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指使、未糾集、未動手的一樁「故意殺人案」

編者按:這是上個月付東聖涉嫌故意殺人案的二審辯護意見。從技術的角度而言,這並不是系統的無罪辯護,但因為此前在二審、發回重審一審中都曾經完整地闡述過觀點,就沒有在此重複。本文僅僅是根據證據對整個案發過程的事實重建,以此證明被告人既沒有故意殺人的故意也沒有故意殺人的行為,更沒有證據證明其有糾集或者指使——以此給付東聖定罪,在證據上存在重大的合理懷疑。恰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錦蓮故意殺人罪再審改判無罪,故以付東聖案做對比,探討此類案件中證據不足該時做何種判決。本案的二審審理程序是公正的,法官也是敬業負責的,希望他們可以依法獨立地行使司法權,期待在歷經五年多的訴訟後,會有一個好的結果。

未指使、未纠集、未动手的一桩“故意杀人案”

付東聖案發回重審二審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以及可能看到本辯護意見的審委會成員:

我已經不記得第幾次在這個法庭上發表辯護意見了,因為經歷了二審、發回重審的一審,發回重審的二審,而且有的程序不止一次開庭。訴訟程序已經不知不覺中走過了五年時間。這五年,對於被告人付東聖而言,日夜煎熬。

我也一直在想,為什麼一個沒有參與打架,而只參與了勸架的人,會被以故意殺人罪的第一被告,三度被判處死緩。為什麼這五年來,他不服法院的判決,一直喊冤?為什麼本案簡單的事實背後,有這麼多的疑點和問題?昨天,我花了四個小時跟付東聖做了一次長談,形成了一份關於案情經過的詳細筆錄。我也試著邀請合議庭成員和檢察員,一同去現場重建案件事實。看看是我們多年來的堅持錯了,還是原審的判決錯了,能不能以證據和事實還付東聖清白?這次,我想以時間為主線,以證據為節點,串聯起自2011年至2013年發生在付東聖身上的事件,看看這兩個罪名與他而言,是不是罪該如此,罰當其罪。

一、蔡良賓和曾思勇的矛盾是本案的根本原因

從付東聖的陳述、蔡良賓的陳述、溫經東的陳述以及曾思勇的陳述中,都可以證實一個基本事實:蔡良賓2011年把楊溪鄉東坑的五百畝荒山作價16萬轉讓給付東聖和溫經東,並已支付十萬。曾思勇以挖路、砍樹、攔路舉報等各種方式阻擾他們山上砍樹,最終以7萬元的價格把蔡良賓的五百畝荒山強買,把林權證過戶到自己名下。原來作價16萬還有得賺的山林,以7萬賤賣,傻子都看出來誰吃虧誰佔便宜,強龍難壓地頭蛇啊。溫經東的證言裡說得很清楚,曾包子叫村民阻攔,只能把林權證低價過戶給曾包子,他說曾包子搞鬼,在村民那邊只有他才能過戶。此事引發了蔡良賓對曾思勇的強烈不滿,蔡良賓找來符日陽,釀成了符日陽在百味酒樓門口為蔡良賓砍曾思勇的故意傷害案。

在這起故意傷害案中,付東聖並沒有參與砍曾思勇的事,而且是明確表示反對的,但在符日陽被蔡良賓的手下饒英福接到沙場後,他還是把符日陽從沙場送到養雞場,還給他拿了一床被子,饒英福再把符日陽從養雞場送到謝斌家。而《補充起訴書》中描述的“指使”和“積極協助”並不屬實。指使的人是蔡良賓,符日陽自己的口供中也說得很明確,並未提過付東聖。積極協助的是饒英福,付東聖迫於蔡良賓給他的壓力,把符日陽從沙場送到養雞場,這是膽小的付東聖唯一做的跟此案有關的事情。他認為自己沒有參與犯罪,只是事後知情的證人,所以在2015年,在得知蔡良賓落網後,付東聖主動檢舉揭發了這起舊案。

