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经营严重困难需要裁员,劳动者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在履行以下程序之后可以裁减人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用人单位意见之后,裁减人员的的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如果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则用人单位不得裁员:(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如果劳动者有以下情形,则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该优先留用:(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裁员被解聘的可以从用人单位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则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则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需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三倍的,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该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但是劳动者可以从用人单位获得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在这里需要注意,如果劳动者自2008年1月1日以前就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了,那么现在的经济补偿标准需要分为部分,第一部分: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劳动合同法》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的限制,即没有“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三倍的,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该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的规定,此时计算的方式即不超过12个月的月份乘以月平均工资;第二部分即前面提到的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标准,最终将两种数额相加即可。

如果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此种情形下的经济补偿该如何计算呢?且听下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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