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川普任命的法官裁定穆勒調查合法的這件事?你覺得這是不是在「打臉」川普?

今古達觀



眾所周知,美國是個三權分立的國家,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是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特朗普作為美國總統,他代表和行使的是美國行政權;美國的首席大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官則代表和行使的是美國的司法權。二者並沒有附屬關係,法官依照美國的憲法和法律對案件進行獨立審判和裁定,總統無權干涉,這恰恰是美國司法獨立值得稱道的地方。

特朗普根據美國憲法,有權在聯邦法院法官空缺時提名新的人選;然後由參議院審核並投票表決通過。法官經任命以後,無需對其所在政黨、提名的總統以及審核通過的參議院負責,不需要服從和服務於他們。

聯邦法官在行使職權時,只依據聯邦憲法和法律,效忠美利堅合眾國,而無需效忠任何個人或組織,這也就不存在違拗總統意志的因素。


所以,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的達布尼·弗里德里希的裁定並不存在打特朗普臉的情況。

其實,這樣的例子在美國不勝枚舉。特朗普上任之初的“禁穆令”就曾經被夏威夷州和馬里蘭州聯邦地區法官叫停,特朗普也是乾著急沒辦法。僅就穆勒調查一案來說,達布尼·弗里德里希也不是唯一一位做出如此裁決的,他僅是第四位駁回推翻穆勒調查合法性並取消調查的其中一名法官而已。

之所以美國聯邦法官這麼牛X,那是因為聯邦法官一經任命即任期終身,除非被國會彈劾或犯下叛國,賄賂等重罪。而且其任職期間薪資不得減少。所以雖然總統任命了聯邦法官,但是一經參議院批准任命就打不得罰不得撤不得,聯邦法官不鳥總統也就不足為奇了!


無坡居士


從美國總統特朗普提撥命任的法官裁定穆勒合法的案例說明:人間自有正義在。以立法的角度上講:法律就是法律,一經制訂頒發,就應顯示法律的尊嚴,不管天王的老子地王的兒,必須遵守其法律效益賦予的權力與義務。只有這樣法律才能在法治中顯示神聖,體現法治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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