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薛城法院1起案例入选全省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0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薛城法院1起案例入选全省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0起典型案例

8月13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切实履行义务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告》,并通报10起拒执罪典型案例。薛城法院1起案例入选10起典型案例。

案例入选全省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案例|薛城法院1起案例入选全省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0起典型案例

案例

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犯罪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2)薛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翁某某偿还贾某借款本金686,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薛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翁某某在山东金晁矿用设备有限公司80%的股权。2013年底,翁某某将山东金晁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厂房转让于王某某。2013年11月12日王某某向翁某某的农行卡汇款560,000元。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翁某某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生产经营和生活活动。2014年1至2月,翁某某通过其妻子林某农行卡两次收取厂房转让款共计480,000元。2015年翁某某将其自有的光明花苑住宅出售,并通过吴某某的工行卡多次收取该房屋转让款40余万元。但翁某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4月14日,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翁某某司法拘留15日。在该案审理期间,翁某某的亲属代其向贾某还款456,352元,贾某对被告人翁某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于2018年1月9日判决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拒执犯罪作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影响社会诚信体系。被告人翁某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生产经营和生活活动,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也向全社会进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推动形成对拒执行为的强大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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