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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維艱,每一個創始人都會竭盡所能來發展壯大企業,其中也包括藉助外力——融資。但是,創始人不得不承認的是,在企業進行融資時就意味著控制權的逐漸轉讓,當創始人的股權稀釋到一定程度時 ,若無其他協議的特別規定,根據“同股同權”原則,創始人的控制權就會受到威脅。
所以,創始人在創業時,必須要知道並學會使用緊握控制權的常用方法。接下來,快法務律師就來為你詳細解讀。
那些年,丟失公司控制權的創始人都怎麼樣了?
2001年,新浪在美國上市的第二年,其創始人王志東被趕出董事會,失去對新浪的控制權;
2010年,1號店以80%股權為代價從平安融資8000萬元。後來,平安又將1號店控股權轉讓給了沃爾瑪,最終沃爾瑪全資控股1號店,於剛離開;
2015年,俏江南創始人張蘭被掃地出門;
2016年1月,去哪兒網創始人莊辰超因不敵擁有約68.7%投票權的百度,無力反對去哪兒網與攜程的正式聯姻,最終選擇出走;
2016上半年,萬科股權大戰炒得沸沸揚揚,其創始人王石早在1988年就放棄了個人股權,因此當寶能一舉成為最大股東,王石面臨出局萬科的窘境,大家有目共睹。
······
其實,我們講的控制權就是要在公司掌握權力。想要實現創始人的控制地位,首先就要明白公司的治理結構和決策機制,從而掌握控制權存在的關鍵地方。
創始人的控制權都體現在哪些地方?
快法務律師整理的公司權力圖譜
曾經,阿里巴巴與萬科,一樣的股權分散,一樣的經營團隊不控股。如今,王石面臨從萬科出局的窘境,而馬雲卻穩坐釣魚臺。二人的結局截然不同,無疑是馬雲找對了緊握控制權的方法,那麼,捍衛控制權的方法有哪些呢?
公司在不同階段,可以掌握控制權的方法
一、初創及天使輪階段
1、核心人員:聯合創始人(創始人)、初期員工
2、防範控制權風險的方法:
股權代持:創始人可以代持隱名股東身份間接控制公司的股權
此方法適用於未上市的內資架構公司。
定義: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也就是說公司核心創始人可以通過以代持隱名股東的方式間接控制公司的股權。
意義:a、可以將其他股東的股權集中到創始人身上,增強其控制權;b、使公司的股東更加清晰簡潔,方便工商信息登記。
此方法適用於管理小股東或不太穩定的股東
注意事項:隱名股東由於特殊原因借用他人名義,在公司章程、公司名冊、工商登記不顯現其名。需要注意的是,隱名股東的權利需要通過簽訂代持協議來得到保護。另外,具體代持協議的內容必須要請一位資深律師來把關,從而控制投資風險,確保隱名股東對控制權的掌握。
快法務律師支招:核心創始人要掌握50%以上的股權,並且要代持其他股東20%的股權,聯合創始人的持股比例為10%—15%,投資人一般佔10%—15%的股權。
二、A、B輪階段
1、核心人員:中層高管(VP、總監)、全體員工
2、防範控制權風險的方法:
a、有限合夥持股:創始人可通過持股平臺來間接控制公司
此方法適用於內資架構的公司
定義:有限合夥是一種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企業相比,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二者的區別就是隻有普通合夥人才能執行合夥事務,承擔管理職能,而有限合夥人只是作為出資方,不參與企業管理。
由此,可以讓非創始人股東成為LP(有限合夥人),使他們僅作為出資方,但不參與企業管理;同時,要讓核心創始人擔任GP(普通合夥人),既作為出資人,又參與企業管理,從而掌握公司的控制權。
快法務律師支招:採用此方法,除創始人之外的其他股東,只能是有限合夥的LP,只享有經濟收益而不參與有限合夥日常管理決策,也就不能通過有限合夥控制公司,最終也不會影響到創始人的控制權。
常見於公司的股權激勵措施,如:核心創始人可以再註冊一家有限合夥企業,使員工擔當LP,充當出資人,但沒有管理權,而創始團隊當GP,掌控管理權。
b、董事會(控制董事的提名和罷免,掌握董事會的多數席位)
適用於內資及VIE架構的公司
定義:公司的日常經營事項,主要由公司執行董事或董事會來決定。一般情況下,公司很少需要開股東會,所以也很少通過股東會的控制權來參與公司日常經營。所以,如果控制了執行董事或董事會,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核心創始人可以佔有公司董事會的大部分席位,以保障決策效果和決策效率。
