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黑龙江收费站监控员砸车逼停误伤女童,站长表示此行为属正当防卫这件事?

香云墨客


监控员砸车这件事根本就不应该发生。



既然发生了,也可能是激情犯错,就是事发突然,情急之中采取了错误方法。

如果造成人员伤害,那就是故意伤害罪了。当然,这个伤害罪事出有因,可以有从轻发落的缘由。但是,这个砍石头的动作肯定是错误的!这么简单明了的事情居然展开了大讨论,可见人们的是非对错观念有多么的不堪。

众人观点不同,讨论讨论也就罢了。

站长表示是正当防卫就大错特错了。如果事发后,站长带领员工马上道歉,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善后处理,取得受伤一方谅解,此事并不是什么大事。如果协商不行,按规章制度处理或上诉法院解决都行。

很简单的事让这个是非对错不分的站长给弄复杂了。


那位看官说了,难道对逃费行为不能制止了吗?

笔者说,当然可以制止,但你这个方法不行。如果赞同你这个方法,那么凡是可能发生逃费逃票的地方,工作人员人手一块半头砖就行了,遇逃票者一板儿砖就齐了。汽车售票员、地铁、火车站检票口、检票员腰间别一块半头砖,站长级别的腰间别两块。这么做可能符合站长大人的思维定势,站长大人一定以为腰间别两块半头砖很威武,可以同时对付两个逃费人了。

有看官说半头砖不雅观,笔者说可以定制半头砖外套,做漂亮点儿就行了。

有人说你这么嘲讽调侃太不严肃了,笔者说那也是让那站长逼的。

如果笔者是那站长的上级,立马让站长回家种红薯去,如果还让他当站长,下次不定还要整出什么事来。

干一行研究一行,对付逃费逃票,有很多办法,不是只有半头砖一个办法。可以在必经之路上安装拦阻装置,但一定要保证安全。另外拦阻装置前方应有醒目警示牌。

站长说了,逃费错误在先,为何对我这么严格?对了,开枪打死杀人犯前还要鸣枪警告呢,逮着小偷也要扭送派出所而不能用板儿砖拍头呢,更别说逃费人就该石头伺候吧?站长大人难道不知道自己没有用石头砸车砸人的权力吗?你没想砸人?那汽车里坐的不是人吗?你预见不到石头可以穿窗砸到人吗?

无牌照、逃费、撞防撞桶,涉嫌撞向监控员的车主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惩罚,这是毋容置疑的。

但是,收费站不是执法机关,这一点必须明确。

防撞桶截不住逃费者,说明这个方法没用,想办法改进,也不能鼓励监控员玩命。逃费者慌不择路,就是让开让他跑,也不值去玩命。打电话通知下一个收费站或报警都是现代人的做法,为何用人类早期石器时代砍石头的办法呢?这个站长还是别当了,不然自己的员工被站长训练成愣头青也是很危险的。

有人说,当时怀疑逃费者是犯罪分子,砸车砸人可以制止犯罪。

笔者说,如真是犯罪分子也得让这样的站长和监控员搞砸了,如果是人质遭劫持了,人质也不保了,所以更应该报警让警方处理了。

观点不同没关系,笔者欢迎有益于进步的讨论。


三月白马wfs0330


张力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可以看得出来,想要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正在发生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不乏侵害行为。

撇开张力的收费站工作人员身份不谈,其作为普通公民也不能在车辆闯关逃费时采取砸车的方式来进行阻止其闯关。

同时《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可以采取措施阻止其驶离,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处以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车辆驾驶人赔偿。

据此可以看得出来,张力身为收费站工作人员其采取的砸车的行为是否符合高速管理条例中的措施要求,我认为应当不属于。因为收费站工作人员不同于公安机关,其行使的权利当中包括沙桶、阻拦等措施但是应当不包含砸车行为。

所以张力的行为无论其是否属于收费站工作人员身份,其都不能通过砸车来阻止车辆闯关逃费。

张力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我认为结合目前女童的伤情和车辆损失以及事发时的情况,不宜认定张力的行为为刑事犯罪,因为其主观恶性不大,虽然采取砸车的措施有过,但是好歹造成的危害结果并不严重,主观目的是为了采取措施制止车辆闯关,所以可以说从行为动机以及行为方式和结果来看,不宜入罪。


女童的损失由谁承担?

