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買賣二手房,簽訂陰陽合同爲避稅,誰知買方暗下套,起糾紛!

男子買賣二手房,簽訂陰陽合同為避稅,誰知買方暗下套,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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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每天都在發生,買賣雙方在交易時簽訂兩份合同,即所謂“陰陽合同”,目的為了避稅。這個已經是公開的秘密,但您是否知道這種操作所存在的民事甚至刑事風險!

事件概述

  • 張先生欲出售自有的一套商品住房,彭先生欲購買;

  • 彭先生與張先生通過討價還價,確定最終的購買價格為50萬元,且約定一切稅費均由彭先生承擔;

  • 彭先生提出,為了少繳納稅費,在進行正式合同網籤時候,將房屋價格寫的低一點;張先生考慮到雖然已經約定一切稅費由彭先生承擔,但其實出售二手房按照法律規定,賣方也是需要交稅的,故同意!

  • 彭先生與張先生簽訂《房產轉讓協議》(價格50萬),在網籤時候又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協議》(價格30萬);

  • 彭先生與張先生簽訂第一份協議時支付了30萬,按照約定在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時再支付20萬;

  • 但彭先生在房屋過戶登記時,拒絕給付張先生20萬餘款,並稱應當按照後簽訂的一份協議也是網籤正式的協議約定履行,已經不欠張先生款項!

  • 張先生無奈,將彭先生訴訟至法院,要求償還自己20萬購房欠款!

(那麼到底那份合同才是有效的,面對這種糾紛法院將如何處理?以下前法官侯律師通過,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夥請直拉文尾獲取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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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十條 買賣雙方為逃避稅收在居間買賣合同中約定虛假成交價,一方要求以真實成交價訂立現售合同,對方不同意導致現售合同未能訂立的,視為房地產買賣合同不成立。原居間買賣合同沒有約束力,當事人請求適用定金罰則、賠償損失或者支付佣金的,不予支持。

上海高院《關於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七、對於前後合同約定的房價不一致這一情況,根據後合同優先於前合同的原則,原則上應以後訂立的合同為準。……對於當事人確存在規避納稅、騙取貸款等行為的,可一併建議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及其法院審理意見可以知道:

  1. 二手房買賣過程中為避稅簽訂的“陰陽合同”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評判,其實存在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應當認定相關條款無效!

  2. 對於這種陰陽合同,目前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但法院對於該種糾紛基本上分為兩種處理意見:其一,如果存在糾紛,視為買賣合同沒有達成,雙方迴歸原始狀態,雙方均不能主張違約責任(白忙活一場);其二,原則上依據後簽訂且在房管局備案公示合同為準(打擊避稅行為),或者查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後,按照真實意思表示的價款進行判定履行(一般為價格高的合同),但一併將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向相關行政部門進行說明,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刑事責任(不但要補稅還可能坐牢);

  3. 簽訂“陰陽合同”如果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即以偷稅罪進行羈押公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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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 張某與彭某簽訂《房產轉讓協議》,其中所述:按照本協議約定價格對合同所述房屋進行交易,後期所簽訂網籤合同約定價格無效;結合《房屋買賣協議》可以知道,網籤協議約定30萬房屋成交價是以避稅為目的,損害了國家的利益,且並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 故應當依據《房產轉讓協議》約定價格確定房屋成交價;

  • 判令彭某按照原協議約定履行購房款的給付義務;

案件裁判後,法院將該案相關情況通報了房管部門以及稅務部門,張某與彭某對應繳稅款進行補繳後,也受到了相應的行政處罰,鑑於兩人的情節並非十分嚴重,並未對其兩人進行刑事追訴;


法盾評析

在本案當中,當事人並沒有承受特別大損失或者法律處罰;但並不是意味著所有人都會這麼幸運,因為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同樣的糾紛,可能不同地域、不同法院會下發不同類型的判決:

  1. 判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意思未達成,所簽訂合同均成為無效合同,賣方退換買方定金;

  2. 判定網籤公示合同有效,這樣往往賣方就要吃大虧!

  3. 判定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有效,那麼除了補稅,說不定要承擔偷稅罪的刑事責任;

當然,我國各省關於二手房交易都有自身的規定,比如有的省份城市房管局會將全市二手房進行總體估價,如果進行二手房交易,買賣雙方申報價格和估價相差巨大,就會要求說明情況,否則交易價格不予批准;甚至有的城市,直接給出官方價格,如果高了自認吃虧,如果低了就當撿便宜。這些做法是否妥當,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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