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開發商舉報自己違法銷售,二審馬上開庭,你覺得最後的結果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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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開發商舉報自己違法銷售,一審支持了其請求。二審馬上開庭,結果會怎樣?

一、一審判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二審會改判

開發商聞天公司2016年在無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向購房者以《內部預售合同》形式銷售房屋。合同簽訂後,購房者李某依約支付全部房款120餘萬元。

2018年2月,原告聞天公司以12名購房者為被告(其中包括李某,法院分案分別審理)起訴至法院,以自己違法無證銷售為由要求法院確認內部認購合同無效。

長安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合同因聞天公司起訴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故雙方簽訂的《內部認購合同》為無效合同。李某等被告可另案起訴聞天公司合同無效的後果,本案不予處理。

這個判決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雙方簽訂的《內部認購合同》為無效合同;

2、李某等被告可另案起訴聞天公司合同無效的後果,本案不予處理。

第一個判決內容,因為該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認定《內部認購合同》為無效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關鍵在第二項:一審法院要求李某等被告另行起訴是否合理。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直接看一個最高法院的裁判意見:

鳳凰縣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國土局)與湖南德夯電力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號:(2014)民一終字第277號】中,對於原審審理程序是否違法,電力公司是在認定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提起的違約之訴,而原審認定合同無效,並直接判決財產返還和損失賠償,超出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關於原審判決是否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問題。最高法院認為,對合同效力的審查,屬於人民法院裁判權範圍,雖然當事人未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但人民法院仍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合同法》第58條系合同無效法律效果的規定,人民法院在依據《合同法》第52條認定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應主動援引該法第58條的規定,對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進行處理,而不需要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

故原審判決並未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國土局該項上訴主張,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顯然,對於合同無效後法律後果進行處理,是不需要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的,而是法院應該依職權進行處理的範疇。

也就是說,一審法院要求李某等被告另行起訴是錯誤的,相信二審法院會給予糾正。


二、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就出售房屋,還有理了

開發商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就出售房屋,是一種未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違法行為,這也屬於非法經營的行為,應該由相關部門作出處理。

違法行為應該被查處,而不是被某些人當做牟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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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支持李女士的上訴,對待無良知的企業,不管他有什麼背景,有什麼後臺,我們首先要勇敢的說不。

個人有幾個觀點,也許不成熟,供大家琢磨一下。

首先,無證銷售的行為雙方都知情,這是一個平等交易地位,合同也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即使判雙方當時合同無效,也應讓開發商重新按原合同原則簽定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其次,是產生的結果,既然雙方交易地位平等,而在房屋沒有交付使用和過戶的時候,無效交易的受益方僅有開發商,即使判定合同無效也要讓結果公平,開發商應按市場評估價或指導價,或不低於民間借貸利息上限退還購房者。

第三,開發商通過違法行為而受益,應該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甚至稅務部門應該立案調查,因為這種交易行為的結果,一定產生了偷漏稅款的行為。


瞌睡仙


我草擬的二審應判決,網友們還有什麼補充的,歡迎留言:

1.開發商涉嫌欺詐、數額巨大,判有期徒刑3年,鑑於自已舉報自己,認罪態度較好,緩期一年執行(前提是業主集體起訴開發商,民不告官不究)。

2.開發商補辦房屋出售許可證,因違規售房,按現房價交納10%罰款以示懲戒。

3.重新與業主補籤售房合同,執行原合同價格。

4.業主購買手續不全的房子,按照現在房屋市場價補交所欠稅費。

5.貸款材料包括: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開發商不動產權授權書(包括不動產權類型性質用途面積使用期限、宗地圖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這些是開發商納稅和業主貸款必審核的材料之一。國稅局、地稅局、房管局、各貸款銀行深刻反思本事件,吸取教訓l,規範工作流程,深入自查自糾活動。

6.將該開發商納入人民銀行失信黑名單。

7.責令該開發商入刑前向房地產開發行業公開檢討,杜絕效仿事件發生。

法律不應該成為投機鑽營者自利自肥的工具!








落羽隨風38157016


老羅說法:二審應該還是會認為合同無效,但這不會就是這個案件的結局!

前段時間經過央視報道的西安某開發商自己舉報自己無證銷售,主張多年以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且一審法院也認定合同無效的事情,一時間成為了人們街頭巷角熱議的話題。

很多人不能理解,開發商明明自己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之中存在過錯,為什麼最終法院還支持了開發商的主張?

這裡老羅有必要再次解釋一下,開發商主張的沒有預售許可證,所簽訂的合同無效是來源於《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這種制度設計的初衷是因為購房者通常在房屋買賣過程之中處於弱勢地位,很多開發商為了儘快回收款項,在還沒有五證齊全的時候就開始對外銷售房屋,但是最終卻因為各種原因不能及時的交付房屋,也不願意退還所有購房款。為了減少購房者的損失,幫助購房者儘快拿回房款,立法部門即設計了這樣的制度。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無效的效果就是需要恢復原狀,開發商有義務返還購房者的購房款!

