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注意啦!富阳法院这些案子有的将开庭,有的已判决,点击速看!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副本公告共计

12个、判决公告共计12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8年8月17日(第九十一期)

副本公告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5241号

刘永祥、(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前埭路)、

刘梅珍(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前埭路):

本院受理原告羊文田诉被告刘永祥、刘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羊文田起诉要求:一、 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支付利息78 000元及自2018年7月5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5931号

方素琴(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苋浦路16幢):

本院受理原告王秋琴诉被告方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王秋琴起诉要求: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万元,支付利息2.98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5133号

朱珍菊(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锦源村5组深湖)、

骆莎纱(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锦源村5组深湖)、

田文礼(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九里村9组朱坊)、

蒋飞翔(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九狮村3组九思坞):

本院受理原告俞庭渊与被告朱珍菊、骆莎纱、田文礼、蒋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清单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朱珍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20 000元及借款期间利息1 050元;二、被告朱珍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8 800元(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7年12月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暂算至2018年7月5日);三、被告朱珍菊支付律师费20 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500元;四、被告骆莎纱、田文礼、蒋飞翔对被告朱珍菊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1月23日上午09点15分整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电话:0571-58835179

(2018)浙0111民初5434号

许拥军(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中心路东):

本院受理原告郎健勇与被告许拥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计人民币430 000元及自2018年7月4日起至该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1月23日上午09点00分整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浙0111民初5339号

赵军(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桥村下渔山):

本院受理原告陈佳诉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 000元; 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从2017年7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月息2分(到2018年7月16日暂计4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下午14时 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刘珍玲

联系电话:0571-5883513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2018)浙0111民初5612号

赵建民(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明星)、

史梦霞(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明星):

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明诉被告赵建民、史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赵建民、史梦霞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 000元; 2.依法判决被告赵建民、史梦霞共同支付原告以40 000元为基准按月息2分计算的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6月17日利息为29 600元);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下午15时 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5722号

孙祥根(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后山):

本院受理原告韩雨华诉被告孙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 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鲍硕玮

联系电话:0571-5883567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8)浙0111民初4816号

蒋建军(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街道南瑶湾):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一石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蒋建军支付原告货款68 8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算至2018年6月18日为3 726元,两项合计72 52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南法庭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白国海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8)浙0111民初4951号

骆亮(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花果山路):

本院受理原告楼林霞诉被告骆亮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骆钦元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成年;三、婚生子骆钦元的教育费、医药费、保险费等各项与其成长相关费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5613号

张鹏飞(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西门路):

本院受理原告王运仁诉被告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王运仁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 2、被告支付自2018年7月5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1日上午9时40分在富阳法院龙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韩辉

联系电话:0571-5883568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龙羊法庭

(2018)浙0111民初5773号

施德平(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查口村太阳坞):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区新登镇新儿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施德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杭州富阳区新登镇新儿钢管租赁站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钢管扣件租货合同》; 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钢管扣件套管租金及赔偿余款58000元;3、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计算自2017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富阳法院龙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5389号

沈立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43幢):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奥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欠款8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联系人:蒋明

联系电话:0571-5883514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判决公告

(2018)浙0111民初4347号

马立军(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步桥村)、

郑金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步桥村):

本院受理原告袁丽青诉被告马立军、郑金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立军和被告郑金平支付原告袁丽青代偿款5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马立军和被告郑金平支付原告袁丽青代偿款50 000元至代款还清日止,按年息6%的标准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 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马立军和被告郑金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陆利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2018)浙0111民初2916号

王建国(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紫铜村紫沙紫铜):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飞与被告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建国归还原告陈志飞借款1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300元,由被告王建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2018)浙0111民初3286号

汪红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城东街1号):

本院受理原告厉保红与被告汪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汪红艳归还原告厉保红借款12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汪红艳支付原告厉保红以借款本金12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700元,由被告汪红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1200号

钟江(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朱湾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星君诉被告钟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陈星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星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 白国海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2275号

李炜龙(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新二村):

原告李扬与被告李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李炜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扬借款20000元。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少诉讼请求后为300元,由被告李炜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韩栋

联系电话:0571-5883520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8)浙0111民初525号之一

李胜航(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菖蒲村):

本院受理原告叶书生与被告李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18)浙011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倒数第三行“本案受理费2 050元,由被告李胜航负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13 80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8 800元,由被告李胜航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彭明月

(2018)浙0111民初929号

金建祥、刘佳(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金家岭村):

本院受理原告吴家川与被告金建祥、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建祥归还原告吴家川借款55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金建祥支付原告吴家川以人民币55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吴家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300元,由被告金建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2018)浙0111民初1662号

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通江中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云森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6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18)浙011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案实际应收受理费4 736元,减半收取2 368元,由被告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 “本案实际应收受理费4 736元,由被告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负担”。

联系人:张国其

联系电话:0571-58835133

(2018)浙0111民初1792号之一

马开文(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梓树村平山上):

本院受理原告富阳鼎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开文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7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富阳鼎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富阳鼎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黄赛琼

联系电话:0571-5883716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2018)浙0111民初3264号

吴昭成(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兴路):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耐鑫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耐鑫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耐鑫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俞忠

联系电话:0571-5883565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2018)浙0111民初472号

杭州富阳宝履鞋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南津村)、

许滨洪、徐小华(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六渚村下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吉雅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宝履鞋业有限公司、朱庆胜、吴红燕、许滨洪、徐小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72号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杭州富阳宝履鞋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杭州富阳吉雅鞋业有限公司代偿款 2 060 676元;二、被告杭州富阳宝履鞋业有限公司就第一项款项赔偿原告杭州富阳吉雅鞋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1日到还清日止损失(其中,自2017年11月1日到同年11月30日以28 060元为基数,自12月1日到12月11日以194 165.67元为基数,自12月12日到2017年12月29日以1 194 165.6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到付清日以2 060 676元为基数,均按年4.75%执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朱庆胜、吴红燕、许滨洪、徐小华就上述一、二项款项对被告杭州富阳宝履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按五分之一份额向原告杭州富阳吉雅鞋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 313元,保全费5 000元,由五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蒋明

(2018)浙0111民初1788号之一

屠鑫校(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梓树村巷里):

本院受理原告富阳鼎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屠鑫校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上诉须知、法官提醒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71-5883716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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