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軍人對軍人起訴離婚,部隊的意見該由哪一方提供?

非軍人對軍人起訴離婚,部隊的意見該由哪一方提供?

本案之所以值得討論一下是因為本律師代理非軍人一方的賈女士起訴立案後,法官卻提出了一個非正常的要求,即:法官要求我方提供對方團以上政治部門同意離婚的文件。法官的這個要求的確出乎本律師的預料。按常理來說,我的當事人並非軍人,軍隊團以上的政治部門憑什麼給我方提供這個證明呢?很顯然,法官的這個要求不合理。於是,本律師當即提出異議並以之前代理過的一些軍人離婚案件作為例子,來說明單位同意離婚的證明都各自提供各自的。這位法官倒也誠實,直接告知本律師之前沒有審判過涉及軍人的離婚訴訟,我的意見他表示理解和認同,這個問題就這樣解決了。

其實,關於涉及軍人離婚的案件無論何種情況均需要團以上政治部門出具意見的做法並沒有什麼法律依據,只不過是法官們認為軍人離婚是一類比較特殊的案件而謹慎對待的結果罷了。好在本律師之前已經協助當事人做好了對方單位的工作,得到了對方團以上政治部門的許可。同時,被告本人也同意離婚,所以,該案處理起來無論對法官,還是對本律師來說都應該還是比較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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