今天庭審中,檢察員認為付東聖是事先知道符日陽砍殺曾思勇,而不是事後知道。我認為這裡混淆了兩個概念:一是2011年下半年蔡良賓讓付東聖協助符日陽砍曾思勇的時候,付東聖是明確表示反對的,因此蔡良賓很生氣,還要他還六萬元錢;二是2012年1月31日符日陽臨時起意砍殺曾思勇,付東聖確實是事後知道,這個在符日陽、饒英福、付東聖的口供中都能互相印證。

現在,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追究符日陽的刑事責任,這沒有問題,但追究付東聖的共同犯罪刑事責任,明顯缺乏“指使”和“積極協助”的證據。符日陽2015年9月29日的筆錄陳述得非常詳細,自己的行為是直接授意於蔡良賓,與付東聖無關。案發時的2012年1月31日晚,是符日陽恰好自己在百味酒樓門口撞見曾思勇,臨時起意(符日陽2015年9月29日筆錄)。付東聖與其沒有事先串謀,沒有事中聯絡,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共同犯罪的規定,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共犯,因為他既無傷害曾思勇的故意,也沒有客觀的行為。在符日陽逃跑的過程中,付東聖提供交通工具或窩藏地點,最多算窩藏或包庇。

這起故意傷害案,當年並沒有破獲,曾思勇也並不知道砍他的人是蔡良賓找來的符日陽。所以在2012年2月後的整年裡,雙方其實是相安無事的。但曾思勇還是判斷此案兇手應該是蔡良賓找來的,因為蔡良賓曾經跟他說過“沒砍死你,你死後就埋那山上”這樣的話(見曾思勇的筆錄)。丁曉明在2015年10月9日饒州監獄中的筆錄,證實了曾思勇和蔡良賓的上述矛盾。曾思勇花了一年時間尋找那個砍他的人。2013年5月,曾思勇知道了砍他的人是符日陽,到處找他報仇,並且在案發前曾多次發生過小規模的衝突。蔡良賓和曾思勇的矛盾,在第二階段,被曾思勇和符日陽的矛盾所取代,這才是第二起案件案發的緣由。

二、案發前曾思勇找符日陽報復是本案導火線

2013年5月初,曾木龍在寧都賭場裡跟符日陽透露,說曾思勇在調查他,並且已經知道了在百味酒樓門口砍曾思勇的是符日陽。符日陽把這件事情告訴付東聖後,付東聖出於安全考慮讓符日陽暫時先躲起來,並讓謝九雲跟他在一起。而付東聖則去找蔡良賓,請他出面調解。過了一個星期,他們發現曾思勇天天派人守在符日陽住的新苑賓館門口,準備伺機報復符日陽。後來,符日陽從新苑賓館搬到老車站出口的謝九雲所在的賓館,跟謝九雲住在一起。符日陽的匕首,在這個階段,就已經隨身攜帶,有多人可以證實。符日陽也知道,曾思勇找他就是因為百味酒樓門口的事,所以時刻警惕,發現有人跟蹤,有人找他,於是他多次跟魏文才、謝九雲、黃燕平等人說曾思勇找人報復他。魏文才2015年10月15日的筆錄中說:“打架前一個星期左右曾思勇一直在到處找符日陽,楊保在賭場也告訴了符日陽這件事”。黃燕平2015年10月13日筆錄中也說:“打架前一段時間,聽符日陽說曾思勇到處在找他。可能是因為2012年砍過曾思勇的事情”。謝九雲也說,出事前兩天,付東聖說曾思勇叫了一夥人要來砍符日陽,所以付東聖就叫符日陽這幾天來跟他住,怕符日陽出事(判決書第30頁認定的事實)。

