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夫妻債務:把「債主」娶回家,還用還錢嗎?

「以案释法」夫妻债务:把“债主”娶回家,还用还钱吗?

如今有多數的離婚案,

都因為財產和債務的問題鬧上了法庭,

那夫妻婚前的債權債務關係,

會因為結婚而消除嗎?

坐穩了,我們咚sir要開課了!

「以案释法」夫妻债务:把“债主”娶回家,还用还钱吗?

案例之一

案件詳情

2017年,馬小姐經人介紹認識了剛剛創業的楊先生,二人很快建立戀愛關係。得知楊先生想創業後,馬小姐二話不說就將20萬元借給了楊先生。

幾個月後,兩個人走進了婚姻殿堂,但好景不長,馬小姐發現楊先生把其中10萬元交給了前女友。夫妻二人為此大鬧一場,感情出現裂痕。上個月,馬小姐要求楊先生將婚前欠她的20萬元還清。楊先生則表示,既然兩個人已經結婚,這個債務就不存在了,不同意還錢。

「以案释法」夫妻债务:把“债主”娶回家,还用还钱吗?

這樣的案例,

小咚也是第一次聽說,

楊先生把“債主”娶回家,

就不用還錢了嗎?

讓我們聽聽律師怎麼說~

「以案释法」夫妻债务:把“债主”娶回家,还用还钱吗?

律師表示

楊先生在婚前向馬小姐借款後,兩人已經形成債務關係,這筆欠款並不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

,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消除。

「以案释法」夫妻债务:把“债主”娶回家,还用还钱吗?

在本案中,楊先生和馬小姐在婚後仍然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個體,婚姻關係不會使他們喪失獨立民事主體的地位。

由於二人的債務關係是婚前形成的,是兩個獨立民事主體之間形成的合法借貸關係,所以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與此同時,

小咚卻看到了另外一個不同的案例,

和馬小姐不同的是,

這一位“債主新娘”駱女士,

她想免除欠債新郎官的債務,

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以案释法」夫妻债务:把“债主”娶回家,还用还钱吗?

案例之二

案件詳情

5月初,駱女士在得知牛先生欠自己五萬元的情況下,依然選擇和牛先生走進婚姻殿堂。倆人感情可謂是情比金堅,想要消除這種債權債務關係的駱女士便在後臺留言尋求解決方法。

律師表示

律師表示,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也可以算是一種特殊的合同關係,因此夫妻之間在處理契約的訂立、解除、違約責任等方面時,適用於合同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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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在這種情況下,

牛先生和駱女士結婚後,

兩人之間的債權債務

可以由債權人免除債務而消滅。

那麼,具體應該怎麼操作呢?

「以案释法」夫妻债务:把“债主”娶回家,还用还钱吗?

小咚說法

免除債務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有書面形式的,也有口頭的。

比如說,駱女士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牛先生不必再履行債務了,這是以明示的方式免除債務。

不過在債務免除實務中,有一點需要尤為注意:債務免除是債權人主動放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以及債權關係的單方行為。一旦債權人做出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效果後,就無法撤銷了,所以處理前要慎重。

看完這兩個案例,

小咚想說,

“夫妻”這個詞意味著兩個人成為一體,

經濟上也成為共同體。

但是,因為債務和債權問題

感情破裂的事件卻屢見不鮮!

「以案释法」夫妻债务:把“债主”娶回家,还用还钱吗?

到底,夫妻間的借貸關係如何認定?“婚內借貸”需要償還嗎?借貸時又有哪些注意事項?小咚將從以下兩個案例中為大家一一講解!

案例之三

案件詳情

借妻子錢到期未還成被告,法院判其還錢!

據媒體報道,在2012年5月16日,小蔣和小劉結婚後沒多久,丈夫小蔣就以父母經商缺乏資金為由,向妻子小劉提出借款27萬元。於是,小劉變賣自己婚前的房屋,在8月6日通過銀行轉賬將27萬售房款轉入丈夫的賬戶。而小蔣則出具借條,明確借款期限1年,預期不還按1%違約金計算。

此外,兩人同時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相互經濟獨立,實行AA制生活。

「以案释法」夫妻债务:把“债主”娶回家,还用还钱吗?

