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渝北區完善集體林權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渝北府辦〔2018〕80號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渝北區完善集體林權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

《渝北區完善集體林權制度實施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23日

渝北區完善集體林權制度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83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完善集體林權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7〕72號)精神,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創新集體林業保護髮展體制機制,盤活全區集體森林資源,增加林區農民財產性收入,結合渝北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以推進林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保生態、保民生,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林地經營權,推進集體林權規範有序流轉,促進適度規模經營,完善集體林業政策和服務體系,廣泛調動農民和社會力量發展林業,充分發揮集體林在築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實施精準扶貧、推動農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則

——農村林地集體所有制,切實鞏固集體林地家庭承包基礎性地位,加強農民財產權益保護。

——尊重林農意願,確保林農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

——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優化空間佈局,加快增綠、增質、增效,充分發揮集體林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

——創新體制機制,放活經營權,拓展和完善林地經營權能,建立現代林業產權制度。

——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調動社會資本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增強林業發展活力。

(三)目標任務

到2020年,全區集體林地總量穩中有增,林業良性發展機制基本形成,林地經營權更加靈活,處置權落實更加到位,收益權更有保障;林權管理服務體系、金融支林體系、林業可持續發展政策體系更加完善;林權流轉秩序更加規範,實現森林資源持續增長、生態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標。

二、重點工作任務

(一)穩定承包權

繼續做好集體林地承包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在切實鞏固集體林地所有權、穩定承包權的基礎上,把林地經營權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逐步建立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運行機制,不斷健全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集體林權制度,形成集體林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的格局。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照流轉合同取得的林地經營權。通過流轉合同、交易鑑證對林地經營權予以確認。

穩妥探索林地承包權退出補償機制,開展林地承包權退出工作。對生態重要或生態脆弱敏感區域的集體林,可以通過置換、租賃、贖買等辦法,取得林地經營權,並對林地權利人給予補償。退回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可採取發包、招投標、拍賣、公開協商、出租、聯營等方式,引進或聯合社會資本(業主)發展林下經濟、鄉村休閒旅遊等產業。

(二)落實處置權

規範林地流轉行為,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可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流轉。嚴格界定流轉林權範圍,區劃界定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暫不進行轉讓,允許以轉包、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轉,在保證公益林性質不變的前提下,鼓勵利用探索公益林發展林下經濟及非木質產業,推動公益林資產化經營。林權流轉的意願、價格、期限、方式、對象等應由林權權利人依法自主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采取強迫、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強制或阻礙農民流轉林權。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可以流轉給個人、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流轉時間不能超過承包期的剩餘年限。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流轉,流轉方案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會議同意並報鎮街審核後,進行公開交易,防止暗箱操作、低價流轉。

(三)放活經營權

1. 強化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管理制度,優化集體林地資源配置。落實《重慶市公益林管理辦法》規定,完善林地“一張圖”管理,將公益林、商品林區劃界定到山頭地塊。建立公益林動態管理機制,在不影響整體生態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對穩定、集中連片的前提下,林權權利人可以申請補進、調出地方公益林。放寬人工商品林、非林地上的林木採伐管理,賦予林業生產經營主體更大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充分調動社會資本投入集體林開發。採伐經濟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經營者自行設計,自主決定採伐年齡和方式。已經確權的集體或個人森林、林木,林權所有者和經營者是伐區採伐作業和跡地更新的責任主體,應憑證採伐和及時更新造林,對林木採伐和更新行為自主管理、自我約束。

2. 引導林企合作。鼓勵林農加強與企業合作,將林地、林木等森林資源租賃給企業,或以林地、林木折價入股,與工商資本、社會資本開展股份合作經營,建立“林地變股本、林農當股東、收益有分紅”的緊密利益聯結機制,讓林農從產品加工、流通、銷售中分享多重收益和產業鏈增值收益。完善企業聯林帶戶機制,大力推行“公司+林業合作社+農戶+基地”等多種經營方式,為林農提供林地林木代管、統一經營作業、訂單林業等專業化服務。

3. 開展適度規模經營。探索建立健全財政扶持新型林業經營主體政策體系,採取多種方式培育家庭林場、股份合作林場、林業專業大戶、林業合作社、森林人家等,完善對林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扶持政策。

4. 發展綠色富民產業。著力推進林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發揮森林資源的獨特優勢,利用“生態+”模式,推進林業與旅遊、教育、文化、康養等產業深度融合,拓展林業產業鏈。強化科技創新驅動,以生產綠色生態產品為導向,大力發展品牌林業,發展森林旅遊、森林康養、林產品加工和林下經濟等產業,為社會提供更多的綠色、生態產品供給。開展森林認證試點,實施森林質量精準提升工程和森林生態標誌產品建設工程。

(四)保障收益權

1. 依法保障林權權利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權權利人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確因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野生動植物重要棲息地等生態保護需要的,探索採取市場化方式對林權權利人給予合理補償,著力破解生態保護與林權權利人利益間的矛盾。在承包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強行收回農業轉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林地、林木使用權和所有權流轉期間依法徵收、徵用林地的,林權權利人有權依法獲得補償。

2. 公益林補償金按時足額髮放到林權權利人手中。完善公益林補償機制,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林納入補償範圍,實現公益林應補盡補。

三、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按照有關規定,對發展集體林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農委、區國土分局、區林業局等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導,形成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合力。加強輿論宣傳引導,營造有利於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良好氛圍。

(二)完善森林保險政策。探索建立健全森林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和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配合完善森林保險災害損失認定標準和承保理賠實施規程,加大宣傳引導,擴大政策性森林保險覆蓋面,做到應保盡保。

(三)建立社會資本發展林業的激勵機制。清理和規範行業准入限制,降低市場主體進入集體林業發展的門檻。探索林業投資股權化改革,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混合所有制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和金融資本投入集體林業發展。集體林業生產經營者造林育林護林,經檢查驗收合格的,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健全林業補貼政策,採取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優勢產品開發。創新林業產業投入機制,採取國有資本入股、林業貸款貼息等形式,建立特色效益林業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認真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農委等部門關於用好農業農村發展用地政策促進農民增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渝府辦發〔2016〕211號),完善林業設施用地政策。

(四)提升集體林業管理水平。加強基層林權管理服務機構建設,抓好基層林業技術人員培訓,提高服務農民的能力。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快林權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配合市級建立全市聯網、實時共享的森林資源基礎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探索推廣林權集成電路卡(IC卡)管理服務模式。積極發展林業電子商務,實施“互聯網+”林業行動,建立特色林產品直採直供機制。

(五)加強合同規範化管理。承包和流轉集體林地的,要使用合同示範文本,簽訂書面合同,完善合同檔案管理。已經流轉的林地,合同合法規範的,要維護承包雙方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監督林業生產經營主體依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健全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落實責任,認真做好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工作。

(六)鼓勵先行先試。建立健全改革激勵和容錯機制。繼續抓好集體林業改革試驗示範,加強林權權益保護、放活林地經營權、優化林木採伐管理、科學合理利用公益林、林權有償退出、完善林業金融保險政策、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等方面深入探索,及時總結、交流推廣好經驗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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