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喜51k
如果犯的罪都能讓別人來頂替,那麼有點太蔑視法律的公平和正義了。如果存在定罪這種事,那麼很可能會發生富人讓窮人定罪的事情,畢竟如果任何事都可以交換,那麼吃虧的,一定是擁有資源最少的那部分人。
好了說回這個事件本身。好在這個頂罪的雙方是一對夫妻,沒有涉及到社會不同等級。
這則新聞的關鍵詞除了頂罪,還有逃逸。簡單來說,最開始,是丈夫開車撞了一個騎電動車的老人,撞完人後逃逸了。在警察勘察現場的時候,一位女子開車過來自首。
但警察詢問案件經過的時候,發現很多情節都對不上,這就引起了警察叔叔的懷疑。
不僅如此,女子的神情和動作都不太自然,民警再次詢問具體的路線時,女子對一些細節開始含糊其辭。
民警後來找到監控記錄一看,駕駛車輛的其實是一位男性,這時,這位女子在壓力下終於交代了真相。自己其實是替丈夫頂罪的,畢竟丈夫是家裡的頂樑柱,如果被抓進去就更慘了。
後來,妻子向警察承諾,回家之後要勸丈夫過來自首投案。
丈夫來自首的時候交代,發生車禍時,自己因為低頭撿手機而釀成大禍。而這名男子是貨車司機,如果被吊銷駕駛證,則意味著斷了家裡的收入。妻子這才主動要求為丈夫頂包。
妻子為丈夫頂罪,如果放在古代,真的是可歌可泣了,但可惜現在是法治社會,頂罪的結果只能是涉嫌作偽證而同樣接受法律的處罰,可憐這對夫妻要同時被處罰了。對於這樣結果,沒有別的可說了。只想說,法律是武器,懂一點關鍵時刻可以保護自己,也可以保護家人,希望懂法守法的人越來越多。
遼瀋晚報
根據案情可知目前傷者並未死亡,倘若萬某沒有駕車逃逸並且沒有讓自己妻子到事發現場頂包的情況下,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承擔相應的責任,並沒有什麼大問題。但是其駕車逃逸並且讓自己妻子頂包的行為反而讓案件變得較為複雜,可謂是偷雞不成蝕把米。
大概經過:
萬某交代,自己是一個貨車司機,8月16日早晨下班後,從金州駕駛遼BA58**的黑色斯巴魯轎車準備回家,5時40分許,走到202國道某羊湯館門前路段時,因為低頭在車內找手機沒有看前方路面,結果聽到“咣”的一聲巨響,再抬頭一看是把一個騎電動車的老人給撞了,自己當時就蒙了,什麼也沒想就駕車逃離了現場。回家後急忙聯繫已經去上班的妻子回家,因為自己是家裡的頂樑柱,並且是A2的駕駛證,害怕再回現場駕駛證會被吊銷,所以妻子主動說去“頂包”,希望保住萬某的工作,萬某便同意了。
萬某的逃逸行為反而讓自己承擔本次事故的全責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所以本來萬某積極報警救助傷者,按照程序認定責任的情況下不一定就是全責,但是現在很有可能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萬某的逃逸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是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交通肇事後逃逸,並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但是目前傷者並未死亡,所以不符合入罪的的構成要件情況下,萬某的行為並不需要承擔刑罰,只是按照規定需要對傷者的相關醫療費用、護理費等費用承擔賠償責任即可。
作偽證的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規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所以由此可見萬某以及其妻子的行為不僅沒有達到其目的,反而加重了彼此的責任還要另外受到法律的懲處,真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