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超市購買可樂已經過期一年了, 男子: 不爲別的, 就爲爭口氣

前幾天,杭州的李先生在某超市購買了一件可樂,330ml裝,共六瓶,6.34元。回到家後李先生打開其中一瓶可樂喝了一口覺得不對勁,跟平時的味道不一樣。李先生說:當時喝了一口就感覺不對勁,跟自己平常喝的可樂味道不一樣,便看了一眼生產日期,把自己嚇了一跳,生產日期是2016年7月,保質期為9個月,已經過期一年了了。 因為包裝在一起的,而且噴碼也不是很清楚,自己當時並沒有注意到。

男子超市購買可樂已經過期一年了, 男子: 不為別的, 就為爭口氣

第二天李先生給該超市打了電話說明了情況,李先生稱自己當時就是讓對方給自己換一件可樂就沒事了,結果對方不同意,非讓自己去超市找他們。來到超市之後,對方給自己一個解決方案,給自己100元,然後換一件可樂。自己不同意,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賠償一千元。原來當天協商的時候對方懷疑是李先生在別處購買的過期可樂栽贓嫁禍給超市,自己有小票,還有購物清單怎麼就說不清呢,這讓李先生自己非常生氣,堅持要求賠償自己1000元,不為錢,只為了爭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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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超市負責人稱這批可樂在去年4月份最後一次銷售,聽聞這件事情之後自己也查看了監控,但是是個死角,自己無法判斷是不是自己超市內銷售的。況且李先生已經向工商部門舉報,那我們超市就看工商部門怎麼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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