2013年5月15日,也就是案發前一天,付東聖晚飯後接到易金峰的電話去怡和花園開的茶樓喝茶,在去茶樓的路上,付東聖接到魏文才的電話,魏文才說曾思勇叫人砍符日陽,差點砍到了。付東聖就說,你們不能去打架,我會找蔡良賓出面調解這個事情的。因為付東聖也知道,解鈴還須繫鈴人,解決曾思勇和符日陽的矛盾,還得靠始作俑者蔡良賓。在怡和花園圓盤處,付東聖見到符日陽、謝九雲、黃燕平、魏文才等人,還走過去跟符日陽說不要去打架,一會兒正好跟蔡良賓喝茶,到時候請蔡良賓出面解決此事。符日陽就用手機免提打電話給曾思勇,在電話中兩人吵起來了,符日陽質問曾思勇為何派人暗殺他。這個電話發生在丁曉明跟付東聖通話之前幾分鐘,非常關鍵,卻被忽略了。

幾次庭審中反覆強調的是,2013年5月15日晚上,丁曉明給付東聖打電話,兩個人在電話裡就借錢的事情發生了爭吵。但真實的情況是,就在符日陽給曾思勇打電話發生激烈爭吵後,付東聖接到了一個陌生號碼,因為丁曉明和付東聖互相不知道手機號,丁曉明是用他人的手機給付東聖打的電話。當時付東聖在茶樓裡,在場的有蔡良賓、王永輝、易金峰、應超、王忠華等人。丁曉明一開口就說你把車子押過來,我借高利貸給你,付東聖就說我又不要借錢,你無緣無故打我電話幹什麼。丁曉明就說,押你的車借錢給你是看得起你,你叫什麼叫,我搞死你去。付東聖就問為什麼這樣說話,丁曉明說你小弟搞了我老大曾包子,我就搞你。於是雙方發生了口角,丁曉明威脅付東聖讓他幫老婆小孩多請幾個保鏢,這才有了付東聖說的你要敢動我老婆小孩我就搞斷你的手腳去(見付東聖2015年9月25日筆錄)。現在我們知道,丁曉明打這通莫名其妙的電話時候,是曾思勇剛跟符日陽剛通完電話,丁曉明是為了曾思勇找付東聖出氣的。

5月15日晚上當蔡良賓等人去鳳舞豪庭唱歌時,付東聖接到魏文才的電話,說他們在蓮鄉茶樓裡找到了“楊保”(曾木龍),於是付東聖趕去找楊保,並怪楊保透露符日陽砍曾思勇的事情,搞得丁曉明找他家人的麻煩,還打了楊保一下。付東聖並不希望雙方繼續發生爭鬥,所以還是想找蔡良賓調解。在鳳舞豪庭北京廳的隔壁,付東聖跟蔡良賓說,符日陽刀劈曾思勇的事已經被曾思勇調查到是符日陽,並要來搞符日陽。蔡良賓就讓付東聖回撥了此前的電話,蔡良賓就在電話裡質問丁曉明為什麼要搞付東聖,丁曉明說不關他的事,是曾思勇的事。蔡良賓就要曾思勇接電話,並且在電話中狠狠罵了他,曾思勇表示不會打架。可見,付東聖找蔡良賓調解時,問題突然變得清晰了——當蔡良賓找丁曉明的時候,就直接讓曾思勇出來說話,丁曉明也說這事與他無關,是曾思勇的事情。對此,參與調解的蔡良賓2013年8月29日的筆錄中也說得很清楚。

當天晚上,付東聖以為沒事,就去賓館休息了,後來手機就沒電了(這一點在符日陽、丁曉明等人的筆錄中均有反映)。就在付東聖睡覺的時候,丁曉明還是找到符日陽等人,併發生了衝突,丁曉明開別克車撞了符日陽等人的皮卡尾部。之後丁曉明丁等開車離開,符日陽看他們開車走了就沒有追。對於5月15日深夜至5月16日凌晨發生的事情,付東聖在睡夢中,並不知情。

