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傷認定中,舉證責任是勞動者自己承擔嗎?

秦瀟銘


在發生工傷的時候證據是很關鍵的,但是很多勞動者在發生工傷的時候沒有保存證據的習慣。而且很多證據又是被用工單位所掌握,是不容易拿到的。結果勞動者在遭遇工傷的時候,想通過工傷堅定,結果苦於沒有證據而而無從下手。

那麼,在工傷認定中,舉證責任是不是全都由勞動者自己承擔呢?

法律面前是講究證據的,法律講究“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您遭遇工傷的時候,就得拿出發生工傷的證據和證明來,否則就不能認定您的受傷是工傷,結果導致您該享受的工傷權益不能被認可。

由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比處於先天弱勢一方,在發生工傷而引起的勞動糾紛中,司法機構在處理糾紛的時候,會對舉證責任進行相應的調整。

下面袍哥就給大家說說,在工傷認定中,那些事實是需要勞動者舉證,那些又是需要用工單位舉證的。

1、勞動者首先要提供自己和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如果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那麼這個問題就好說。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用工單位是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這個時候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就需要勞動者另闢蹊徑,從工資發放記錄、上崗證、電話通話錄音、事故當場證人證言方面入手。有的時候甚至需要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在仲裁確定勞動關係之後,才能申請工傷堅定。

2、受傷的事實也得需要勞動者自己承擔舉證。

受傷的勞動者需要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說明書等,還要在工傷認定說明書上寫明工傷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傷害程度等基本性息。

3、用工單位承擔受傷原因舉證

受傷的原因,是很多工傷原因中雙方分歧最大的問題。勞動者認為自己受傷是因工受傷,而用人單位則會認定勞動者沒有按照規定程序操作,而很多證據又在用工單位手中。在這個問題上《工傷保險條例》派上用場。《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果用工單位勞動者不是因工受傷,那麼用工單位就要拿出勞動者不是因工受傷的證明來,如果拿不出來就要承受舉證不力的後果。

綜上所訴

其實勞動者在發生工傷的時候不要慌張,只要能拿出和用工單位存在的勞動關係來,是可以申請進行工傷鑑定。因為醫療診斷證明是很好拿的,而受傷原因又是用工單位自己舉證,而且有《工傷保險條例》這把尚方寶劍,您就可以放心的進行工傷認定了。


嘮嗑專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工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另,根據人社部發2011-8號《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綜上,在本人或其近親屬申請的工傷認定中是由勞動者提供證據材料,用工單位提供不認為是工傷的證據,是舉證倒置的關係。而後由社保行政作出是否認定或不予認定為工傷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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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君之手觀日落月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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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百事通


工傷認定中,勞動者應該充分蒐集與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相關證據,便於勞動部門和法院認定事實經過。但由於勞動者在用工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一旦受到事故傷害,用人單位隱瞞勞動關係和事故,甚至作偽證,使工傷無法正常認定。因此工傷認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因此職工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只需提供勞動關係證明,醫院病歷等證明材料即可。


海王星697


工傷認定中個人需要提交勞動關係證明材料,治療病歷等,其它證明材料也要儘量提交,如事故發生證明材料,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證據越充分就越便於人社部門和法院查明事實。如果實在蒐集不到證據也可申請認定,因為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實行倒置,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就要舉證證明,用人單位沒有證據或充分證據證明不是工傷,就要承擔舉證不能責任,就會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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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公會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比如交通事故中的交警)都有協助調查和舉證的義務。

勞動者或其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負責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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