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要改嫁,卻要兒子贍養她和老伴

婆婆要改嫁,卻要兒子贍養她和老伴

好好的一個家,就這麼,被一個外人搞得四分五裂。

三年前,因為一場意外,公公離開了人世。為了安撫手足無措的母親,我老公,公婆唯一的孩子,在處理完公公後事後,帶著婆婆,花了8萬塊錢,給她買了養老保險。

一年後,經人介紹,婆婆和離異的芻勝走在了一起。其時婆婆50歲,芻勝49歲,都正當壯年。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和愛情的權利,做子女的當然不會反對,也不會干涉。

可惜,對芻勝的人品還沒了解清楚,婆婆就一頭扎進去。說是改嫁,其實什麼手續都沒辦,估計兩個人都顧忌自己的財產。但是芻勝連基本的禮金或者首飾都沒有給婆婆。當時想的只要婆婆開心,隨她自己就好。我們沒有干涉,但從一開始,兩個人就沒有溝通好,以致於家庭矛盾重重。

芻勝自己有固定住所,但不住自己家裡,跑來和婆婆一起住;他有田地,但不種地;他沒有工作,所有開支都是婆婆的。婆婆也沒有工作,生活開支來源於罹遇不幸的公公的撫卹金和她兒子的收入。

芻勝來這個家一年半,不做任何家務,甚至油瓶倒了都不會扶起來。一個50歲,正當壯年的中年男人,每天做的事情就是看手機、打麻將、吃飯、看電視。是的,他來我家,就是做太上皇的。我們家不但供應芻勝的所有生活開支,婆婆還做他的免費保姆。

就是這樣一個整天無所事事、不學無術,還好吃懶做的芻勝,周圍所有親朋鄰居,包括婆婆的孃家人,都不看好,甚至鄙視他,但婆婆把他當寶貝一樣捧著,還處處袒護他。其他人是不能講芻勝一句不是的,誰講誰是仇人。

以上種種,大家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也相安無事。過年前,我們回老家。剛到家,婆婆就拉著老公說,她脖子後面長了一個瘤,她很害怕。第二天早上,我們就帶她去醫院檢查並手術摘除。

此時,芻勝不見了,一走了之。不知婆婆有何感想,我們的心是涼透了。婆婆為芻勝做了一年半好事,結果自己一生病,芻勝就消失不見了。老公問芻勝去哪裡了,婆婆說,他們不適合,分開了。大家鬆了一口氣,心想婆婆及早看清這個混蛋也好,及時止損。

在認清芻勝這個混蛋的真面目後,老公還專門找婆婆談話,說不反對她找老伴,但是芻勝不適合,不靠譜。請他們不要再來往了。

過年後,我們給婆婆留下生活費,回到定居地工作。每週都和婆婆通電話,電話裡一片祥和。我們工作再辛苦,也感到很欣慰,從不對她訴苦。

這次清明回家,我是徹底被雷著了。

清明前幾天,婆婆就對老公說,她會給公公燒紙,不用老公回家了。但是我堅持要回去看女兒。

到家後,我們剛放下行李箱,就拿出玩具和女兒玩。一個鄰居來逗女兒要拿她的零食。婆婆走了過來,鄰居問:“芻勝今天不在家啊?”婆婆答:“今天清明,給他父母燒紙去了。”邊說邊往門外走,生怕我們聽到。看看樓下房間,貌似沒有芻勝的生活痕跡啊,床上連蓋的被子都沒有。

下午我們去看老公的爺爺,順便問了婆婆的事。原來芻勝做了膽結石手術,到我家是來養病了。而且是我們剛離開老家,芻勝就住到家裡來了。

婆婆自己生病時,芻勝怕婆婆生了大病,不能照顧他,他也不願意照顧婆婆,走了。這次自己生病,他就來找婆婆了,他把婆婆這裡當成避風港了。人家把婆婆當根草,婆婆把人當個寶,真是痛心疾首。旁觀者都看的很明白的事,芻勝怎麼利用她,對待她,怎麼就記不住呢?

在爺爺那裡吃完晚飯回到家,已經八點了。老公怒火中燒,立刻找婆婆問芻勝的事。婆婆沒有否認。老公說他就是不允許芻勝再在家裡住下去了。芻勝不靠譜,希望他倆及早分開。

婆婆竟然好了傷疤忘了痛,一個勁地袒護芻勝。並說,這是她自己的事,兒子沒有權利管她。老公說是沒有權利管,但也沒有阻止她找老伴,只是芻勝實在不靠譜,請她找個靠譜的。

老公甚至生氣地說,如果她要和芻勝在一起,那請他們住到芻勝自己家,以後他不再管婆婆的任何事情了,以後剩下的保險費請芻勝交下去。婆婆還拿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來說,我們有贍養她的義務。而且芻勝沒有經濟來源,我們要一起贍養。

我也是無語了。你把人家當寶,人家把你當草。你甚至還不惜眾叛親離地和兒子講起法律來了。

我找出了法律條文。希望我親愛的婆婆和不學無術,整天在背後出餿主意的芻勝好好研究下。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解讀: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個方面:

1. 經濟上供養,指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 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

以上條件,婆婆好像沒有一條符合的,婆婆今年才52週歲,正當壯年,而且如她自己常常說要出去工作一樣,她還有勞動能力。她有住處,兒子給她交的養老保險能保證她在55週歲後就能每月享受高於當地平均水平的養老金。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解讀: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公公離開後,婆婆所有的生活來源都來自他兒子。為了她親愛的芻勝,這個時候竟然提贍養二字。在她還達不到被贍養條件時,我們就一直在贍養她。可能她和芻勝認為之前我們的一再忍讓是法盲吧,可以任由他們漫天要價。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解讀:只有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才有贍養義務,從法律角度分析,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並已獨立生活,他們就沒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

且不說婆婆和芻勝目前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即使形成,我們也沒有贍養芻勝的義務。

真的,從來沒見過這樣的母親。在兒子問她我們辛辛苦苦為了誰時,竟然大言不慚地說,還不是為你們自己和孩子。可是,你想過嗎?公公去世後三年,芻勝在我們家一年半,你們花的錢是天上掉下來的嗎?

對於這樣是非不分、得寸進尺、不講道理的母親,忍不是辦法的。老公已經下了最後通牒,今天晚上必須給個說法,兒子和芻勝,二選一,只能選一個。什麼贍養芻勝的事,那是不可能的,法律都沒有這樣規定的。

對於這個即將要解散的家,我們再做最後努力吧。畢竟,你叫不醒裝睡的人,同樣,你也叫不醒被洗腦走火入魔的人。不管怎樣,還是試一試吧。今晚,註定是個難熬的一夜。

來源:簡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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