通過上述時間線索,我們釐清本案脈絡,很明顯看到這是一起由曾思勇為報復符日陽引發的衝突,付東聖在其中的作用就是勸架者。

三、在本案中付東聖既沒有糾集也沒有指使

5月16日上午七點多鐘,付東聖在賓館起來,回家送老婆小孩去幼兒園,吃早點的時候接到王永福的電話,叫他去頭陂賭博。然後王學榮開車接付東聖去了頭陂。付東聖出門後,黃燕平自己把包放在了付東聖家敞開的車庫(判決書第32頁)。大約十點多,黃燕平、魏文才正好去頭陂賭場做事,於是就遇到了付東聖。在此過程中,付東聖從未跟黃燕平和魏文才通過電話,因為黃燕平在那個賭場負責發車費,魏文才在那裡負責安保,所以是邂逅,而不是糾集。當時,魏文才擔心付東聖的包被人拿走,就把包背在自己身上,結果不小心還把付東聖的金立手機摔爛了,屏幕完全裂了,連通過觸摸屏撥號碼都比較困難,只能勉強回撥此前接過的電話。這也是我想強調的,那一整天,付東聖都沒有跟本案的所有被告主動聯繫,或者叫他們去現場,不存在“糾集”的行為。

我也曾經在此前的庭審中問過所有被告,那天或此前,有沒有商量過要去那裡打架,或者付東聖有沒有跟他們說過到那裡去,回答都是沒有。目前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存在有人糾集。那麼,本案被告人都是如何恰好聚集在一起的呢?

5月16日下午兩點左右,頭陂賭場裡的王永福開車帶付東聖和魏文才回付東聖家。付東聖從家裡把他老婆的新車奧德賽開出來,到河堤公園,在水果店買了兩箱櫻桃。然後,王永福打他電話叫他去來源茶莊喝茶。在來源茶莊喝茶的時候,見到陳兵華,付東聖讓他打電話給曾思勇,想化解矛盾,讓曾思勇不要找人砍符日陽,不要打架。付東聖還給了陳兵華三千塊錢,讓他去調解。陳兵華說沒事的,還說以前打過電話給曾思勇,曾思勇叫他帶符日陽去見一下。付東聖就以為沒事了,就準備走。就在他要離開來源茶莊的時候,黃燕平和胖子通過聯繫魏文才找過來,說賭場被查了,也上了付東聖的車。付東聖開車後,陳兵華騎摩托車從後面追上來,敲開車窗跟黃燕平、魏文才說,讓他們告訴符日陽,讓他小心點,曾思勇估計已經叫了人砍他,死都不放過符日陽,剛才人多沒敢說。

付東聖通過回撥宋學榮的電話,找到曾麗紅,想把兩箱櫻桃送過去。這是付東聖去愛蓮名苑的目的。三點左右,付東聖到了宋學榮在愛蓮名苑的那個聚緣閣茶樓,見到曾麗紅。黃燕平和魏文才都在外面。付東聖出來的時候,黃燕平就不在那裡了,付東聖根本沒有叫黃燕平去拿包,也不知道他去了哪裡。魏文才的證言也證實,刀是頭一天晚上黃燕平帶著,第二天早上自己放到付東聖家車庫的。

黃燕平的陳述中,唯一對付東聖不利的,就是他說胖子跟他說付東聖讓他去拿刀。這個陳述存在至少三種可能性:(1)胖子真的這麼說,但胖子是假借付東聖名義,理由是付東聖對什麼時候放刀以及刀放在哪裡並不知情。(2)胖子真的這麼轉述付東聖的話,但該陳述是傳聞,而且胖子沒有找到。(3)胖子沒有說過這樣的話,是黃燕平編的,黃燕平為推卸自己去取刀的責任而這麼說的。也就是說,僅根據該陳述無法確定付東聖的行為,付東聖否認的前提下,屬孤證,而且是利害關係的同案被告人的陳述,該陳述後來又出現了反覆,極不穩定。不能因為鐮刀是從付東聖家車庫拿的,就推斷是付東聖提供的。