一年過去了,在借條也到期了,而小蔣並未將這筆錢歸還給小劉。小劉便一紙訴狀將丈夫告上法院,要求丈夫歸還所欠自己27萬元欠款及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四川省廣安市嶽池縣法院認定,小劉與小蔣已明確約定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經濟獨立,實行AA制生活,並在借條上作出了書面約定,且款項系小劉個人的婚前財產,故借貸關係成立。

最終,法院判決小蔣需償還小劉借款27萬元及利息,並同時按1%支付違約金。

「以案释法」夫妻债务:把“债主”娶回家,还用还钱吗?

案例之四

案件詳情

在廣東省梅州市平遠縣的另一對夫妻同樣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借貸關係,但法院給出的判決結果卻與前者大相徑庭。

謝某和胡某在2010年1月登記結婚,後來兩人感情破裂,於2013年4月起訴離婚。在清算財產的時候,胡某出具了謝某於2009年8月、2010年7月、2011年7月向其分別借款8000元、1萬元、1萬元的借條,稱謝某借款用於個人事務,要求謝某償還借款及利息合計3萬餘元。

「以案释法」夫妻债务:把“债主”娶回家,还用还钱吗?

法院審理後認定,後兩筆婚後發生的借款因雙方均未提供婚前財產約定,故認定該兩筆借款的來源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的借貸關係不成立。

這兩個案件引起了人們的熱議,有人認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間債務是不成立的,也有人對婚姻存續期間夫妻能否互相起訴提出疑問。那聽聽小咚怎麼說?

「以案释法」夫妻债务:把“债主”娶回家,还用还钱吗?

辨析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債務到底能不能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相關法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債的形成原因依其是否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可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兩大類,前者稱為意定之債,如合同之債,單方允諾之債;後者稱為法定之債,如侵權之債等。而夫妻之間的債主要是意定之債,其產生的法律事實主要是合同。在實踐中,夫妻之間往往以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條的形式形成合同之債,這也是夫妻間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

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為一定給付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即為債。夫妻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固然具有一般債權債務關係的全部特徵,但由於債權人和債務人限定在了夫妻之間,使得該債權債務關係和人身關係混同在一起,從而使其顯得更為複雜。

若要判斷夫妻間的債務是否成立,應當先分清楚夫妻間實行約定財產所有制還是法定夫妻財產共同制,同時還應充分考慮借款用途等因素後再綜合認定。

小咚說法

1、約定財產所有制情況下夫妻借貸關係的認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在我國,由於傳統習慣的影響使得夫妻財產共同共有製成為常態,但不能因此認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只有夫妻共同財產而沒有其他財產,也不能認為夫或妻經濟的支出都是共同支出而沒有個人支出。

由於夫或妻在共有財產之外有自己的個人財產,對這些財產的處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權利,在共有財產範圍之外,夫妻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現實的可能性,而這種債權債務關係的形成也不為法律所禁止。

律師表示,如果所借款項來源於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且用於借款人一方的個人事務,則夫妻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應按照普通的債權債務關係進行處理。

2、法定夫妻財產共同制情況下夫妻借貸關係的認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婚姻法》第十八條還規定了專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例外情形。

如果夫妻之間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製進行約定或其約定無效時,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適用夫妻財產共同制,夫妻雙方所得財產屬於共同共有。因此,在共有財產範圍內,夫妻之間的借貸行為原則上不應認定為借貸關係。

律師表示,能否形成借貸關係,關鍵看一方所借的款項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所借款項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且用於家庭共同開支,且婚內借款的用途系用於家庭經營以及生活開支的,則夫妻之間的借貸關係的真實性和借貸關係本身就可能不存在。

由此可見,婚內借款的實質就是借貸關係,夫妻在婚姻存續關係裡的借款合同並不違背合同法關於形式和主體的規定,夫妻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其訂立的借款協議的效力應予肯定。

最後,小咚想說,俗話說得好:親兄弟也要明算賬!在包括婚姻關係的其他人際關係中都是同樣的道理。別總以為談錢傷感情而故意忽視之,理清財產歸屬,往往能避免未來發生一堆煩心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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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小講堂

離婚後,公司的出資怎麼處理?

離婚分割財產時,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組織等出資的處理:

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三、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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