首先张力身为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其采取砸车阻拦的方式是基于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自然对于该部分的侵权行为应当由收费站予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女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做出理赔。

最后,最关键的一点,我认为办那种最主要的责任人应当是驾驶员,其作为驾驶员明知不悬挂号牌和闯关逃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采取冲关的方式逃避缴费,而且作为旁观者也确实容易怀疑其有其他犯罪事实,所以对于这起案件中驾驶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麋鹿说法


这个站长可真会替手下员工开脱,犯了错误,承认错误,还能得到大家的谅解,像现在这种强词夺理的态度最要不得了!

什么是正当防卫?如果放在此案中,那是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但是这种不法侵害存在吗?答案显然是不言自明的,根本就不存在。

首先,私家车驾驶员只是想要逃费,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收费站员工站在车辆行驶的路上,那是其主动行为,看到车辆过来,他完全可以通过避开的方法来免受被撞的可能伤害;

其次,正当防卫是要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但是这个张力拿石头砸向车玻璃的做法能达到这个目的吗?显然不能,如果私家车驾驶员真的想要伤害人,就算车窗被砸碎,一样可以做到这一点。但是他并没有这样做,因为他根本就没有伤害谁的故意。

说到底,这个张力就是为了泄愤,没有哪条规定允许他拿石头去砸车。有人逃费,完全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处理,不要说什么等警察来了,人已经跑掉了,现在到处都是监控,他能跑到哪里去?

由于张力是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小女孩受伤,是一种职务行为,理应由收费站承担治疗的费用,不过收费站事后也可以向其追偿!

这件事是由驾驶员逃费引起,他已经承担了应有的责任,并牵连小女孩受到伤害,估计此事会让其铭记终身的!


打虎拍蝇


用谎言来验证谎言得到的一定是谎言!同理,用违法行为来制止违法行为,一定是违法的。举个很简单例子就可以看出,是不是有人偷钱了,你看到了,也要把小偷的钱给偷了呢?撇开小偷不说,你这个行为不就是犯法吗?


所以这件事情中,虽然私家车闯杆了,但是作为一个收费站的工作人员,竟然直接用投石头的方法来逼停车,可以说无所不用其极了。这样换来的会是正当防卫吗?绝对不会。


首先这个私家车并没有伤害你,而是想不缴过路费,如果真的被抓起来,也顶多是拘留几天,并补上过路费而已。而这个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就把事情闹大了。竟然向车内丢石头的方式把车逼停。

看看这个车窗,需要多大的力气才能砸成这样啊。这个收费员明显不是要逼停车,这就是想直接把司机砸伤把。他估计也没想到车里有人,就算有人,他也不想管了。结果导致车内的小姑娘受伤了。


如果他们真的犯法了,那么你就报警,通过正当的渠道来走,他们肯定跑不了。你这么做,不就是以权谋私吗?请问谁给你的权利?这个收费站的领导还如此袒护这名工作人员,是时候给大家一个说法了。


老王侦查记


老罗说法:正当防卫有严格的构成条件,本案明显不属于!

黑龙江某无牌私家车不缴费直闯收费站,收费员用石头砸伤车内4岁的小女孩一事,一经报道之后,引发了人们的热烈讨论。今日,该收费站的站长对外解释称“收费员的行为皆是正当防卫。”

笔者以为,这位站长是在侮辱广大网友的智商!

众所周知的是,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伤害。即正当防卫的要点是:正在发生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而采取的措施、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首先,闯关卡是否构成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是指客观上存在危害社会的行为,本案中司机只是想要冲卡而避免缴纳过路费,其行为虽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其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危害性。逃避过路费也就是几十块钱的事情而已,这更多的只是一种民事或者行政上的不法行为而已,远不像刑法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财产或者生命健康那么严重,不应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行为。

其次,是否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而采取的措施?