接下去,就是符日陽的出場。魏文才說他給符日陽打過電話了,讓付東聖去苦竹路上接符日陽,晚上一起吃飯。於是下午三點多,付東聖開車帶著魏文才和胖子去苦竹路上接的符日陽。謝九雲當時跟符日陽在一起,這就是這幾個人為什麼會湊到一起的經過。今天庭審中符日陽也說,付東聖接他的時候,只是說去愛蓮名苑逛一下,也沒有說付東聖糾集或者指使。不能因為他們恰好坐付東聖的車,就說是他糾集,這個邏輯是不成立的。

接著,付東聖又開車回愛蓮名苑,回去找曾麗紅。在愛蓮名苑,付東聖還下車站了一會兒,罵了符日陽,讓他不要去打架。曾麗紅也聽到了。付東聖開車準備走的時候,黃燕平來了,最後一個上了車,付東聖並沒注意他拿什麼。因為黃燕平回來是給魏文才打的電話,並沒有跟付東聖說。然後,曾麗紅開車走,付東聖開車跟在她後面,沒走多遠,在曾思勇的蓮鄉寄賣行門口,曾麗紅的車都過去了,付東聖的車卻被曾思勇等人攔下。

證人李劍說,他當時看到曾思勇手握一把長柄鐮刀站在蓮鄉寄賣行門口,後來曾思勇把刀給了一名參與打架的男子。付東聖看到曾思勇拿了一把一米多的刀,第一反應就是往後倒車。在倒車的過程中,他還回撥了頭天丁曉明打個那個電話(189XXXX0700),回撥了兩次,通了但沒人接。根據陳輝龍的筆錄,5月15日晚上他確實借電話給丁曉明打給付東聖,顯示的電話號碼是138XXXX0999。5月16日下午5點,他看到138XXXX0999這個號打他手機的未接來電,因靜音沒有接到,手機顯示時間為15:37。而那個號碼就是付東聖的。這也從側面驗證了付東聖所說的事實,在那緊急的時刻他還在試圖聯繫丁曉明不要打架,未果。

本案中,至今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付東聖糾集或者指使,事實上他也沒有。因此把付東聖作為故意殺人罪的第一被告本身是錯誤的。如果非要定本案中的糾集者,一是曾思勇,二是符日陽。符日陽2013年12月4日筆錄中說打架起因是“因為丁曉明說要搞死我,我帶人去找他說清楚。”這實際上否定了付東聖是組織者和糾集者。我認為付東聖的客觀身份是勸架者,阻止了事件進一步惡化。

至於付東聖在一審期間寫的《悔罪書》中提到的“糾集”,付東聖在二審、發回重審一審以及本次庭審中都辯解,當時的律師盧斌自稱是蔡良賓請的,而自己和家人又受到了蔡良賓的威脅,所以被迫按照律師的意思抄寫悔罪書。直到2015年9月23日蔡良賓被抓,他才敢說出真實情況。本案所有被告人包括符日陽也才敢指證蔡良賓。因此,應當以2015年9月23日以後的筆錄為準。

四、付東聖沒有參與具體犯罪行為

本案實際上是曾思勇等人主動攻擊引發的,而符日陽等人是被動防衛。所謂的被害人,實際上是加害人。曾思勇攔住車後,跟著丁曉明、餘志鵬、黃葉仕、劉昆,還有幾個不認識的人拿著刀,就衝過來了。曾思勇拿著刀,衝到一半站在那裡。丁曉明等人就一直衝過來。那個地方很窄,奧德賽不好倒車,符日陽就打開車門,第一個衝下去。付東聖是最後一個下車的。下車後才知道黃燕平帶刀了。車上有六個人,他帶了五把刀用來他們幾個防身的,而付東聖事先完全不知道。付東聖看到符日陽手上拿了一把大鐮,就把他手上的大鐮奪下來扔到地上。付東聖叫符日陽不要打,還指著對方,讓大家不要打架。曾思勇看到付東聖奪下符日陽的刀,就對其他幾個人說了聲“衝”,他們就朝符日陽衝過去。

