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知識!法官告訴你什麼叫危險駕駛罪

隨著機動車的數量不斷增長,社會公眾特別是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卻未發生根本改觀,加之傳統酒文化的影響,危險駕駛案件呈高發態勢。近期,柳江法院審理了多起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的案子,分別對相關醉駕人判處1至2個月不等刑罰,並處2000至3000元不等罰金。

漲知識!法官告訴你什麼叫危險駕駛罪

案例一

2017年9月,譚某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柳江區穿山鎮一路段時,將路邊行人韋某撞倒致其受傷。經鑑定,案發時譚某血液樣本內乙醇含量達到105mg/100ml,系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柳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譚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並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故判處其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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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7年10月,韋某駕駛一輛無號牌摩托車行駛至柳江區成團鎮一路段時,與對向由黎某駕駛的一輛兩輪摩托車相撞,後二人被送往醫院救治。經檢驗,韋某發生事故時的血液乙醇含量為145mg/100ml,系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柳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韋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併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故判處其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案例三

2018年2月,韋某駕駛駕駛二輪摩托車在柳江區洛滿鎮一路段與對向正常行駛的由林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韋某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檢測,韋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2mg/100ml,系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柳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韋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故判處其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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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醉駕,文明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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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法官,酒精含量多少才算是醉駕?

法官: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中規定,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群眾:太深奧了,法官,我就想知道,我喝多少杯酒血液酒精含量會達到那麼高!

法官:這個不能一概而論,需根據個人體質及酒精揮發情況每個人都是不一樣的。

有一種說法是這樣的:20毫克/100毫升大致相當於一杯啤酒;80毫克/100毫升則相當於3兩低度白酒或者兩瓶啤酒;而100毫克/100毫升就大致相當於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僅供參考)

江小法說:

危險駕駛罪是對醉酒駕駛機動車嚴厲的刑罰制裁,對於遏制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醉駕行為發揮著積極作用,希望廣大駕駛人員增強對酒後駕駛危害性的認識,樹立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意識,自覺守法,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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