達的合約雙方,消費者處於弱勢的一方,也應該是優先保護。為此,這種行為對市場產生極壞的示範作用,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我們應以這起案例為突破口,對這方面的法律漏洞進行及時彌補;同時就對開發商這種行為予以嚴懲罰,否則可能會有更多開發商效仿,這不利於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且會危害更多業主的自身利益。




二則,開發商“舉報自己”的行為也是與合同法基本原則中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和公共利益等原則背道而馳。該交易行為的開端就是開發商的非誠信,沒有讓業主足夠的知情。在兩年多時間裡,向監管機構謊報整改結果,並且沒有告知業主,最後,又不顧業主的利益,企圖單方面撕毀協議,用收回房屋再售出的方式賺取收益,該事件開發商的全程行為毫無誠信可言。對此,司法機構應對開發商這種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即將其贏了官司,也就對其違法所得予以不沒收,並給受害的業主予以賠償。


財經深思


這個我前兩天已經明確在悟空問答說過了,請看下截圖吧:

購房者是賭博,五證不全就全款壓上,以為撿了個大便宜,沒想到陷入了大麻煩。

說實話,如果判定合同有效,反而是助長投機賭博,這一切在法律角度看,並無違規。開發商該負賠償責任,但是合同是無效的。


現在的處理應該著眼在如何賠償上面,而非合同執行上。合同肯定是不可能執行的了。

這個開發商也是無奈,本身自己沒執行到位,該退房的時候沒退,之前,房管部門明確要求退,因為是違規銷售,該開發商對房管局撒了謊,說是退了,但是實際並沒有。背後的原因是資金鍊出了問題,可能沒錢退給購房者。

如今,拿到預售證了,可以正式銷售了,但是該開放商早已失去了該項目的所有權,賣給了其他開發商。你說,現在去打官司還有用嗎?項目都不是自己的了。


購房者已經上訴了,我的判斷是,沒轍,房子肯定拿不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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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冰峰


好吧,用電視劇一個橋段來表達一下我的看法。央視版《三國演義》:

諸葛亮(站起身憤怒指向王朗):“二臣賊子!你枉活七十有六,一生未立寸功,只會搖唇鼓舌,助曹為虐!一條斷脊之犬,還敢在我軍陣前狺狺狂吠,我從未見過有如此厚顏無恥之人!!”

因為房價暴漲,開發商舉報自己無證銷售勝訴,已經不能用厚顏無恥來描述了,但這就是目前中國商業存在的現狀。很多商業機構,為了利益,造假、違約、毀約等層出不窮,被廣泛批評。但不少行為依舊安之若素,甚至屢教不改,就是因為他們通過這種行為,獲得更多。

問題的關鍵在於,開發商竟然勝訴了!就更讓人拍案驚奇。

法律是幹什麼的?法律本質上是精英人士為更好管理社會而創建的,為了社會穩定、公平,法律主要的目的,還是為了無權無勢無錢的弱勢群體,尋找社會救濟機會而來的。

從法院的角度,完全可以判決開發商敗訴。

雖然在合同簽約時,預售證還沒有辦理,但雙方必然就此達成一致。轉換一下場景,非婚生孩子,就不是孩子麼?

單純從法律這個角度來看,開發商不但存在過失,甚至存在更嚴重的罪行,關鍵看法院怎麼套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情況下,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已經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並應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即規定了針對開發商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至於開發商沒有欺詐或者故意隱瞞的情況,則應根據上述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法律適用,因此,如果人民法院能夠認定,開發商與購房人對於合同無效均有過錯,則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判決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適用合同法的結果。

所以法院在法律適用上,有自己的依據。但是,從早期的簽訂合同,到後期的直接毀約,這起事件帶有強烈的欺詐性質。

因為早期開發商沒錢,所以無證銷售;後期房價上漲,毀約上訴;那麼這就涉及另外一個層面的法律問題。

但從購房者角度來說,如果沒有在簽訂的合同中,把相關證據落實下來,也是很不好處理。

總而言之,這家開發商未來不會長久,一家出爾反爾的商業機構,真沒有前途。

但對於普通百姓來說,不管幹嘛,多瞭解一點知識是必要的;所有商業機構的承諾,都要白紙黑字留下來才是真的,不要輕易相信所謂的品牌。要知道,為了利益,資本是無所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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