付東聖搶下符日陽手中的大鐮,這一點在符日陽2015年9月25日的筆錄中,說得很清楚,魏文才2013年12月4日、2015年10月15日的筆錄中也有相同敘述,“付東聖奪下了符日陽手中的刀”、“聽到付東聖對丁曉明說不要打架”,也證實付東聖沒有參與打架。黃燕平2015年10月13日的筆錄中說:“剛下車的時候,付東聖就把符日陽手中的大鐮搶了,而且聽到付東聖叫對方丁曉明不要打架。”謝九雲2015年10月16日筆錄中也說“付東聖沒有參與打架”。這些證據跟付東聖本人陳述完全吻合。

根據案卷中的證據,可以還原一下當時的情形。黃葉仕首先向符日陽砍去,符日陽拿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向黃葉仕腹部捅了兩刀,隨後又用匕首刺傷了丁曉明的左手,黃葉仕被捅後手中的大鐮掉落,符日陽看見其倒地後就撿起大鐮砍丁曉明,同時旁邊的魏文才也拿其大鐮向丁曉明砍去。丁曉明被砍傷後就退到旁邊的愛蓮女裝店躲避。後來魏文才和符日陽都走了,隨後丁曉明就到旁邊的愛蓮名苑衛生站躲避。多人鬥毆過程中,黃燕平和胖子滑倒在地,餘志鵬便用砍刀橫掃,黃燕平和胖子見狀逃跑,餘志鵬就追,追到陳平美容美髮店後看見追不上就返回,在回來的過程中,看見符日陽、謝九雲和黃燕平,又和他們打在一起,餘志鵬被砍傷後倒地,倒地後符日陽繼續砍了幾刀。整個鬥毆過程的描述並沒有有出現付東聖,現場的刀具、血跡也沒有任何指向付東聖的。

雙方打架的時候,付東聖就跑開了。他跑到宋學榮的店裡去了,宋學榮說付東聖慌慌張張跑到店裡,把車鑰匙扔在麻將桌上,讓他把車車開走,不要被人砸了。後來是曾麗紅把付東聖的車子開走的。這也說明付東聖去愛蓮名苑確實是去找曾麗紅,不是去打架的。而反觀對方,不管是丁曉明特意推掉滿月酒,還是黃葉仕事先買了大鐮,還是曾思勇主動攔車並指揮其他人衝,都是有備而來。

我們回顧一下當天,付東聖曾四次開車經過蓮鄉寄賣行。第一次是三點多,從來源茶莊去聚緣閣找曾麗紅,經過蓮鄉寄賣行,當時車上有魏文才、黃燕平和胖子。第二次是魏文才打了符日陽電話後,去苦竹路接符日陽,經過蓮鄉寄賣行,車上有魏文才和胖子。第三次是接到符日陽和謝九雲後返回聚緣閣,經過蓮鄉寄賣行,車上有魏文才、謝九雲、符日陽、胖子。第四次是付東聖見到曾麗紅後,跟著她的車子走,經過蓮鄉寄賣行,前車過去了,後車被攔下來,當時車上有魏文才、謝九雲、符日陽、胖子、黃燕平。判決書第26頁被害人餘志鵬的證言,說付東聖是開車“經過”他們公司店門口,並和丁曉明說付東聖“又”來了。他說的應該是第三次。當時,符日陽坐在付東聖身後,因為付東聖開的新車沒有貼膜,從蓮鄉寄賣行可以清清楚楚看到符日陽坐在他車上。所以在第三次經過後,餘志鵬說他跟丁曉明、黃葉仕拿了三把鐮刀,這也是第四次被攔下來的原因。因為他們針對的目標是符日陽。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要搞就來搞”這句話是符日陽說的,這一點已經在此前的庭審中證明。

