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想買房先交6萬元「團購費」!保利半山玩貓膩被曝光了

偷税漏税?想买房先交6万元“团购费”!保利半山玩猫腻被曝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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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投訴:購房莫名被多收了6萬元

去年10月,佔先生在灣裡區保利半山國際花園檀香灣畔看中一套房源,“當時銷售人員說先付款6萬元,就可以抵價26萬元,並催著我早點付款。”佔先生說,2017年10月21日,他在銷售人員的帶領下,交了7萬元款項,其中6萬元是團購費,1萬元定金抵扣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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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等到對方給我一張交款收據時,我才發現蓋章並不是開發商的,而是一家‘網絡科技公司’。”佔先生拿到收據後,感覺一下懵了,經過反覆追問才明白,所謂6萬元抵26萬元房款並不計入總房款,合同中也不會體現。“原來,銷售人員並不是開發商方面的,而是中介人員。”佔先生感覺自己被忽悠了,但自己和家人又著實看中了這套房子和周邊環境,最後想來想去,還是把房子買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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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回應:團購費與我們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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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記者來到位於灣裡區紅灣公路的保利半山國際花園售樓部,一名工作人員解釋說,當時採取包銷模式,第三方機構將開發商的在售房源進行承包銷售,6萬元是給包銷公司的,相當於中介服務費,和開發商無關。“我們現在在售的房源仍有分銷模式,購房者應該都知道中介費和開發商是沒有關係的。”該工作人員表示,不排除當時第三方中介機構工作人員沒有和購房者講清楚,誤導了部分消費者。

業主質疑:中介收費未盡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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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家公司之前也沒有接觸過,現在想找對方補開正規發票也沒辦法。”佔先生找到保利半山國際花園,要求對方出具該第三方公司的信息及負責人聯繫方式。但開發商工作人員稱,這家公司已經從該樓盤撤離了,如果有信息會轉給購房者。

那麼,所謂的“團購費”(合同價外款),中介公司是否提前告知了購房者呢?“當時所謂中介工作人員穿的服裝和開發商的人差不多,而且自稱是樓盤工作人員。”佔先生說,直到最後看到公章不是開發商的,他才明白,對方顯然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政策:嚴禁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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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黃山市房管局今年2月1日發佈《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經營行為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開發商不得通過代理商、分銷商、電商等代銷機構,收取諸如“團購費”、“電商費”、“手續費”等之類的房價款以外的費用;

最近,重慶市也出臺相關規定,對房地產進行專項整治消費欺詐,對購房“團購費”“茶水費”等名義實施消費欺詐的行為進行調查。

早在2013年9月9日,蘇州市印發《關於規範全市房地產團購銷售行為的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所有房源全部交給電商團購,不得強迫購房者參加各類團購、網購活動。

2017年4月5日,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也下發《關於整頓規範房地產開發銷售、中介服務行為的通知》,規定房地產中介機構如有未經房管部門備案或備案過期,擅自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業務,發佈虛假房源信息,以隱瞞、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或強制消費者交易,及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捆綁收費等行為將受到整頓。

對虛假宣傳、偷稅漏稅、違規收費等行為,移交市場監督、稅務、物價等部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並記入誠信檔案。重點整頓商品房銷售不予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律師:不正當手段獲利將構成詐騙

法報君對團購費情況調查發現,團購費的收取並不是從事房地產銷售的代理公司或者開發商本身,而是第三方公司來收取的,第三方公司一般多為互聯網等企業。

有關團購費的法律規定和規範要求,按照住建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費用。”省城相關房產律師受訪時表示,作為銷售代理公司或中介服務機構方是不能收取團購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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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業內人士透露,房地產銷售中,中介商的佣金一般分為4種形式:開發商付佣金,固定比例或浮動比例;底價+溢價(分成);開發商付佣金,中介商除了收佣金外,還找客戶收指標費;包銷底價,開發商不支付佣金,由中介商向購房人收取佣金。保利半山國際花園就屬於最後一種類型。

“即便法律法規存在盲區,有空子可鑽,房產中介從購房者處收取團購費等服務費,應事先告知客戶,並取得客戶的認可。”律師表示,如果中介公司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進行欺騙、誤導,使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將構成欺詐,甚至可能會構成詐騙罪。

警惕未寫入合同的“灰色收費”

據多名房地產業內人士介紹,所謂的“團購費”“指標費”是行業普遍存在的現象,這也是商品房銷售中存在的隱患。房地產和中介公司合作,以“團購房”“指標房”等為噱頭來吸引購房者,而購房者看到“一萬抵x萬”等宣傳用語,往往認為能撿到大便宜。

實際上,購消費者並不會討到什麼便宜,因為賣家總是比買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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