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法律專欄:創業,你了解都有哪些企業形式嗎?(第一期)

特約法律專欄:創業,你瞭解都有哪些企業形式嗎?(第一期)

熊貓財稅特邀章方秋大律師,為您講解創業路上的法律知識。

懂法律,好創業。大家好,我是章方秋律師。歡迎收聽本期的創業法律100講。

像之前所預告,本專欄是希望能系統的講講創業,或者說企業經營中的法律問題,那麼作為正式的第一期,我們就來聊聊關於創業的第一步,企業形式選擇的問題。

經常,我會被一些想創業的朋友問到,章律師,我想創業了,你說我該選擇什麼形式上的企業呢?選擇個體戶,合夥,還是公司呢?不同的選擇,對我又有什麼影響呢?

這裡,就剛好借這個專欄,我想分兩期簡單的解答一下各類企業形式的相同和差異之處,包括前面提到的個體戶、合夥、公司,後面還有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以及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等等。

特約法律專欄:創業,你瞭解都有哪些企業形式嗎?(第一期)

那這期,我們先說下個體戶、合夥以及公司三者之間的差異和相同的問題。

個體戶

首先,相信大家對於個體戶應該都不會陌生,我們身邊如果有親戚朋友個人做點生意的話,通常會以個體戶的形式,而且我們看到的很多路邊餐飲店、服裝店、便利店,基本上都是個體戶的形式。

那它有什麼優缺點呢?

首先第一點是稅收低,特別對於一些小規模經營又沒有建賬能力的個體戶,實行定額徵收,就是每個月徵收定額的稅。

第二,管理簡單、成立手續方便。那它也是有缺點的,個體戶,顧名思義,只能一個人經營,難以做大,而且個體戶業主對個體戶的債務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風險比較大。

所以,除非你是想一個人做點小生意,那可以選擇個體戶,如果你從事的項目風險較大,想規避風險的,或者是想找人合作,個體戶都不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合夥&公司

講完個體戶,我們來看下,合夥和公司又有什麼差別,以及各自的優缺點又是什麼呢?其實,二者最核心的差別只有兩點:

一是公司相比於合夥而言,最大的優勢是有限責任;而合夥相比於公司而言,最大的優勢是稅收更低。

那怎麼理解有限責任呢?大家知道,在我們國家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的具體的差別,我們稍後來講講,但大家可以看出,不管哪種,都含有“有限”二字的,也就是說二者都是有限制責任的。

有限責任的意思是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這裡,有限責任指的是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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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理解呢?舉個例子,假設有個A某是B公司的股東,B公司註冊資金100萬,A某認繳了B公司註冊資金中的30萬,那麼,這時只要A某公司將30萬的出資全部繳納了,那後面即便B公司經營中對外欠了200萬、300萬,A某都不用再承擔責任了,因為A的責任限額就是他認繳的註冊資金30萬。

而合夥人,則需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舉例來說,同樣的情況,三個合夥人出資100萬經營企業,A出資了其中30萬,但如果合夥對外負債200萬、300萬,那A某就需要對這些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

也就是說這200萬、300萬A某都是有義務去還的。至於三個人之間內部是如何約定的,是他們內部的事情,對外,A某就需要將這200萬、300萬承擔責任。

瞭解這個這個知識點,對於很多企業經營者是很有必要的,因為很多朋友做生意多年,還不知道公司的股東是有限責任的,在自己經營公司的過程中,如果公司對外負債,股東通常會本著責任心或者說想把企業繼續做好的想法,那又欠缺相應的法律知識,會自己再出錢還這個債務,其實從法律上而言,股東是沒這個義務的。

當然,我們不是說不能再出錢了,但至少要知道,法律上,如果認繳的出資額出資完畢了,股東就沒這個義務了,那如果說一定要再出錢的話,也需要明確好,這個錢的性質,是繼續的出資還是借款,繼續出資的話,就需要增加公司的註冊資金,以及根據股東之間後續的出資來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

不少企業經營者會不清不楚的繼續出資,一方面導致承擔了不必要的責任,而且也很容易後期引起股東之間的矛盾。

那講理可能會有個問題,有朋友可能會問說,如果股東有限責任了,那其他人怎麼還敢和公司做交易呢?這就涉及到註冊資金的問題,也要求交易時,一定要看下對方的註冊資金。

註冊資金,通常代表一個公司能夠償還債務的最高限額,請注意我們這裡用的是“通常”兩個字,因為實務當中比較複雜,就不詳細展開講了,但註冊資金的多少,是很能代表一家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的。

比如你和一家註冊資金只有十萬的公司做一個上百萬的生意,那風險是巨大的,因為一旦這公司還不了錢,即便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償還100萬,那這個註冊資金只有10萬,那公司宣告破產就可以了,後面的錢就不需要還了,需要你自己來承擔這個風險和責任了。

所以,儘管有限責任是對股東的一種保護,但作為交易中的一方,你自己是需要根據註冊資金的多少來評判交易當中的風險的。以上是合夥和公司的第一個差別。

第二個差別前面也提到了,是合夥企業稅收方面的優勢。

因為公司,是需要交納兩道稅的,首先公司交納企業所得稅,那公司剩下的利潤分給股東後,股東又要再交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夥人,則只需交納一次個人所得稅就可以,相比公司而言,合夥的稅收是有優勢的。

那講完前面兩點差別,還需要補充一下的是,因為股東是有限責任,所以公司也更可能吸引到投資人,因為沒有哪個投資人希望自己在投資後需要去承擔無限責任,而且在真實的商業環境裡,如果以公司的名義對外交易,相比合夥企業的可信度也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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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除非你是想做一些不大的項目,更看重的是稅收的優惠,那麼合夥是個不錯的選擇,如果你想做大做強,甚至希望這個項目能引進投資人,那公司才是一個更好的選擇。

相信講完上面三種形式的差別,大家對於創業,應該選擇哪種形式,應該已經有了自己的判斷了。

當然,以上是關於上面三種類型的比較理論的分類和解析,實務中可能會有各種操作。比如一些大型的連鎖企業,比如飯店或一些零售店,他們總部是公司的形式,但具體的店鋪,卻會是個體戶的名義去成立和經營,這樣即可以有限責任,又有一些稅收上的優勢。但這就需要具體情況來看了,不過建議需要諮詢一下啊律師怎麼操作,因為這裡還是會有些風險。

好了,以上是本期的全部內容。懂法律,好創業,大家好,我是章方秋律師。歡迎大家繼續收聽下一期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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