當然,我也想為符日陽多說一句。原審判決對黃葉仕之死的定性是錯誤的,不是故意殺人而是故意傷害。因為黃葉仕本人持刀砍殺符日陽在先,符日陽是在脖子受傷,生命遭到威脅的時候,用匕首把黃葉仕刺傷的,死因是刺穿其下腔靜脈,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我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刺穿下腔靜脈,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檢索案例,都是故意傷害案,沒有故意殺人案,除非是同時刺中動脈或者直接死亡的。為什麼不能定故意殺人?因為刺穿下腔靜脈不會馬上死亡,只有在搶救不及時拖延時間過長才有可能死亡。實踐中有刺穿下腔靜脈四天後才死亡的案例。黃葉仕受傷時間是5月16日下午三點半,死亡時間是晚上10點多,屬於搶救無效死亡。刺的部位並不致命,但拖延的時間足夠久,如果搶救及時,沒有失血過多,黃葉仕根本就不會死。因此,本案中被害人存在嚴重過錯,而符日陽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致死,但定性故意殺人明顯不當。

打架發生以後,幾個人受傷了,在頭陂醫院,醫生說要轉院,那裡條件有限,要去別的地方治療。付東聖就讓他們去寧都醫院。當時他們身上沒有一分錢。黃燕平找到曾麗紅,後來找到付東聖的車,拿到包,跟羅炫從廣昌開車送到頭陂醫院。如果是預謀要逃跑,怎麼會身上一分錢都沒有?完全是事發突然。這個錢不是資助逃跑用的,是治傷用的。

符日陽要去寧都醫院的時候跟付東聖說,這事是他自己一手造成的,不連累付東聖。這句話黃燕平、羅炫、謝九雲、魏文才、黃垂文、萬雲光都聽到了。他們走了後,付東聖就打電話給公安局局長曾衛軍,說明情況,局長就讓他們不要走,你自己也要來說清楚。付東聖就打電話給羅炫,讓符日陽他們幾個回來自首,他自己也在頭陂中學那裡等公安。這就是證據能證明的本案的詳細經過。

五、對本案被告人付東聖的定罪和量刑意見

最後,我還想再重複一下本案中對被告人付東聖定罪量刑有著重要意義的同案犯符日陽的口供。符日陽在2015年9月25日的筆錄中曾經說,當天的打架事件並沒有事先約好,認為是蔡良賓以前讓他去砍曾思勇,才會和曾思勇、丁曉明他們發生衝突。之所以以前沒有如實供述是律師誘導的,說往付東聖身上推,他們家有錢可以找關係。符日陽在一審判決後原二審期間寫給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親筆信中如此說:

“本人2011年下半年因為被廣昌老大蔡某唆使,在百味酒樓門口砍了曾思勇腿上一刀,至2015年5月初被楊保調查識破。從那以後,曾思勇得知是我砍他,就天天派人追殺我,出事前的一個星期我和謝九雲到寧都賭場找到付東聖幫忙調解。2013年5月15日,曾思勇派丁曉明、餘志鵬等人追殺我,晚上8點鐘左右我同魏文才、黃燕平、謝九雲、胖子、劉歡、阿楓到怡和大酒店門口,找到付東聖幫忙調解。付東聖說,等下和蔡良賓等人喝茶,一定幫我調解。然後我就和謝九雲、魏文才等人在付東聖舅子的茶莊找到楊保,質問他為什麼調查我砍曾思勇的事後打了楊保。打了楊保後我們跟付東聖到鳳舞豪庭見蔡良賓,而且當時蔡良賓還打了電話給曾思勇和丁曉明,說好了沒事。而調解成功曾思勇並未放手,依然派人追殺我。5月16日下午3點來鍾,魏文才打我電話說一起去吃晚飯。到了愛蓮名苑麻將館門口,在那說了一會兒話,魏文才說撫州毛仔和他說曾思勇都不放過我,叫我一定注意。後上車要走的時候,曾思勇帶了六七個人從蓮鄉寄賣行衝出來攔下我們的所坐的的車(付東聖的車)。還未打架的時候,付東聖在現場勸說黃葉仕而且打掉了我的刀,叫打架別打架。攔都攔不住,黃葉仕就往我左邊臉部砍。後來劉斯輝因為別的案件被逮捕,被幹部特意安排到我所在的監室和我關在一起,後來我和劉斯輝關在一起很久的時候,他也多次和我說過曾思勇因為楊溪山場的糾紛引起我砍了他一刀的事報復我。在那段時間,劉斯輝一直誘導我說把事情往付東聖頭上推,讓他在我前面,到時候他輕我就輕。所以經過劉斯輝長時間給我洗腦,因為我不懂法律,相信他,他人洗腦造成了這件事的嚴重後果,導致我被判了死刑,所以我今天特地寫這份材料,我良心受到譴責,我對不起付東聖,害他受盡冤枉,家破人亡,妻離子散,又犯了心臟病,所以我懇求尊敬的法官大人從新調查。”