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有一个很关键的限定即是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本案中,有不法行为的行为人是司机,并不是车内的小女孩。收费员使用石头砸向车辆,其本意是想砸司机呢?还是想逼停车辆?笔者以为,司机坐在车内已经发动引擎冲卡,那么收费员的行为即不可能砸到司机,最多就是希望使用石头能够使得车辆停下来,即此时的对象是车辆,而非是司机,那么此条即不构成。

最终,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需要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如果超出了必要的限定,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本案中,司机冲卡的行为最多也就是几十或者上百块钱而已,但是收费员的一块石头却使得车内年仅4岁的小女孩头破血流,这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退一万步来讲,即便是正当防卫,收费员的行为也已经构成防卫过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甚至构成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罪。


罗召均律师


私家车主不缴费企图硬闯收到费站行为和因此而引起收费员砸车伤人行为,都是目无法纪,恣意柱行,愚蠢之极,只有猪头脑才能干出来的为人不耻行为。

我们先来看私家车主,分折他行为能产生的利弊。车主在驶出收费站时,企图明显,紧贴另一辆车后,等另辆车驶出,收费站拦扦来不及放下时,硬闯出去,来逃应激讷的费用。从车主行为分折,已不是第一次这样干了,吃过甜头,能为不多的应缴费用,不顾车辆和车上家人安全,人品可以说,相当差。当着孩子面干这事,枉为人父,收费员这石头打破车主这颗头也不冤,可事与愿违,伤及无辜,带累家人。

回头我们再来说收费员的行为是否正当,显然,国家法律不充许以暴制暴的,更何况是国家企业工作人员,车主违法,只有受法律惩罚,相信在中国法制社会,道路监控完备,他逃又能逃到那去,逃得一时,最终逃不掉加倍的处罚,只要被追踪调查,轻者补交数倍过路费,重者,罚款扣分,看守所蹲几天是很有可能的。比逃几个过路费损失更大。用的着你用石头砸车,使用暴力拦阻,从收费站站長事后口:吞狂言来看,有这样领导也难保不出这样豬头队员。如车主再是个莽夫亡命之徒,回转用车撞人再伤及他人,众多无辜群众又该如何,岂不是个惊天大案。

我们讲以法治国,没有规矩,难成方园,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现今社会,任何人违法行为都将会付出代价,得到的惩罚也只是时间早迟而以,要是人人都能违犯法律,我行我素,那这个社会将会是个什么样,作为国家企业工作人员,不论是领导,职员,都不同于普通老百姓,要求应更高一些,他违法,你不能违法,你若违法,代表地是整个行业,是要严格检查反省,自律的,何况你们两个成年人的行为对一个无辜孩子的伤害,不只是.精神和肉体伤害,更是对一个幼小心灵的摧残和伤害,为此都将付出代价是必然的,任何赞同这两种行为的人,都是不理智,不遵重维护法律的人。都不能不分对错偏地一方,鼓励\\错误向延续。


寒溪渔翁


严格的讲,收费站监控员张力用石块砸车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所以,这位站长的说法并不成立。但这个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应该是闯关卡的轿车司机刘蒙。

我们先了解一下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监控员张力用石块砸车的行为,是在轿车驶出收费关卡十几米后,追在轿车后面进行的。而这个时候,轿车只是试图逃离,并没有对他人实施侵害。因此,张力的砸车行为并不是在制止侵害,只是在制止轿车逃跑。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张力扔石块的结果,导致列车内小女孩受伤,属于伤害他人的行为。所以,他该为小女孩受伤负责。而他当时在上班,是为公事,这个费用可以由收费站和张力共同承担,也可以由收费站独立承担。事后,收费站人员也去看望了小女孩伤势,并赔偿了费用。

事件中的绞车司机刘蒙问题更大、责任更大。

1,他驾驶的是无牌照机动车

根据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查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第九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所以,首先轿车司机张蒙将面临扣车、罚款等处罚。

2、司机刘蒙可能是因为怕车被查扣,而拒交高速通行费,并恶意闯关卡,违反了高速公路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采取措施阻止其驶离。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处以伍仟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有车辆驾驶人赔偿。

因此,轿车司机刘蒙还将面临冲闯收费站的罚款,及造成收费站损失的赔偿。

整个事件,各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轿车司机刘蒙也给我们做了个典型的反面教材。

在此也提醒大家,驾车上路,一定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要报任何侥幸心理。否则,最终吃亏受害的只能是自己。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龍族社


最近网上怪事连篇,先是检查员恶意中伤环卫工人,而后拍照勒索。紧接着又来恶狗挡道,故意伤人,真的不知道这社会怎么啦?