控制董事會最重要的法律手段是控制董事的提名和罷免。
快法務律師支招:創始團隊在建立公司時就要有控制董事會的意識,提早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控制董事會的相關條例,把控董事的任免及席位。
例如:投資協議——每增加一個董事席位,就要增加1個創始人席位。這樣就可以保證創始人的席位永遠都多於投資人的席位,進而牢牢鎖住決策權。同時,隨著公司的融資發展若前輪投資人的股權稀釋到一定程度(例如10%以下),建議應縮減前輪投資人的董事委派權,畢竟過於龐大的董事會組成也不利於公司運營決策的快速有效進行,建議上市前公司董事最好不要超過5-7名。
三、C輪及以後
1、核心人員:高級管理層(VP、CXO)、全體員工
2、防範控制權風險的方法:
a、有限合夥持股(具體內容同上)b、一致行動人協議:創始人可通過協議集中部分股東的投票權
適用於內資架構公司
定義:"一致行動人協議"即通過協議約定,某些股東就特定事項投票表決採取一致行動,意見不一致時,某些股東跟隨一致行動人投票。使眾多的投票權變相的集中到核心創始人身上,從而主導這群人的投票。
比如,創始股東之間、創始股東和投資人之間就可以通過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加大創始股東的投票權權重。
協議內容:一致行動協議內容通常體現為一致行動人同意在其作為公司股東期間,在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時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見作為一致行動的意見,以鞏固該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快法務律師支招:得到股東的一致行動人協議,創始人就擁有了多位股東的投票權以及對多數董事的控制權,其在股東大會以及董事會上就會擁有更多的話語權,並能實現控制決策結果與創始人本意保持一致。
這是一個可以長期使用的方法。特別推薦創始人團隊是多人的情況下,初期主要創始人就應該和其他創始人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確保創始人團隊的一致性。創始人可以經常關注分散股東的投票權,儘早與其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從而增強自己的控制權。
c、境外AB股計劃
適用於VIE架構公司
定義:如果公司在境外註冊或使用境外架構、引入外資,可以考慮“AB股計劃”,即“同股不同權”制度。A類股通常由投資人與公眾股東持有,B類股通常由創始團隊持有。
舉例:京東早期,劉強東就用7年融資20億美元,卻能始終把握公司控制權,這值得所有創業者學習,境外AB股計劃就是劉強東採用的方法之一。
根據京東的股東協議,劉強東及管理層持有的股份每股代表20份投票權,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每股只能代表一個投票權,這樣劉強東及其管理團隊雖然只持有20%左右的普通股,但是由於有雙層投票結構保護,其投票權能確保股東會上重大議案有絕對的發言權。
類似的案例還有:
百度:創始人B股,1股=10個投票權
京東:創始人B股,1股=20個投票權
快法務律師支招:創業公司可以規定A類股每股設定為1個投票權,B類股每股設定為10個投票權。(如:Facebook、Google、百度)
四、其他
另外,不論公司正處於哪個階段,核心創始人都要掌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及公章: 對於初創公司來說,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通常會由首席創始合夥人擔任,一般不會出現董事長、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旁落或失去公章控制的情況,但是在公司有數位作用相當的聯合創始人時需要注意法定代表人和公章(以及公司營業執照以及銀行賬戶等公司印鑑)的控制問題,防範聯合創始人出現衝突時可能出現該問題,影響公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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