符日陽後來翻供,說上述內容是因為付東聖讓他替自己做無罪辯護,所以“能幫就幫他”,“從本案二審階段開始翻供”,但翻供與否並不必然表明陳述內容真實與否。有的翻供是把真實的翻成虛假的,有的是把虛假的翻成真實的,因此,重點不是翻供行為本身,而是內容是否有真實性。結合本案情況,以上陳述每一句話都能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基本屬實,符日陽也從未指出以上親筆信中哪句是虛假的。判決書也沒有指明到底符日陽承擔了什麼,翻供中哪些是不屬實的。相反,在2014年4月11日的一審開庭時,符日陽所陳述的內容,現在已經被證明全部為虛假,因為跟本案中其他證據矛盾而且與基本事實不符。縱觀全案,符日陽的陳述極不穩定,但2015年9月25-30日符日陽的筆錄,不僅符合邏輯而且跟其他證據能互相印證,可信度高。要判斷口供是否屬實,最好的方法就是把細節跟其他證據核對,看是否能互相印證。

本辯護人認為,原審判決定故意殺人罪,是根據刑法第292條第二款轉化的解釋和適用,從聚眾鬥毆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的。但聚眾鬥毆的,只處罰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付東聖不是糾集者和組織者,也沒有積極參加,反而一直在現場勸架,故本身不成立聚眾鬥毆罪,自然也就不存在轉化了。把付東聖定為故意殺人罪,完全違背刑法第292條第二款的要件。判決書認定付東聖在案發前積極找人斡旋,主觀上不想將矛盾進一步擴大(判決書第36頁),認定付東聖沒有動手傷人(判決書第37頁),卻錯誤地認定“表示對方要打就來打”(把符日陽的話張冠李戴在付東聖頭上),沒有證據就認定他安排黃燕平將大鐮放在車上,更加錯誤地認定“積極迎戰”,由此認定付東聖故意殺人,是錯誤的。

付東聖為符日陽在故意傷害曾思勇後提供過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但沒有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還檢舉揭發了其犯罪行為,因此只能成立窩藏罪。付東聖在符日陽等人故意傷害黃葉仕後,再次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仍構成窩藏罪。根據刑法規定,該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鑑於本案的現實情況,建議在五年左右量刑。

尊敬的合議庭,我自本案原二審以來,伴隨付東聖走過了三個審判程序,深知漫長的訴訟對他而言的身心折磨。當江西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時,我們都曾抱有極大的希望,但卻被增加新罪名和加重處罰的冰冷現實所破滅。我這幾年來反覆研究本案證據,跟我連續三屆研究生探討本案疑點,多次千里迢迢會見被告人,多次去案發現場進行模擬重建,經歷了無數不眠之夜。對於司法公正,我從未如此渴望。本案的審判長和檢察員都是我尊敬的正直的法律人,我也期盼著你們可以站在公道的立場重新審視一下本案的證據,拋開所謂的維持率、有罪判決率、績效考核,就本著良知和初心,問一句,原審判決的定罪真的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了嗎?經得起社會、經得起時間的檢驗嗎?這個案件的最終結果,飽含著被告人殷殷期盼的司法能給予他的公正的審判,以及遲來的公道。近年來,江西省高院以莫大的勇氣作出一些影響深遠的無罪判決,我也期待本案的判決可以成為一個經典。謝謝你們!

此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XX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 (簽名)

2018年5月29日

(根據現場辯論的主要內容整理,僅供研究和討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