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規定披露信息,奧蓋克化工受青島證監局處罰

日前,青島證券監管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1號:對青島奧蓋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未按規定披露信息,奧蓋克化工受青島證監局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當事人(青島奧蓋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奧蓋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在軍,青島奧蓋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董秘、財務負責人劉武)違法違規事實如下:

一、奧蓋克存在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行為

(一)奧蓋克未披露青島奧蓋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在軍代持情況

2015年5月至8月間,王在軍與109名投資者達成代持協議,涉及出讓股票權益729.7萬股。王在軍作為公司董事長一手策劃執行自己出讓股票事宜,(時任)副董事長、董秘劉武知曉並協助執行,但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公開發布的奧蓋克2015年年報“股本變動與股東情況-代持情況”中列明“無”字樣,未如實體現年報時王在軍所持股票的代持情況。

(二)奧蓋克未披露王在軍未履行承諾原因及董事會擬採取措施

王在軍與上海速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速慧投資”)簽訂協議約定出讓所持股份時,王在軍實際共擁有無權利限制及限售要求的股票25萬股。在實際轉股過程中,因限售等原因,王在軍通過借用他人賬戶、代持形式,實際出讓股票權益行為已超過25萬股限制。王在軍轉股行為違反了股東限售承諾。

(三)奧蓋克未披露王在軍夫婦與公司關聯交易情況

二、控股股東、董事長王在軍是公司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王在軍未將自己轉股和代持情況及時告知公司,未就自己與公司的關聯交易提請公司履行審批程序,從而直接導致了公司未充分關注股權變動情況、關聯交易情況。王在軍作為公司董事長、控股股東沒有在信息披露上盡到勤勉盡責義務,是公司未及時披露信息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在軍應對公司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行為負直接責任。

三、時任公司副董事長(兼任董秘、財務負責人)劉武是公司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劉武將速慧投資最初與其聯繫的情況告知王在軍,並知曉王在軍轉股行為。王在軍向投資者收取股票款並向投資者發放“股東持股證明”時,劉武協助王在軍收集客戶資料。同時,劉武未對公司銀行賬戶頻繁異常資金往來給予充分關注,未意識到王在軍對公司的借款構成關聯交易。作為公司董秘、財務負責人,劉武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是公司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劉武應對公司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行為負其他直接責任。

根據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之規定,青島證券監管局決定:

(一)對奧蓋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40萬元;

(二)對王在軍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0萬元;

(三)對劉武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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