而本案中,開發商卻利用了這一制度設計,在房價已經翻了好幾倍的時候,自己主動主張合同無效,妄圖退還購房者的款項,拿回房屋另行高價出售。

從法律上來看,這招確實合法。所有的情況都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一審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而這個案件中,哪怕是二審,筆者估計也不會有什麼改觀。

然而,這並不是這個案件的終結!簽訂合同的過程之中,開發商明明知道自己沒有預售許可證還主動與購房者簽訂合同,而最終合同被認定無效的,開發商存在重大過錯,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購房者可以在二審之後另行提起締約過失之訴,要求開發商賠償自己的損失,比如多年以來房屋增值的差價...這樣的話,開發商費盡心機、一番折騰之後將會一無所獲!


羅召均律師


開發商舉證自己無預售許可證,而違法銷售,被法院一審判決原簽定內部銷售合同無效。由此,開發商就堂而皇之的退回購房者交納沒有長價前的房款,收回房屋進行重新銷售,以獲取長價後的暴利。這個案子本身從法院的判決看並無不妥,因為沒有房產預售證的銷售,本是違法的,要判合同無效自然無可厚非,二審馬上要開庭,最後的結果會怎麼樣?筆者並無先天之明,不好判斷。但這裡我想講幾點個人意見,算是一種參與討論。

第一:開發商自我舉證無房產銷售許可證,進行了無證銷售,導致法院判出了合同無效的結果。即然,開房商屬無證違法銷售,合同無效後出現的房屋增值收入,就不能歸開發商所有,如果出現這樣的結果與情與理與法都會不符,一個無徳的開發商,一個首先違法的開發商,如果獲得了增值後的全部收入,無論如何是說不通的。

第二,開發商與房屋購買者已經簽定了房屋銷售合同,即是雙方的一個彼次承諾,雖然,沒有房產銷售許可證,但已經形成了事實的銷售行為,這種行為又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之上的。同時,在房地產銷售中,這種先行簽定內部銷售合同,待拿到正式房產銷售許可證之後,再簽定正式合同的並不是個

別現象,此類問題怎麼辦?大有牽一而動全

身的效應。因此,當應慎之又慎。

第三,法律有法律的規定,判定為無效合同自然並無不妥,但法律並沒有規定,被判定無效合同後,開發商與購房者不能再簽定合同。因此,由開發商與原購房者重新簽定正式合同,而標的數字應當是雙方原來已經達

成議向的數字,這樣即維護了公正,使承諾

兌現,有制止了不良開發商鑽法律的空子,保證了道徳的尊嚴,只是不知可否也?


木子一一劉旭春


二審應該依法判決如下:

1、無證經營,請被告人到當地工商部門,請工商依法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經營商品(無證經營的房子),

2、無證經營,開發商不能搞買賣合同,

3、無證經營,販賣假的房子,開發商必須給消費者退一賠三,開發商有承諾必須按照承諾承擔法律責任,

4、簽訂假的合同又拿了錢,屬詐騙行為,詐騙數額大,請被告人到當地檢察院,請檢察院對開發商提起刑事起訴。


手機用戶58554194633


開發商舉報自己違規銷售,二審的結果會怎麼樣?

關於這個話題,看看西安當地的新聞媒體報道,感覺二審購房者獲勝的概率大。至於為什麼?多關注西安本地的新聞媒體報道就知道了答案了。

西安雁塔區也有類似事件(長安區開發商勝訴後,雁塔區一開發商也起訴購房者,同樣的理由)現在雁塔區開發商已經撤訴了。

還有就是長安區開發商勝訴的理由是沒有預售證,。據報道,現在這個開發商已經拿到預售證了。所以說二審時購房者勝訴的概率大。

建議:這件事情告訴大家,以後買房已經要購買五證齊全的房子,受法律保護的。


長安6229


這件事在網上已經成為熱點。開始,我們都認為這件事合法不合理,被開發商鑽了法律的空子。但細思起來,對於這種無良的沒有道德底線的開發商,應該還是有辦法治他們的。至於二審問題,我認為會有幾種結果。

一是維持原判。這一點我估計不太可能,畢竟這件事情炒得沸沸揚揚,簡單維持原判會引發不良反應。

二是改判。雙方都有責任,既然合同不合法,開發商又給簽訂,應做一些賠償。

三是發回原法院重審。這一點我估計有很大可能,誰的屁股誰去擦,給一個糾正的機會。

另外,我估計發回重審後,法院最後協調當事人雙方坐下來,進行庭外和解,互相各退一步,開發商作一些適當補償。


銀點娛樂


二審結果應該和一審大同小異,合同無效是肯定的。

但是核心是開發商明知自己沒有預售證,違法銷售,屬於合同欺詐。這個一審沒有體現 出來。

所以二審依然會認定合同無效,買賣合同不成立,但是開發商是過錯方,有合同欺詐行為,所以要賠償購房者損失。

關於損失認定,一般是參照現在房屋價值賠償,甚至更高,就是要讓違約方,付出代價!


石軒木屋7


法院完全站在開發商的角度,這宗案件很明顯法院披法律外衣,為不法開發商開違法綠燈,可以肯定開發商與法院有100%的權錢交易,西安市委紀委應該認真調查這宗低能判決的秘密。發揮社會媒體力量,關注這詐騙案件。促使二審法院推翻一審判決結果,我們認為公證判決如下:

1,開發商無證銷售房子,屬無證經營,應沒收非法所得。

2,開發商行為屬詐騙行為,應賠償購房者因此造成的損失,三倍原價的賠償。

3,提請稅務調查開發商是否偷稅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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