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停刮“藍色風暴”,“百事”難“可樂”

2005年,百事可樂策劃實施“藍色風暴”主題促銷活動,據悉光廣告投入就耗資2億元人民幣,促銷獎品更是多達2億件,價值20億元。然而,這一活動的真正施行並不到一年,最終因官司而擱淺。

“藍色風暴”引糾紛

就在“風暴”席捲中國大地的同時,“藍色風暴”四字令浙江藍野酒業有限公司陷入尷尬。2005年11月,藍野公司107箱啤酒被質監局查封,原因就是該啤酒的“藍色風暴”商標,涉嫌冒用百事可樂“藍色風暴”標識。藍野公司隨後向質監局提供了該商標的註冊證,107箱啤酒才被予以解封。

據瞭解,2003年12月,浙江藍野酒業有限公司申請取得了“藍色風暴”文字、拼音、圖形組合註冊商標,核准使用商品為麥芽啤酒、水(飲料)、可樂等,隨後投入使用。

2005年11月,在公證人員現場公證下,藍野酒業委託代理人在世紀聯華超市購買了多個含有“藍色風暴”文字標識的百事可樂產品。接著在多地調查取證。

被判停刮“藍色風暴”,“百事”難“可樂”

同年12月,藍野酒業以聯華華商公司、百事可樂公司構成商標侵權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聯華華商公司、百事可樂公司停止侵權,在媒體上澄清事實、消除影響,賠償300萬元及合理開支1.19萬餘元。

2006年11月,杭州中院一審以百事可樂公司、聯華華商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對公眾的誤導,也不會造成公眾混淆為由,駁回藍野酒業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藍野酒業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7年5月24日,浙江高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撤銷杭州中院一審判決;判決上海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帶有“藍色風暴”商標產品的生產、銷售、廣告、宣傳行為;賠償藍野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杭州聯華華商集團有限公司停止銷售“藍色風暴”商標的侵權產品。

商標侵權是指,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侵權行為。圍繞這個概念,省高院的判決總結了四點:

一是百事可樂公司使用的“藍色風暴”標識是否屬於商標?

省高院認為,百事可樂公司通過長時間的宣傳和促銷,消費者一看到藍色風暴就自然聯想到百事可樂,藍色風暴事實上已經成為百事可樂的一種商標。

二是百事可樂公司使用該標識的行為是否屬於商標使用行為?

省高院認為,百事可樂公司不僅將藍色風暴的商標用於宣傳海報、貨架等廣告載體,還在其產品容器上直接標註,該行為屬於商標的使用行為。

三是百事可樂公司使用的“藍色風暴”商標與藍野公司的註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

省高院認為,兩種商標形音義相同,從實際調查看,一些消費者已經產生誤認,兩者構成近似。

四是兩公司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是否相同?省高院認為,藍野公司雖然沒有生產商標所核准的產品———可樂,但這並不影響其商標專用權的行使,因此上海百事公司生產的可樂與藍野公司核准使用的商品(可樂)是相同的。

知識產權小結

早在1996年,百事可樂公司美國總部就推出了“ProjectBlue”全球性經營調整計劃。後來,這一英文名字到了國內,就成了“藍色風暴”。2005年5月,百事可樂耗巨資在中國大陸強勢推出“藍色風暴”主題促銷宣傳活動。

然而,“藍色風暴”卻是別人早在2003年就註冊在同類商品上的商標,百事可樂舉行活動前竟忘記了事先進行必要的商標查詢,這件事發生在本應該具備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世界跨國飲料巨頭身上,令人深思。

知識產權作為企業重要無形資產,是企業最重要的核心競爭力,對企業的成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藍野酒業作為一箇中小企業,擁有“藍色風暴”註冊商標這一自主知識產權,面對巨型跨國企業百事可樂涉嫌商標侵權行為時,藍野酒業將其告上法庭並勝訴,是一起被媒體稱為“螞蟻撼大象”的商標侵權案件。這一案例堪稱我國中小企業一改被動挨打局面而維護自己知識產權的典範。

這件事也告訴我們中小企業,遭遇商標侵權不要“方”,應主動尋求專業律師和代理機構幫助,通過法律武器勇敢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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