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太原縣的婚嫁民俗

太原縣的婚俗源於我國北方漢民族地區的習俗,雖然在程序上有許多相同之處,但在某一個環節上又有其獨特之處,俗話說“十里習俗不一般”就是這個道理。

結婚,歷來被看做是每個人的終身大事,人們對它整個過程的每一道程序都認真對待,力求不要有任何疏忽。隨著時代的前進,社會的發展,過去許多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習俗已廢除了不少,但整個婚姻過程仍然保持了議婚、相親、納聘、通信、迎娶、回門六道程序。

“議婚”俗稱“說媒”、“提親”。舊時結婚必須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故婚姻之始,由男方父母央託媒人向女方求婚,由媒人向女方介紹男方家庭情況及男孩的身材、相貌等,再將女方的家庭情況及女孩的身材相貌等情況反饋回男方,經雙方父母同意,就按“押命”程序,開出男女雙方生辰八字以卜吉兇。如三日內男家發生口角或摔盆打碗之類所謂的不祥之兆,便視為“無緣相配”,議婚就此告吹。如三日內男家諸事通順,即視為“命定姻緣”,接著便可擇日“相親”。

“相親”是結婚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道程序,因為在“議婚”階段,只是媒人(今呼介紹人)單方面的說合,在介紹雙方情況時,一般報喜不報憂,並且是媒人一廂情願的評價。而“相親”這一程序,不僅男女雙方要見面,而且更重要的是雙方家長要互相瞭解,類似現在的考核。因此雙方特別是女方都要認真做一番準備,如打掃衛生,收拾房間,並囑咐女兒如何應對男方的提問、考察等。是日,由媒人陪同男方及其家長(一般多為母親)到女方家“相親”。雙方家長寒暄後,領出女兒見面。先由男方家長問其年齡、屬相等,再從頭到腳仔細觀察。據說在清代有按女子足的大小來論其美醜之俗,那時女孩從小就纏足,講究“三寸金蓮”。接著男方家長拿出事先準備好的針和線讓未來的媳婦穿針引線,以考察其針線活及眼力。有的還要讓女方在地上來回走幾遍以考察其腿是否有毛病,這叫做“明相”。另外還有“偷相”也叫“暗相”,有的人家的兒子或女兒相貌不太漂亮,身材有些小缺陷者多采用此法。這種“偷相”一般都安排在趕廟會或看戲時,由媒人領上男方及家長,讓其觀察有預定記號的對方。如雙方沒意見就算“相親”成功,接著就進入下一個程序“訂婚”。“相親”不論成與否,男方均要給女方一定禮金,如相中了要多給,如相不中則少給。女方可從中知道是否被相中,此俗在解放初期還沿襲,相中者留下8元,相不中則留4元,相中的留下吃飯,相不中的放下禮金走人。

“相親”議定後,即擇吉日“納聘”,俗稱“換帖”、“訂婚”或“成親”。這是結婚過程中關鍵的程序。因為在這一過程中最主要的是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禮,往往需經過多次討價還價,經媒人從中說合,男女雙方各自讓步妥協,即“要的不要了,給的不給了”,最後敲定。“訂婚”這天,男方委派媒人帶上準備好的彩禮,陪同男方及親屬來到女方家交換“庚帖”(俗稱“龍鳳帖”),上書男女雙方姓名、年齡、出生年月日等,經互換庚帖作為聯姻依據,表明婚姻關係正式確立。女方要將男方送的喜餅分贈親友,以示女兒已婚配,並設宴(俗稱“定婚飯”或“成親飯”)款待媒人及男方。解放後,男女經戀愛成熟徵得父母同意後,由介紹人帶領男方去女家 “訂親”,講究要送四色訂禮(衣料、鞋襪、首飾等四件),也有以錢代替者,當面商定迎娶方式與彩禮,女方設宴招待。訂婚當日或以後,男女雙方到政府登記,領取結婚證,完成法定婚姻手續。

“通信”是當地決定迎娶日期的一種禮節性程序,俗稱“擇日子”。舊時,婚姻是以女子屬相生日而定,講究在大小利月中擇吉日“于歸”,一般均請陰陽先生選擇。娶期經協商擇定後書寫成帖,由媒人送到女方,表示正式通知。現在此俗在個別村莊個別人家還沿用,而大多數人都選在新年、五一勞動節、國慶節或雙休日,取雙喜臨門之意。

“迎娶”一般為男到女方迎娶。舊時迎娶,貧寒之家用馬車,一般人家多用四人抬喜轎兩乘(硃紅色、寶藍色各一),伴有吹鼓手。家境殷實者用4乘、6乘、8乘花轎。新郎拜祖宗神軸,請“引女婿”(即伴郎)一人偕往迎娶。娶親隊伍至女家,接親之人恭迎揖讓入室,款以茶水點心招待,伴郎暗取女家茶點用具,俗稱“偷富貴”。這時,新娘開臉、梳妝、穿戴完畢,由兄長抱送至轎內即放炮起程。舊時有“過午送嫁”和“夜娶拜堂”之俗。一般有一、二、三日禮成之俗。一日者,禮儀完畢,繼之送入洞房。二、三日完事者,第一日只拜天地祖宗,第二天俗稱“認大小”並“道喜”,新郎家的外祖父母、舅舅、舅母、姨姨、姨夫、姑姑、姑夫等均要給新娘“喜錢”,一般外祖父給得最多。第三日稱“謝人”,即設宴答謝那些在婚禮儀式中幫過忙的人。

“回門”俗稱“請三天”,也有請兩天或四天者,現在一般請兩天。是日新婚夫婦受請至女家省親,拜見岳父岳母及其他長輩,也稱“認大小”。中午,一般都是吃餃子,女方在包餃子時,裡面故意包上鹽、醬、辣椒及銅錢(現為硬幣)等,一者觀察新女婿是否靈敏,二來也增加點幽默喜慶氣氛。新婚夫婦在日落前返回,至此婚禮全部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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