8月15日黑龙江一收费亭因私家车逃费直闯栏杆,该收费员投石砸伤四岁女婴。对此,该收费亭亭长声称收费员“属正当防卫”。



该消息刚刚在网上发表,就引起了广大网友的高度评价。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 监控员张力用石块砸车的行为,尤其是在轿车驶出收费关卡十几米后,追在轿车投石砸伤四岁儿童。而这个时候,轿车只是试图逃离,并没有对他人实施侵害。因此,张力的砸车行为并不是在制止侵害,只是在制止轿车逃跑。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说得白一点儿,就是张力因为没有拦住逃费的汽车,而恼羞成怒,才投石砸的轿车,不管他是否真心想伤害司机,但事实已经构成伤害罪,而且是故意伤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依据造成的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三个层次定罪量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所述,张力故意伤人动机成立,而且情形恶劣,根据法律法规必须做到严惩不贷!起到杀一儆百的功效!

而其中私家车主为躲避收费而强闯栏杆,引发事故动机,也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律是公正的。在法律面前,我们必须赏罚分明,惩恶扬善,立威信于世人。

我是清风,一位来自农村的自媒体爱好者,采摘一缕馨香,送给红尘中每一位赤诚的朋友,借头条一角,邀天下宾朋齐聚,青梅煮酒,畅意江湖,聚沙成塔,共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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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一笑醉江湖


如果这辆车里是绑架犯,毒贩,杀人犯。被砸车后,拦截下来了。是不是舆论就会一致赞扬监控员砸的好?表扬站长管理的好???然后现在是砸伤小孩了,所以舆论一致在批判。这完全都是事后论,用结果来反证砸车行为的对错。这本身就是个错误的判定方式。

在当时情况,车窗不透明,没有车牌,并且强行闯关。网络喷子们,键盘侠们,谁能站出来说,你能立刻分辨出车里是什么人?是否该砸车?该采取什么措施?

所以不要道德绑架。主责是车主,而监控员误伤小孩,不是他的原则性错误。他并不知道有小孩。不是故意砸小孩。他只是在坚守岗位,对这种有危险行为的车辆进行拦截。也许方法方式不妥当。但是换做你,在身边没有工具,需要当机立断进行拦截的时候,你又会怎么做?不用石头砸,用自己的身体扑上去吗?

作为道德补偿,可以出钱为小孩疗伤。但更应该重罚的,是司机。


髦髦头


具体怎么判是法官的事,从这件事情发生的原因看,司机首先无视法律法规,强行冲关,做为一个成年人应该且必须要考虑清楚违法的后果,更加恶劣的是这个司机完全没有考虑小女孩在车里,没有尽到保护的责任,面对违法所有的严重后果是让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心灵的伤害估计更大。这样的人在我们的生活中比比皆是,为一己之私可以把亲妈的尸体抬到别人家堵门,为不交停车费把住宅小区的大门堵住让所有小区的车辆无法通行,为满足自己的要求可以把土堆到学校门口堵住上学的孩子,不讲道理的医闹,还有更恶劣的是为利益造毒奶、假疫苗、地沟油、进口有毒的洋垃圾、向江边倾倒有害化学垃圾等等。收费站无奈之下为逼停车辆而采取的行动应该更加合法化,可以用更合理的方法拦下违法车辆,现有的技术完全可以施行的,如此简单粗糙的行动肯定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不能以此为借口免除责任。总之我认为我们这个社会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对各种违法行为迅速、快捷的处理,让违法者立即尝到法律的打击,让受害人立即看到并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对受害者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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